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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02:13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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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九日


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所称民营企业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非外商和港澳台商绝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本着全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上年度综合实力得分进行排序,排序前100家为百强民营企业。

  第四条 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五条 成立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百强民营企业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3686010),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小企业局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百强民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金达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年度及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有偷、漏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八条 百强民营企业综合实力考核,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两方面指标得分合计为综合实力得分。对于企业或企业集团,凡在国内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相关指标均应按合并财务报表的数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九条 经济运行指标计分办法:
  (一)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到申报条件的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
  (二)实缴税金达到申报条件的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5万元加1分。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减、免、退税部分视同实缴税金。

  第十条 创新性指标计分办法:
  (一)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计5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计3分。
  (二)名牌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建筑工程鲁班奖),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建筑工程世纪杯),每个计3分;拥有市名牌产品(建筑工程星海杯),每个计1分。同一产品获多个级别名牌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三)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市著名商标,每件计1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国内注册商标,每件计1分。同一商标获多个级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四)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每项计5分。
  (五)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奖(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获多个级别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六)加分项目:
  1.对为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各种捐赠的,每捐赠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
  2.凡经国家级行业协会认定的全国行业排头兵企业,加5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为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情况简介(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获奖情况等);
  (二)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三)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
  (四)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
  (五)认定年度企业财务决算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集团应为合并财务报表;
  (六)审计报告;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及所在地税务局减、免、退税证明材料;
  (八)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各类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
  (十)公益事业及行业排头兵等加分项目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受理部门进行初审打分,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百强民营企业名单后,报市政府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有关部门将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以百强民营企业为典型,开辟专版或专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企业和企业家的业绩。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提供免费体检一次,并为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6_43549.doc
  附件2: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6_43551.xls
  附件3: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7_4355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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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3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3号


为了了解广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要求和满意程度,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断改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我国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体系,有效测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建立了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制度,并规定:电信管理机构以“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衡量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综合指标。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工作由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委托社会调查中介机构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2001年,信息产业部在各相关运营企业的配合下,委托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与广大电信用户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业务进行了首次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现将测评工作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 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对象
本次测评的企业涉及5家电信运营公司,分别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263网络集团公司
本次测评的业务包括3项,分别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接入业务。
二、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过程
按照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的《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方案》,委托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共计访问了7万多电信用户,完成了5055个有效样本,获得10多万条用户评价信息,经过对数百万个数据进行分析,完成了《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调查分析报告》,所得测评结果通过统计检验证明优良。
三、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
测评结果(详见附表)表明,我国电话业务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6.9,其中固定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9.7,移动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4.5。我国固定、移动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的数据与美国电信服务用户满意度指数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处于相同水平。我国互联网接入业务用户满意度指数为64.1。
四、有关情况说明
用户满意度指数是站在用户的角度来评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一种指标体系,它已在许多国家实行多年,是以微观消费者行为理论为基础构造数学模型,通过对用户调查获取评价数据,运用数理和计量方法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估的一种定量化的质量评定方法。用户满意度指数通过对质量预期、感知质量、感知价值、用户满意度、用户抱怨、用户忠诚度等6个结构变量设计观测变量对用户进行问卷调查,可将影响消费者满意度的各种因素用数学方法进行量化、解析,不仅简单地给出质量评定值,还可得到影响用户满意度的各个因素之间相互影响的量化值。利用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家进行质量比较。
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工作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领域,信息产业部开展行业性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是首次尝试,还将在调查工作中不断完善测评方案。今后每年信息产业部将对用户满意度指数做连续测评,以2001年的测评结果作为基础数据,所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建立起中国电信行业的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三月七日

附表:
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 业务分类
用户满意度指数

电话业务
76. 9

固定电话业务
79. 7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固定电话业务
79. 7

移动电话业务
74.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移动电话业务
73.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移动电话业务
74.7




互联网接入业务
64. 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3.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7. 0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6. 5

263网络集团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4. 9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05]27号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预防工作,我部制定了《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农业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不但能给养禽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做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家禽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需不免疫的家禽除外)。

二、 免疫使用的疫苗

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目前,农业部批准生产的H5亚型禽流感疫苗有: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

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

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

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剂量,请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

三、 免疫的操作规范

(一) 常规免疫

1.种鸡、蛋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也可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初免,间隔3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1次加强免疫。

2.商品代肉鸡:10-14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1次免疫即可(没有母源抗体的鸡,可在1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进行免疫)。

3.鸭: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4.鹅: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 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5.其他禽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免疫。

(二)散养家禽免疫

每年春、秋按免疫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

(三)边境地区家禽免疫

在常规免疫的基础上,边境省份在受到邻国疫情威胁时,距边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边境县,要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候鸟活动和水网密集区家禽免疫

综合常规免疫,在候鸟迁徙季节来临之前,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受威胁区家禽免疫

发生疫情后,对受威胁区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注:在以上方案中,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可与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相同。

四、 免疫效果监测

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及时了解家禽群体免疫状况。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的要求,用血凝抑制试验(HI)监测血清抗体。HI抗体滴度大于4log2时,判定为免疫合格。

免疫合格的家禽占免疫家禽总数的比例不应低于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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