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晋城市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51:20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晋城市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山西省晋城市监察委员会


晋市纪发〔2005〕4号

关于印发《晋城市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直各部、委、局、办纪检组(纪委):

  现将《晋城市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切实保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创优全市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单位、驻市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责任区分,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没有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避重就轻,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流于形式的;
  (三)在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应当公开的重点事项不按要求及时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政务公开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或消极抵触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行,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授意、指使、怂恿下属人员阻碍政务公开,或者干扰监督检查、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

深劳〔2004〕19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再就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吸纳本市居民就业方面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的,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在招调工指标安排、人才引进、赴港澳商务通行证指标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
  劳动部门按该基地上年度录用失业人员的总数,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员工技能培训经费补贴,专款专用。
  第四条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的比例超过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规定的比例标准,或当年度新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达30人以上(含30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本单位达到一定规模,且管理比较规范。
  用人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吸纳就业方面确有重大潜力的,也可认定为再就业基地。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及非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
  第六条 再就业基地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劳动局委托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实地考察通过后,由市劳动局组织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三)市劳动局对评审通过的单位颁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证明书》及牌匾。
  第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实行年度复核制。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复核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服务中心复核通过后应提请市劳动局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
  第八条 经认定为再就业基地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视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7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7人)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曲格平
副主任委员
  戚元靖   林宗棠   杨纪珂   秦仲达   杨振怀
委员
  王先进   王 涛(女) 冯兰明   江小珂(女) 孙鸿烈
  杜碧兰(女) 张国祥   周秀骥   姚 峻   钱 易(女)
  彭士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