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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45:34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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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崂山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巨峰、澄瀛、流清、太清、上清、棋盘石、仰口、北九水、华楼九个风景游览区和沙子口、王哥庄、北宅、惜福镇、夏庄五个风景恢复区以及景区外缘陆海景点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 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游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爱护、保护景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五条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是景区管理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景区的管理工作。
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景区管委会对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景区划分为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实行分类管理。
景区内的一级景点及景物周围的一定范围,划定为绝对保护区,并设立标志;九个风景游览区的全部范围和五个风景恢复区的各种规划景点、景物周围的一定范围,划定为重点保护区;所有风景恢复区范围定为建设控制区。景点、景物周围的具体范围,由景区管委会根据《总体规划》
确定。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七条 景区内的一切风景名胜资源,均由景区管委会负责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统一开发、利用和管理。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经景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风景游览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景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划拨土地程序和各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不得破坏景区的地形、地貌、严禁随意围、填、堵、塞山川、河流、海滩。
绝对保护区内严禁开采砂、石。在景区其它区域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景区管委会同意后,到有关部门申领许可证,在指定地点限期限量开采。

第十条 在景区内引水、蓄水、排水,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自然环境。严禁过度利用水体或进行其他破坏水资源的活动。
开发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必须提出开采计划,报水利部门审批。水利部门在审批时,应征求景区管委会的意见。水利部门对规划景点的泉、溪、河、瀑的水量调蓄和用水分配方案应与景区管委会协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禁止破坏景区的大气、水源和沿海海域的生态环境。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产生噪音污染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景区林木,建立健全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
景区内及其外围地带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征求景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严禁砍伐或损坏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绝对保护区内严禁开荒。在景区其他区域内开荒,必须经景区管委会批准,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超出划定的范围。
在风景游览区内挖掘树桩、采集薪柴、药材、植物标本、植物种籽及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景区管委会批准。
在景区内放牧,必须经景区管委会批准,并限定数量和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保护景区内禽鸟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在风景游览区内狩猎。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古建筑及其他文物古迹。严禁攀爬、踩踏、刻划、涂抹古建筑和石刻碑喝。
利用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征得景区管委会同意,并按规定交费。

第十七条 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对景区的重要景物等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落实避雷、防震、防蛀、防火、防洪等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保护、定期维护。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十八条 在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修的各种建筑物,其规模、体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禁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九条 风景游览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均应按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需经景区管委会同意,分别报市和崂山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对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
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内主要公路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崂山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控制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崂山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风景游览区内的大型水库、公路、缆车索道及其他重要风景点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绝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项目。
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建设有碍风景环境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办公楼、生活区及工矿企业、货场、仓库等大型工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在风景游览区内已建造的各类建筑物,由景区管委会统一清查。凡不符合规划要求,与景观不协调的,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要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重要古建筑的维修,应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
目前尚未修复的宫、观、寺、庵等古建筑由景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有计划地进行修复,具体实施由景区管委会与市文物局、市宗教事务局协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景区内施工,必须保护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清理周围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在风景游览区内,施工期应避开旅游旺季。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游览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向景区管委会交纳风景名胜资源费。直接为景区服务且自身不受益的建设项目,经景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 景区管委会应利用崂山地域优势和风景名胜资源优势,吸收本地和国内外资金,按《总体规划》要求安排各种建设项目,搞好景区的开发、建设、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景区管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和有关单位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生产和旅游服务事业。

第二十八条 风景游览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由景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置,凡不适合在风景游览区经营的网点要限期迁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游览区经营商业服务业,均须经景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游览区经营。

第二十九条 风景游览区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内亮证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物价和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
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景区管委会交纳景区维护费。

第三十条 风景游览区内的旅游车、船的营运活动由景区管委会统一组织。

第五章 容貌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风景游览区内的单位和居民都要按划定的卫生责任区,搞好卫生保洁。严禁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粪便或其他杂物。饲养家禽家畜必须离开景点、道路,实行圈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景点的山石、树木、墙壁上张贴宣传品,乱写滥划。不准在景点附近设广告牌。

第三十三条 景点内禁止随地大小便;禁止随地吐痰;禁止随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玻璃瓶、罐头盒、塑料袋等。

第三十四条 景区管委会设卫生清洁队,负责景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卫生责任区以外的环境卫生。卫生清洁队实行区段保洁制,并负责监督、检查。景点附近的单位和摊贩应按照规定向景区管委会交纳公共卫生费。

第六章 交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景区内的公路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路的扩建、新建必须服从《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景区内的公路、游览路、桥梁、停车场、码头等交通设施和繁忙道口、危险地段以及路边防护设施,分别由景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管理和维护。危险地段、水域要设置安全标志,作出防范说明。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景区游览的各种车辆、船只必须服从景区管委会的管理,并按规定向景区管委会交纳景区维护费。

第七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八条 景区内的居民和进入景区的一切人员都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三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或其它危险品进入风景游览区。

