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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督导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08:11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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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督导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督导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行动”领导小组:
根据全国“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全行动发[2005]1号)精神及各省市自评申报情况,全国“行动”办定于2005年11月下旬开展“行动”规划终期督导评估工作,现将督导评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程序
1、省级“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汇报
2、查看档案资料和自评报告
3、申报“行动”示范县区的现场评估
4、督导反馈
二、督导组成员组成
全国“行动”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全国“行动”专家组专家,部分省市健康教育所所长。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督导时间
自2005年11月下旬开始,每省3~4天,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2。
四、其它
1、请被评估省份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安排好省内日程。
2、每组督导成员名单电话另行通知。
3、联系人: 安家璈、杜维婧
联系电话:010-64260495 010-64241455
手机:13718958476 13683179951

附件:1、《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评估人员名单
2、《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评估日程安排

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健康教育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处,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附件1:
《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评估人员名单
一、全国及省级“行动”领导小组成员部门
张 斌 卫生部妇社司副司长
刘家义 全国爱卫办助理巡视员
赵卫东 中宣部宣教局处长
朱晓征 全国妇联宣传部处长
宁 澈 共青团中央青农部处长
陶 金 卫生部妇社司健教处处长
陶茂萱 中国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所长
张智民 河南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
姚凤华 吉林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
黄慕陶 甘肃省爱卫办主任
董晓一 黑龙江省爱卫办副处长
刘 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处长
曾建立 中宣部宣教局农村处
二、专家组及健康教育所
常春、米光明、王燕玲、胡俊峰、安家璈、徐晓超、牛建平、刘忠华、康爱成、李小宁、张新卫、钱国宏、其其格、黄明豪、罗万云、孙建国、魏南方、董波、李方波、敬新苗





附件2:
《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终期评估日程安排
时间 地点 督导组成员
11月21日-23日 黑龙江 姚凤华、米光明、牛建平、敬新苗
11月24日-26日11月27日-29日 吉林
内蒙古 董晓一、米光明、牛建平、敬新苗
11月25日-28日 广东 黄慕陶、常春、刘忠华、安家璈
11月27日-30日12月1日-3日 甘肃
内蒙古 刘为、孙建国、康爱成、李方波
12月7日-11日 江苏 待定
12月7日-11日 四川 待定
12月10日-11日 天津 待定
12月12日-15日 辽宁 待定
12月12日-15日 湖北 待定
12月12日-15日 山东 待定
12月12日-15日 重庆 待定
12月12日-15日 云南 待定
12月16日-19日 河北 待定
12月16日-19日 贵州 待定
12月16日-19日 浙江 待定
12月20日-23日 江西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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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20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企业,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的《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同时废止。一九八八年交通部发布的《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中有关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运输、工程、产品、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是交通部授予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授奖范围为交通系统工业〔含修理业〕、水路运输〔含远洋、沿海、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工程施工企业。
第三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的评审,要充分体现帮促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坚持管理基础工作与企业管理上等级的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评分,综合评价。
第四条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为四年。评审分预评和正式授奖两个阶段,预评期为一年,期满进行复评,合格后经审定正式授奖。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TQC)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获省、直辖市级质量管理奖一年以上,或获部、省级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合格证书三年以上,省、直辖市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二年以上。
(二)连续两年无重大伤亡、火灾、海损、机损、爆炸、污染事故,且一般事故频率不突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工业企业的主导产品获得部(省)级以上优质产品奖;航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工程优良率达85%以上;疏竣工程施工企业工程优良率达到45%以上,并至少有一项以上部(省)级优质工程;运输企业连续两年获部优质运输先进集体。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受交通部委托负责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二)聘任部级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和现场评审人员;
(三)向交通部报告评审情况,公布预评企业名单,提出获奖企业名单;
(四)帮助和监督获奖企业坚持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主线,推进管理现代化,搞好企业管理整体优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现场评审人员的职责是审查申报材料,检查受检企业,提出评审报告。
第八条 现场评审人员不得参加对其咨询过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一级企业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其所属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被聘任为部评审组的人员除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交通部质量管理奖基本条件,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填写《交通部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报企业主管厅(局)或所在地区质量管理协会。但申报企业为交通部属二级企业的,应报其总公司;为交通部直属企业的,直接报部。
申报时应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地区质量管理协会应根据评审条件,于当年三月底前择优向交通质量管理协会推荐申报企业名单,并写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应对申报企业广泛征求主要用户(顾客、旅客)意见,并根据用户意见,写出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组应对受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综合评价、写出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采用计分方式进行。现场评审组应根据被评企业的类别,分别按《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水运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交通质量管理协会根据现场评审组评审报告及用户的评价报告,确定预评企业并公布名单。
第十六条 预评企业名单公布一年后,再进行复评,复评应组成评审组对预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是预评后的改进、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情况。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向部提出现场复查报告,经部审核后公布获奖企业名单。
获得省、直辖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可免除预评阶段,当年评审合格,当年授奖。

