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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44:36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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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业经2007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听制止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听制止的;
(三)拦截公务车辆,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四)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制止的;
(五)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的;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七)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或者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一)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发生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教育、疏导现场群众,防止矛盾激化;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首长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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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卫生事业单位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需求,稳步进行了各项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卫生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并处于攻坚阶段,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进一步推动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至5年或更长一点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3、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二、改革卫生管理体制,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
4、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根据本地区的卫生需求,逐步优化卫生人力资源的配置。卫生事业单位要以卫生部制定的编制原则或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标准为依据,合理配置各类人员,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量控制人员总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5、卫生事业单位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按照规定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不要求统一,不要求上下对口,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任务需求,自行设置业务科室。
6、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并完善院(站、所)长负责制。要建立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院(站、所)长的责、权、利。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经批准可探索试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监事会监管制等新型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7、积极推进卫生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的改革,实行适合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的后勤管理模式。具备条件的后勤部门应从单位中剥离出去,成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经济实体。暂不具备条件的后勤部门要实行单独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在医疗机构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多家医院的后勤部门可联合组成后勤服务集团。
三、改革卫生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
8、实行聘用制。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类不同人员的特点实行相应的聘用办法,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在聘用人员中,对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可采用不同的聘用办法,实行不同的聘期,给予较高的聘用待遇,相对稳定一批技术骨干。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
9、卫生事业单位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的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因素。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部分关键岗位。要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条件合理。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同一单位各个科室结构比例不要强求统一,岗位设置要有利于学科的发展及社会对卫生服务的需求。
10、改革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选拨任用方式。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11、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逐步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特点的岗位序列和体现管理人员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工资待遇。卫生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可以采用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推行任前“公示制”。
1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要以深化职称改革、推行执业资格制度为切入点,实行从业准入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机制。要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政策指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和认证工作,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社会化卫生人才评价体系。
13、卫生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卫生工勤人员要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提高素质的基础上,根据其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实际能力等条件,可采用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等办法,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环节。
14、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要根据医疗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制定能量化的考核要素,建立健全适合各类不同人员的简便、易操作的考核评价体系。
15、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卫生事业单位要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使单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人员出口,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对医疗机构等卫生服务部门中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较差,但又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可实行诫免制度,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予以解聘。
16、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卫生事业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要公布缺员岗位的用人条件和职责,实行公开招聘。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应聘卫生技术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应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工作,已在卫生技术岗位的必须转岗。在实行聘用制中,对新进人员采取新人新办法,实行人事代理制。
四、改革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机制
17、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要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结合卫生工作知识密集、脑力与体力结合、高风险等特点,在逐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的条件下,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扩大各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8、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对于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的卫生事业单位,要实行有控制的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形式,并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对活的工资部分进行重新分配。对于国家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卫生事业单位,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对于有条件的、经费完全自给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19、探索新的分配机制。积极开展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试点,研究探索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根据不同岗位的责任、技术劳动的复杂和承担风险的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一并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拉开分配档次,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对于少数能力、水平、贡献均十分突出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评议,确定较高的内部分配标准。
五、建立卫生人才流动机制,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20、卫生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未聘人员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组织和支持未聘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服务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兴办、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和领域;要通过转岗、交内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等方式分流安置未聘人员。同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
21、运用市场机制,调整卫生人才结构,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申请建立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卫生专业人员和其他卫生工作人员在行业内或行业间流动提供服务。要针对未聘人员的实际情况,为分流人员安置提供信息和指导,组织举办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班,鼓励未聘人员面向社会争取再就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卫生事业单位可将未聘人员向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托管,由人才交流中心、单位和托管人员签定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及有关事项,对未聘人员集中管理,以减轻卫生事业单位冗员负担。
六、加强对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22、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3、卫生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要注意与卫生改革的其他措施相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互相推动。要根据本人意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在抓好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开。
24、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广大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安定团结。组织、人事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25、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等卫生事业单位。卫生教育、科研单位可参照教育和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方案执行。



财政部发布《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发布《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财政部

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并相应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了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对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转制前的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结余、低值易耗品基金、预算拨款结余、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在进行清查核实并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接受其他法人投入的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接受个人投入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
