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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7:58:10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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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85号


《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毛小平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计划用水、综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使用再生水,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厉行节约用水。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国家和省定额用水标准,结合本市生产、生活用水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
第八条 对达到一定用水标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计划用水单位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资源与社会用水需求状况,定期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结合用水定额及生产工作计划核定。
第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并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用水建立统计分析制度。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报送月份用水情况统计表。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报送上月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应当会同市统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用水量和自备水源用水量等相关用水资料,定期对计划用水单位上报的用水情况统计表进行分析,及时了解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与计划用水单位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协议书,对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照省有关规定加价收取费用。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分户安装计量水表,按户计量收费,不得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已经使用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方案的审核和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水型设施设备,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开展供用水设施技术改造,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降低水的漏失率。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经测试不达标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第十九条 取用地下水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开采。地下水取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并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和地下水资源费等构成。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广;
(二)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和管理;
(三)地下水资源调查规划和保护管理;
(四)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活动中,用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或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限期完成水平衡测试达标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月份用水情况统计表,或者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计划用水单位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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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 174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门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中的工作任务,实现预期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切实做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65号和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文件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食品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监督力度和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为手段,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食品卫生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突出重点,着力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确立的各项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中卫生部确定的3个方面的工作重点是餐饮企业、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整治的内容为:

(一)餐饮企业(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等)。

1、企业是否建立米、面、油、肉、调味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各类食品或原料的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并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

3、食品加工、冷藏、贮存过程的管理记录,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废弃物品的处理情况;

4、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学校、幼儿园食堂(包括学生集体餐生产企业、学生奶生产企业等)。

1、重点检查学校、幼儿园食堂是否建立米、面、油、肉、调味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各类食品或原料的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并现场检查落实情况和索证管理情况;

2、学校、幼儿园食堂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

3、学校、幼儿园或食堂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建立食品加工卫生措施的检查制度,以及事故报告制度;

4、食品加工、冷藏、贮存过程的管理记录,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废弃物品的处理情况。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1、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准许生产和使用的品种;

2、监督检查卫生许可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生产行为;

3、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种类是否与卫生许可的范围一致,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项目是否合格。

三、重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快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机制和企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03年7月下旬到12月中旬,集中开展对上述重点内容的整治工作。在重点整治的同时,加快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广,通过定期公布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工作进展情况,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企业强化自身管理,提高企业责任意识。

四、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合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上述三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时,要加强与教育、农业、公安、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总结经验,堵塞管理漏洞,切实解决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中的薄弱环节。

五、加强新闻宣传,重视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量化分级管理这种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卫生监管新模式,同时要及时将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情况、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情况及监督检查发现的大案、要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扶优治劣,震慑不法行为,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办通〔2003〕55号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办法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都市农业的发展。

中共杭州市委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1月7日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农业发展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都市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是政府扶持农业项目的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应按项目管理的程序,择优选定项目。
  第四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农业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业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实行专帐核算。
  2、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成员由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计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1、符合国民经济的宏观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序列,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符合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种子、种苗、种畜(禽)优化繁育生产体系建设。
  ——以生物工程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农业高新技术、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效益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建设及资源保护。
  ——农业新产品的开发及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广体系建设。
  3、其它需扶持的农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分公开招标和公开申报。
  一、公开招标:指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要求的不同,确定若干个项目公开向市内外有关机构进行招标。
  二、公开申报:
  1、申报对象:杭州市属及区、县(市)的各类单位,均可作为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非杭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市属单位合作联合申报。
  2、申报方法:指市、县(区)两级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示范及面上综合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由于实施的项目具有不可比性和综合协调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农村经济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
无论采取那种申报方法,都必需上报项目任务书,具体要求按每年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初选。属公开申报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专业局和专家共同进行筛选;属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聘请专家,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论证评分,筛选项目。将筛选出来的项目提交市农发基金管委会审核,审核后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如数收回,并且在3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文件、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更改和调整的,要按原项目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对农业发展基金扶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完成后要填写《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专项资金反馈表》(表格附后)。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写出项目总结报告连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资金返馈表》一并上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抽查验收。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市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要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立项批复文件;
  项目实施的有关合同、协议等;
  项目的检查记录、审计报告、专项经费反馈表等;
  项目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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