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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表彰卷烟打假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40:01  浏览:8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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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表彰卷烟打假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关于表彰卷烟打假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河北、山东、重庆、辽宁、四川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
  自去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联合开展的卷烟打假专项行动结束以来, 福建、广东等重点省(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认真落实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紧密配合,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扭转了多年来“不断打假,不断严重反弹”的被动局面,实现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的工作目标,卷烟打假取得了新进展。在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中,各地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忠于职守,不畏强暴,敢于执法,成绩突出。有的在暴力抗法面前不怕围攻、漫骂和殴打,与制假分子斗智斗勇;有的为侦破重大案件,不顾身体有病,昼夜蹲守监控;有的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风雨兼程,跨省追逃;有的为彻底摧毁制假网络,殚精竭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的秉公执法,刚直不阿,自觉抵制来自多方的压力和诱惑;有的作为部门领导,临危不惧,靠前指挥,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决定,授予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等 14个单位“卷烟打假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授予广东省林汉文等51名同志“卷烟打假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继续发扬奋发有为的精神,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做出更大的贡献。
  卷烟打假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号召广大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和公安民警,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努力开创卷烟打假工作的新局面。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
二 O O 三 年 十月十日

   附 件:

  全国卷烟打假先进集体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63&pic_id=0
  全国卷烟打假先进个人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63&pic_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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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逐步实现登记审批程序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开业登记
(一)凡具有珠海市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经营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经营:
1.农村村民;
2.城镇待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户籍证明到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出可直接受理所辖城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开业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证件:
(1)业主及从业人员的户籍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的《暂住证》(影印件)。
(2)业主及从业人员属城镇待业青年的,应提交《待业证》,属辞职、退职和停薪留职等人员的,应提交原工作单位的有关证明。
(3)业主及从业人员属育龄夫妇或未婚青年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全省统一的《节育证》或《未婚证明》。
(4)经营场地如属私人房屋,须提交市、县房产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影印件);如属新搭建的棚屋,须提交市、县国土、规划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如属租赁房屋,须提交租房协议书或合同。
(5)需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要提交业主与帮手、学徒签订的雇请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影印件)。
(6)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交通运输、饮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简易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药品销售、烟草销售以及经营印刷业、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等,应按国家专项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格证明、审查同意证明或许可证书;业主及从业人
员属科技人员的,应提交技术证书或有关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所查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手续完备、符合开业条件的,报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不符合开业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4.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在收到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报送的审批材料后,加具审批意见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报送市个体店铺审批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市个体店铺领导小组每季集中审批一次。核准登记的,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
时营业执照;不予登记,通知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所或申请人;手续不完备的,及时通知其补办。凡未经市个体店铺审批领导小级审批,其他部门批准开业的,一律无效。
5.在市、县统一兴建的永久性市场(商场)内开设个体店铺,按原来的开业审批规定办理。
二、变更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字号名称;
2.改变经营地址;
3.改变经营范围;
4.改变经营方式;
5.改变组成形式;
6.改变家庭中的经营者。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应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表,并交回原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加具意见后报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审批。改变经营地址的,应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报批。
(三)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在直接受理或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所呈报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不予变更的,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所或申请人。
三、停业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暂时收存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停业期间免交管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应在复业前三天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复业。经批准领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后,方能复业经营。
四、重新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办理重新登记:
1.迁移到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之外经营;
2.他人转让给本人经营;
3.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
4.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
(二)凡重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将原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交回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注销,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五、注销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办理注销登记。
1.歇业;
2.转让给他人经营;
3.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
4.因行政处罚而被扣缴、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二)属上述1、2项情况的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报告,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属3、4项情况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收回,原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注销。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斗门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1990年1月12日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劳动部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1998年1月6日,