上述各项资金在进行转换之前,应对现有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转制前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成新率(固定资产未使用年限与规定使用年限之比)计算净值,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基金。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基金与原固定资产基金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
已按清产核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并进行财务处理的,不进行调整。
(二)各项资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在抵减盘盈和扣除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偿后的净损失,分别冲减固定资产基金、低值易耗品基金和周转金。
(三)对基建和专项工程应逐项进行清理,按照建设项目和资金来源逐项核实其应交付使用财产、在建工程等。
1.对于完工待转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在结转交付使用后,属于国家投资和企业用专用基金购建的,增加固定资产基金;属于借款购建的,体现企业的长期负债。
2.实行基建工程项目与生产经营分开核算的勘察设计企业,其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经核实后,属于国家拨款和专用基金购建部分转作国家资本金;属于企业借款部分转为长期负债。
3.转制前本单位基建工程比照企业办法进行核算的,应将企业固定资产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
二、勘察设计企业结余的应付工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按政策规定提取的业余设计和技术转让酬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抵补过程中前述基金不允许再出现或增加赤字。福利基金在抵补后仍有赤字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属于医药费等方面的,在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在公益金挂帐处理。
上述基金在抵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如为赤字转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后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的余额,转作盈余公积金。
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
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类拨款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凡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作为收入统一管理。
2.属于政策性补贴或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拨款,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3.用于行业管理(行业规程、标准设计、业务建设等)及其他专用的各种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以前年度的专项拨款结余作为负债进行管理,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四、企业以前年度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结余转作负债,用于新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今后不再计提技术开发费。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和业务建设(如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和专业技术交流等)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和其他装置,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等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计入管理费用。
五、勘察设计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固定资产标准和目录。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按照规定,可以选择具体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般设备可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根据自身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在确定分类折旧年限时可增设“设计专用设备”和“勘察专用设备”两类,其中“设计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4-8年;“勘察专用设备”为5-10年。对于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精密仪器仪表等设备可采用快速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六、关于成本、费用管理问题
(一)勘察设计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勘察成本、设计成本、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成本、工程建设监理成本、工程承包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1.勘察、设计、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等的成本项目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工资是指企业直接从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和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的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
直接材料费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和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和动力、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勘探与测量用具、化验器具与试剂药剂、设计与绘图用具、测量用具、测试检验用具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其他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如勘察现场零杂费、搬运费、勘探成果检验测试费、软件购置费、文印整理费、差旅费、翻译费、招标投标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其他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邮电通讯费、水电费、取暖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翻译费、电算费与软件购置费、雇用劳务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工程承包成本项目一般分为: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材料购置费、配套设施费、其他工程费和承包间接费用。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支付给转包或分包单位的上述价款不属于本企业成本,应作为负债管理。
承包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生产单位直接组织和管理承包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测试检验费、工程质量监测费、负荷试车费、竣工验收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及其他间接费用等。
3.其他业务成本,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出租固定资产、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企业从事其他多种经营,如工业生产、商业贸易、运输和服务等也应纳入其他业务成本进行管理,具体成本划分可比照执行相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经营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或院管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消防保卫费、团体会费、独生子女补助费、坏帐损失、存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项目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公司经费(或院管理费),是指企业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项目损失,是指因项目(工程)取消而无法补偿的勘察、设计等费用。
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3.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交通运输费、邮递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招标投标费用、合同鉴证公证费和经营服务费用,经营部门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三)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成本管理,健全各项基础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工资、费用等核算统计工作,逐步实行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按下列情况划分:
1.以一个独立的合同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规模大、周期长的综合项目或单项工程较多的工程承包项目,也可以按独立的单位子项目或单项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3.对于小项目较多,以独立合同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有困难的,也可将若干小项目进行合并,以合并后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七、勘察设计企业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规定收取的施工准备费作为负债进行管理,具体用于下列支出:
(一)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工地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等)。
(二)修通至勘察施工现场(钻孔机台)的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和平整场地。
(三)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石桩、木桩、铁桩和金属觇标);地下管道的开挖和修复费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地基回弹观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的标志、材料和管材;钻孔、探井、探槽、探洞的支撑材料与回填;测振用的模拟基础材料;打井用的井管、滤水管、砾石、粘土、止水材料;泥浆坑、储浆坑、排水沟的开挖与回填等以及这些物料的加工费、包装费、运杂费;区域地质图;起算数据成果资料费等。
(四)水上勘察用的作业船、排以及驾船船工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维护费。
(五)土、水、石试料的包装及运杂费。
(六)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
(七)勘察队伍的调遣费(包括勘察人员差旅费及机具仪器一次性进出场的运输费、装卸费及搬运费)。
上述支出中,购建的临时设施在项目受益期内分期冲减施工准备费。
八、关于收入管理问题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计入营业收入。勘察设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勘察收入、设计收入、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收入、工程建设监理收入、工程承包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工程承包收入是指企业承包工程总收入中属于本企业的那部分收入,付给转包、分包单位的收入应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二)企业一般在提供劳务、交付技术成果,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对于跨年度的合同项目,应采用分期付款、出具价款结算凭证的方式进行结算;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经委托单位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对于一年以内的合同项目,可采用完工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待项目完成,收取价款或得到签证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应对预收款建立合同台帐定期清理制度,收取的订金先作为预收款管理,并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工作进度及时结转已实现的收入。
九、勘察设计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四技”收入的规定,开展技术转让和以技术转让为前提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收入与支出相抵并按规定完税后,其净利润的10%至15%作为报酬转入流动负债,按贡献大小发给有关人员,其余部分转入盈余公积金。
十一、企业统一组织的业余设计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开展业余设计的规定。业余设计收入应纳入企业收入统一核算,发给个人的业余设计酬金不得超过业余设计收入的20%,计入经营费用;计提的业余设计酬金,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十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在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前提下,暂按已核定的工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方案执行。
(二)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暂按当地政府在国家统一规定幅度内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十三、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其他具体制度。
十四、为便于勘察设计行业统一管理,勘察设计企业所属工程公司、建设监理公司、咨询公司以及尚未改建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也统一执行本规定。
十五、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建设部(84)财工字第9号《勘察设计单位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和(91)财工字第89号《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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