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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59:35  浏览:9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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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其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其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团体撤销、合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档案清理、移交等事宜。


  第五条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依法管理本单位档案,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国家综合档案馆。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保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和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便于公众查阅。


  第七条 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规划,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


  第八条 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周边环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馆和各单位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第九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接收档案,征集有价值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利用馆藏档案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教育。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档案统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档案,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项目结束时,由其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鉴定。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第十三条对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其他重大活动的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承办的,应当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在会议或者活动结束之后60日内将规范整理的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四条 禁止出卖、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出卖、赠送、交换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禁止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建立相互联通的档案信息网络,档案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档案专业培训,具备专业知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按规定实行无偿或者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十条 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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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一日


  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维护电网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

、试验、检修、运行、值班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作为市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市经贸委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

一监制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市经贸委核发。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岁;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的有关规章、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市经贸委审查确认。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市经贸委审核确认的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三)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和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业作业规定和业务知识;
  (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限。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

;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培训费。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贸委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后,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

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内容: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每项科目的主考人员

一般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可免除电气

理论知识的培训,但须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

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一般2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参加复审的,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行作废;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二)电业作业规章和规定的掌握熟识程度;
  (三)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委托淄博供电公司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
  (一)作业行为;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三)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

转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

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三)违章作业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

件规定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属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予以纠正;情节

严重的,视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市经贸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省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机制,促进全省电子政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绩效评估的政府网站包括: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二条 绩效评估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年末发布评估报告。

第三条 绩效评估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为基础,每年根据网站发展情况及工作重点制定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部门网站指标体系内容各有侧重。年度评估指标体系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发。

第四条 绩效评估方式:

(一)网上调查。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解社会公众对政府网站的满意程度。调查内容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确定并负责信息汇总。

(二)日常监测。利用政府网站监督、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各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日常运行、网上服务质量等进行动态监测、信息采集。

(三)专家评估。组织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专家,根据工作分工对网站实施跟踪评估,每年的6月、12月集中汇总分析网上调查、日常监测、专家跟踪评估采集的数据,对网站绩效做出评价。

第五条 网站绩效评估设优秀政府网站和示范政府网站奖,优秀政府网站按参评网站绩效得分确定,示范政府网站在优秀政府网站中产生,比例按优秀政府网站的30%掌握。

第六条 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同步在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务信息化》简报上发布。

第七条 市(州)、县(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绩效评估工作,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



附件

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



一、信息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市(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评估还包括: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三)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

(十四)市(州)、县(市)概况信息;

(十五)各种会议、领导调研专访等重要政务活动信息;

(十六)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十七)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十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要具有全面性、实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和可读性,突出政务特色。

二、网上办事

(一)提供行政许可项目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在线申请、网上预审、办理状态查询、办理结果反馈等服务,有条件的网站提供全过程在线服务。

(二)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商贸、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公益性信息资源和各类便民服务。

下载的表格规范、易用、全面,咨询服务要讲求答复效率和质量,预审服务注重信息反馈,办理情况查询便捷有效。

三、公众参与

(一)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开展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

(二)设置行政首长信箱、公众监督信箱,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

(三)围绕政府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交流互动形式多样,参与程序简单便捷,意见建议答复及时。

四、网站设计

(一)注重设计创新,以美观大方、简洁庄重、层级适中、栏目清晰的页面风格体现政府网站共性与特色的统一。

(二)科学合理地部署网站内容,采用多种信息形式和网站语言,增强页面展示效果,体现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

(三)加强信息检索、导航链接、评比统计以及个性化定制等辅助功能建设,提高政府网站的可用性和易用性。

(四)合法使用名称和网站域名。网页设计科学美观,网页访问响应迅速,信息检索便捷,链接导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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