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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06:59  浏览:9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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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8号政府令)


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强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同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掘、爆破、钻探等地下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15日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档案预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文件(包括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审批文件等);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文件、施工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更改、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第十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地反映现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尺寸规格为A4幅面,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绘制并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者移交的档案不准确,造成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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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决议
省人大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在第十二次常委会上省人民检察院又书面报告了关于贯彻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的情况。大家认为,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
于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集中力量打击经济犯罪,查处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进我省的反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新的贡献。
但是,反腐败斗争特别是对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加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抓得不力;二是查处领导干部经济犯罪的案件还有一定干扰和阻力,难度较大,进展缓慢;三是有些地方
执法不严,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反腐败斗争和查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进展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会议强调,要继续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在反腐败斗争中切实抓好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槛处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必须进一步统一各方面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查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
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要严格依法办案,严肃办案纪律,排除办案干扰,对为犯罪分
子说情开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阻碍、干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或者瞒案、压案不报的,要严肃处理。要进一步把检察机关的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结合起来,继续加强举报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尽快查处和公布一批大案要案。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在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帮助检察机关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进一步改善办案条件,支持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把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更有成效地进行下去。




1994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据悉,司法部1986年9月20日发出的《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86)司发公字第286号〕,有些人民法院尚未收到,现特转发给你们,希在办理案件中涉及有关证明时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 (1986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方便港澳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自1981年起,我部委托了香港阮北耀等8位律师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几年来他们做了大量工作,方便了香港同胞,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适应香港同胞与内地民间往
来日益频繁的需要和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团结和发挥香港广大律师的作用,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在先委托的8名律师基础上,再增加委托梁爱诗等18位律师。新增加的18位律师的办证业务范围、办理证明的程序,以及与他们的联系方式,均仍按我部1985年6月11日
(85)司发公字第251号《关于委托香港8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新增加的18位律师自1986年9月24日开始承办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现将新增加的梁爱诗等18位律师的名单,以及26位香港律师的签名、印鉴发给你处,请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阮北耀等8位先委托的律师的原签名、印鉴作废,一律以这次下发的为准。
附:1.新增加委托的18位律师名单;
2.26位香港律师的签名、印鉴(略)
附件一:新增加委托的18位律师名单 (以姓氏笔划为序)
1.毛云龙 毛云龙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5号恒昌大厦1103室
2.王泽长 王泽长律师行,香港中环都爹利街11号律敦治中心帝纳大厦16字楼1602室
3.余平仲 翁余阮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11楼
4.李业广 胡关李罗律师行,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康乐大厦26楼
5.林汉武 廖陈林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28号日昌大厦9楼及13楼
6.梁乃鹏 胡与胡律师楼,香港毕打街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1102室
7.梁爱诗 冼秉熹律师事务所,香港干诺道中24至25号中华总商会大厦5楼
8.唐天桑 唐天桑律师行,香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8楼
9.高汉钊 高汉钊律师楼,香港遮打道太子大厦930室
10.张子源 施文律师楼,香港雪厂街9号10楼
11.张恩纯 张恩纯杨世杰叶健民律师行,香港大道中5号恒昌大厦505室
12.黄乾亨 黄乾亨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17楼
13.黄颂显 胡百全律师事务所,香港太子大厦1225室
14.杨少初 杨少初律师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101室
15.邓尔邦 邓尔邦律师事务所,香湾德辅道中51至57号金城银行大厦15字楼
16.黎锦文 黎锦文李孟华律师事务所,香港皇后大道中31号陆海通大厦10楼
17.戴镇涛 关祖尧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太古大厦21楼2010室
18.萧弘毅 何耀棣律师事务所,香港荃湾青山道南丰中心7楼等
附件二:26位香港律师的签名印鉴(略)



198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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