第五章 获奖企业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获奖后应在检查评审的基础上,制订改进计划,落实改进措施,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奖有效期满后,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交窠币岳吹闹饕际蹙弥副旰腿嬷柿抗芗ぷ髯芙幔鞴芴ň郑⒉渴糇芄净蛩诘厍市┦鹨饧山煌ㄖ柿抗芾硇嶙橹殖∑郎笞榘吹蹦昶郎筇跫匦录炖砥郎蟆F笠翟谒哪曛兄柿咳酚刑岣卟⒈3止谕幸迪冉剑咳范杉绦窠保ㄖ胤⒅な椤⒉环⒔迸疲行谌晕哪辍?
重报重评企业不占当年申报部质量管理奖控制计划指标。
质量管理奖有效期满后,企业未提出申请或经检查达不到当年评审条件,则所获奖牌和证书自行失效,不再享受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地区质协应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应健全获奖企业档案,组织或委托企业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或地区质协对获奖企业进行中间抽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每年按规定向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填报《交通部质量管理奖企业年报表》,并抄报主管厅局(部属总公司)和地区质量管理协会。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告交通质量管理协会: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二)经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时。
上述情况经核实后,交通质量管理协会可对获奖企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直至报部批准,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的《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同时废止。一九八八年交通部发布的《交通部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中有关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9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省纠风办2003年全省治理公路三乱暨晋城治超现场会精神,加强全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治理超载超限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市纠风办的协调下,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为主,公安交警积极配合,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统一在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点共同进行集中治理。

第二条 根据省政府、省纠风办、省公安厅的文件批准,我市现有公路超限检测点3个(交口、白泉、西郊),交警治理超载卸货点5个(河下、白泉、乌玉、旧关、上董寨),集中治超载、超限安排如下:白泉公路治超限点和白泉交警治超载点合并于白泉公路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西郊公路治超限点和旧关交警治超载点合并在西郊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旧关、上董寨交警治超点,公路部门派人参与;河下、乌玉交警治超点,由交警负责,公路部门也要派人参加。

第三条 公安交警的职责:

1.负责超限检测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2.指挥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并引导超载超限30%以上的车辆进入货场卸货到30%以下。

3.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超限在30%以上的车辆和违规加高、加长、加宽改装车辆的治理与行政处罚。

4.对货运车辆超载不足30%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保证绿色通道畅通。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1.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治理超载超限的有关规定要求与标准,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利用检测设备进行严格检测。

2.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下的,按规定收取赔(补)偿费。

3.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上的,按规定一律予以卸货,并按规定标准和货运起运点到检测点的距离,收取赔(补)偿费。

4.按照晋价费字(2003)46号文件规定,负责货物的装卸、保管。

5.负责为公安交警派驻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五条 联合集中治理超载超限中,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对同一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处理,要以治理超限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准,不准重复收费或罚款,卸货一次到位。



第六条 超载超限检测工作流程

经检测确认超限30%以下



指挥车辆进入检测通道

(交警)

收取赔偿费放行

输入被检车辆号码

(路政)




经检测确定超限30%以上






卸货

(路政交警)



指挥车辆进入卸货场

(交警)



填写卸货通知单

(路政)

收取从装货地至检测点

距离的赔补偿费

(路政)






复磅

1.由承运人自行卸货的,开据卸货单放行

2. 由检测点卸货的,收取卸货费用,开据

卸货单放行(路政)




两日内

两日后

1. 承运人持卸货单到卸货场自行装货的,收取

保险费。

2.由检测点装货的,收取装货费、保管费。

所卸货物承运人未装运的

按规定交由政府拍卖






第七条 联合集中治超治限所卸货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必须向车主出具卸货通知单,注明货物名称或品种、件数或吨数和保管期限(统一规定期限为2天)。在货物保管有效期限内,货物仍归货主所有,货主可凭卸货通知单提取拉运;各路政超限检测点要给予方便。超过保管有效期限未作处理的货物,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收缴。

第八条 对于已通过超限检测点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再次违规超载的,由公安交警从重从严从快处置,必要时在中队驻地消除违章,确保超载超限车辆不出市。

第九条 对没有设置超限检测点的道路(无论是国、省道还是县乡路),治理超载超限工作以公安交警为主,公路路政部门配合,但不准设置固定站点,实行巡查制。所有交通和公路路政部门未经批准均不得上路罚超限,对绕行县乡道路及小路逃避检测的车辆,先在平定境内试行治理,治理工作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要制定实施方案,公路、交警、交通要协同工作,加强配合,但不能设置固定站点,实行巡查治理的办法,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造成新的“三乱”。

第十条 收缴货物的处理,统一由市、县政府组织拍卖,由纠风办、公路局、公安交警、煤运、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互相监督,公开定价,公开拍卖,所得拍卖款项全额上缴市、县财政。对治超点上的场地占用、人工劳务等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拍卖上缴款中,经市、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拨付。对公路路政、公安交警联合治超经费问题由两家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联合集中治理超载超限中,公路路政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不准徇私情放黑车收黑钱和乱收费乱罚款。违者,按照省纪委、省监委晋纪发[1996]16号《关于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治理超载超限是一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实行“阳光作业”,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要将各自的职责、治超或治限的依据、标准和收赔(补)偿费的标准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区的治超工作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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