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
1.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公开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
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
1.信息服务。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
--------------------------
------| 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 谈 |---- | |----| 介绍就业 |---- |实|
|接| | -------------------- |←-- | | 推荐用人 | | |现|
|待| | | | | ---------------- |--→|就|
|登| | ↓ |←----→| | |业|
|记| | ----------------------| | ---------------- |----|和|
| | ----| 职 业 指 导 |-- | | 推荐相关 |---- ||用|
------ ---------------------- |----| 服务项目 | ||人|
↑ ---------------- || |
|----------------------------------------------------------------------|------
(一)接待登记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二)提供信息
通过电视屏幕、计算机或广播等设备,以及广告、报纸、手册或卡片等书面材料,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
——岗位空缺信息;
——劳动力供给信息;
——职业培训信息;
——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
——相关就业服务项目;
——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三)求职和用人面谈
求职和用人面谈分为初次面谈和再次面谈。初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基本需求,确定服务形式,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再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并研究服务需求,调整服务形式,再次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
1.求职面谈的基本程序
——收集信息。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他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求职人员的服务需求,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求职人员应开展的活动,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就业的建议。
——介绍就业。如有适合的空缺岗位,要安排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面谈;否则,待有适合的空缺岗位时,及时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联系,迅速介绍就业;若本辖区内没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应与求职人员协商,向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推荐相关服务。在求职人员不能直接通过配置实现就业,或本地和其他地区没有合适的空缺岗位时,应根据该求职人员具体情况和要求,向其建议接受求职指导,参加就业训练、生产自救或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再次面谈。对接受相关就业服务,或经三次介绍就业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在要求其确认登记后,应与他们进行再次面谈,并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2.用人面谈的基本程序
——了解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及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和实现用人所必要的服务,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需要开展的活动,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用人建议。
——推荐用人。若有合适的求职人员,要迅速向用人单位推荐;否则,应积极寻找适合的求职人员;若在本辖区未能找到合适的求职人员,应与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选择人员,推荐用人。
——推荐相关服务。对于一时难以招聘到人员的空缺岗位,应根据该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建议其接受用人指导或相关服务。
——再次面谈。对接受相关服务,或经三次推荐用人仍不能填补的岗位空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再次面谈,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四)职业指导
职业指导分为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职业咨询,开发职业潜力;引导调整就业观念和用人观念;指导设计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招聘技巧。
1.求职指导的基本程序
——能力评估。根据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职业性向测试结果,对求职人员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职业分析。进行职业分析预测,并结合对求职人员的能力评估,帮助他们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指导其确定新的职业目标,提出职业培训建议。
——就业计划。在能力评估和职业分析后,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能力,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共同制定为期三个月的就业计划,确定职业介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安排。对于其他求职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约见服务。根据就业计划,每隔三至四周约见一次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介绍服务内容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进行相应调整。
——再指导。对于就业计划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要帮助其研究求职过程,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对于未制定就业计划、经初次求职指导三十日后仍未实现就业、并继续寻找工作的其他求职人员,也应提供相应的再指导服务。
2.用人指导的基本程序
——空岗分析。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用人要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对难以填补的空缺岗位及其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分析,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该职业在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中的状况。
——服务约定。根据空岗分析情况,向用人单位建议确保空缺岗位填补所需要的职业介绍服务和其他活动安排。
——调整用人。对于不能通过现有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填补的空缺岗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建议其调整工作要求和用人条件。
——人事咨询。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问题,主动帮助用人单位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方式。提出培训单位内部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并向用人单位适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促其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规范用人行为。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和未满足需求的用人单位,要根据他们的不同要求,指导其再进入其他服务程序。
四、对就业困难求职人员的服务程序
对于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机构还需按以下内容和程序提供服务。
1.求职登记一个月内
在求职人员登记求职一个月内,应向他们提供以下服务:
——登记和咨询;
——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
——求职面谈;
——介绍与推荐;
——职业指导;
——其他就业服务建议;
——其他服务。
2.求职登记一个月以后
对登记求职一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应要求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每隔三十日到职业介绍机构确认登记一次。职业介绍机构可与求职人员一起研究改进求职方法。对制定就业计划的求职人员,应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求职登记三个月以后
对登记求职三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求职人员,应与他们共同研究求职经过,并提供进一步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对已经制定就业计划的人员,要帮助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寻求最佳求职效果。在此期间,应要求求职人员参加以下两项活动:
——求职培训班:讲授各类求职方法和技巧,帮助求职人员分析问题,提高求职成功率;
——就业讨论会:主要是针对求职人员就业难的状况,研究求职经过、就业计划、帮助求职人员确定新的职业方向,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形式。
4.求职登记六个月以后
对求职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提供以下专项服务,帮助其进一步修改并实施就业计划:
——再就业培训班:帮助求职人员制定再就业计划,提供求职方法培训和职业指导服务,提高其就业自信心和求职能力。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加的服务项目。
——职业培训:对需要提高或更新职业技能的人员,提供有关职业培训信息,帮助他们制定参加职业培训的计划,并与职业培训机构联系,推荐其参加合适的职业培训。
——求职交流:开展求职人员之间求职和就业经验交流,并进一步提供各类求职指导,提高求职人员自主就业能力。
——职业设计培训班:帮助想从事新职业的求职人员,进行职业分析和评估,测试职业能力,并进行职业设计,与求职人员共同研究确立新的职业方向。
——社区服务:组织求职人员开展社区服务,从事一些临时性、自愿性的工作,从事非正规就业。
——自谋职业服务:对开办小企业,从事自谋职业的求职人员,提供规划、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其他相应的服务。
——生产自救: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导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一部分失业人员到劳动部门指定的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就业,或接受在岗技能培训、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新的再就业计划:对于求职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需利用一周的时间,帮助其开发新的再就业计划,重新安排服务项目和求职活动,并逐步实施。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加的服务项目。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指导他们再进入相应的服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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