第四十条 风景游览区内严禁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四十一条 景区管委会要做好文明游览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人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物,注重卫生。每个风景游览区都要制定游览规则,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在保护、管理景区或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除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森林、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景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景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破坏规划,造成风景名胜资源破坏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资源费、景区维护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景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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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专门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决定从8月到12月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加强有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动态监控,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强化税源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一)严格做好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等登记管理工作。
  (二)严把信息采集关,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掌握最新的第一手税源资料。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有户必登记,登记必管理,管理必精细”。
  (三)建立问题报送和反馈制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加大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
  (四)加强非正常户和无证户的认定和管理,加强对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的管理。要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集贸市场等无证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对发现的无证户及时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五)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注重实地巡查,了解纳税户增减变化,加大对漏管户、走逃户、虚假停歇业户的清查力度。充分利用经济普查资料和纳税人基础信息,特别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定期对纳税人的户籍信息、税源构成和相关纳税信息开展调查,分析税源变化,掌握税源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漏管户”,堵塞户籍管理漏洞。
  二、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切实配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对没有条件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以其他方式亮证经营,随时出示税务登记证,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并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二)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的方法,对从事相关重点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大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
  三、加强食品和有关消费品销售行业的发票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行业、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进出口产品企业销售产品开具发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一)严格落实索取发票制度。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到今年年底,县城及以上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文件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食品和有关消费品购货企业索取和保存进货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的进货情况能够通过发票得到真实反映,通过发票管理为食品安全管理增加一个保障环节。
  (二)加强食品零售环节发票开具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特别是食品和有关消费品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据实开具发票,使消费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消费凭证。同时,要积极推进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通过电子税控手段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发票开具的监督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采取发票有奖等方式,鼓励消费者积极主动索取发票,充分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
  (三)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收购单位和个人的大宗收购活动实行重点跟踪监控管理。税务机关应定期派员到收购规模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库存盘点,实地核对,严格执行货物出入库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核实情况与所开具的收购发票数量、金额核对有问题的销售业务要跟踪调查,及时处理,规范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四)完善检查方法,密切部门配合。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次专项工作要求和日常税收管理需要,在本地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和开展食品和有关消费品企业发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协查比对。对食品行业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可以组织专项调研,从中筛选出存在问题较多、发票难以控管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剖析存在的问题,对查处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严查重罚,从而提高全行业发票管理效能。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质检、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高食品和有关消费品行业发票管理水平,加大行业生产销售的公共监管力度,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当前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设全社会食品安全放心可靠的良好秩序。要高度重视此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密切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组的检查,并从10月份开始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在11月份组织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和逐步提高,人们对保健食品的需求逐年增长,保健食品行业亦得到迅速发展,满足了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据不完全统计,到1994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达到3000家,年产值约300亿元,每年向国家上缴利税10亿元。但
是,由于保健食品生产有关的技术措施不够完善,立法滞后,加之部分生产和销售企业盲目追求高利,导致市场混乱,出现不少问题,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产品质量低劣;广告宣传名不符实、虚假夸大;审批管理混乱,不少厂家不具备生产条件也得到了生产许可证等等,严重影响了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拟在今年6--8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保健食品为重点的治理整顿。
一、整治的目标
通过有重点的检查,查处一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规范、净化保健食品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还要通过检查整治行动,宣传推广名优产品,扶持名优企业发展,促进保健食品质量的提高。
二、整治的内容
这次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要在生产、流通、储运等各个环节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保健食品产销行为;
(二)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标准号或过期、变质保健食品的制售行为;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仿冒知名保健食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
(五)伪造保健食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认证的行为;
(六)制作和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整体要求
保健食品市场的整治工作,关系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六项系列活动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协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发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积极参与这次活动,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与扶持名优产品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通过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三)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整治期间,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刊播整治情况和案件的查处情况。
四、整治工作实施步骤和方法
这次整治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和调查摸底阶段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5月下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整治保健食品市场实施方案,通过舆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并关注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的工作部署。
2、请各地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排出当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市场上销量大的外省市进入的保健食品,根据当地保健食品产销情况,确定本地保健食品市场整治的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对市场销量大的保健食品,可会同有关部门做出质量抽查监测,并公布于众。
(二)检查整治阶段
1、对当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点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卫生状况、产品质量、标识及包装等各个方面。凡不具备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及有关标准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储
运保健食品的“地下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假冒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使用单位的同时,要追究商品标识、包装印刷企业的法律责任。
2、整治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检查标示产品质量状况和反映产品真伪的标签要素,如商标、生产期、保值期、企业名称、地址、主要成分含量等。对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特别是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率高的产品要加强检查。
3、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制作、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擅自将保健食品夸大为药品进行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按《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4、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利用回扣推销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组织部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座谈,商讨扶优罚劣、促进保健食品生产有序发展的措施。组成联合检查组,在一些大中城市,对全国销量较大的部分保健食品进行抽检,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请各省于6月上旬和8月中旬分别将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实施方案、调查摸底情况、工作总结和查处的典型案件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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