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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临街建筑“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5:19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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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临街建筑“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临街建筑“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4]30号


永定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临街建筑“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临街建筑“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为加快国内外知名的旅游胜地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永定城区临街建(构)筑物“穿衣戴帽、拆围透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城市“穿衣”工程),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穿衣”工程的实施范围及时间安排
城市“穿衣”工程实施的范围是永定城区现已建成的城市主干道和交通性、商业性、景观性次干道。主要是以下10条路(街):子午路(三角坪至凤湾大桥)、迎宾路(凤湾大桥至大庸路)、永定西路(鹭鸶湾大桥至东门桥)、教场路、解放路、大桥路、南庄东路(市政府机关大门至大桥路)、北正街、南正街、人民路。
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时间为3年,分期进行。具体安排是:
2005年,完成子午路、大桥路、教场路、解放路、北正街5条路(街)的街景规划设计,制订各有关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工作计划。重点实施子午路的城市“穿衣”工程,并将其作为示范性工程抓出成效。
2006年,完成迎宾路、永定西路、南庄东路、南正街、人民路5条路(街)的街景规划设计,制订各有关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工作计划。实施并全面完成大桥路、教场路、解放路、北正街4条路(街)的城市“穿衣”工程。
2007年,实施并全面完成迎宾路、永定西路、南庄东路、南正街、人民路5条路(街)的城市“穿衣”工程。
二、城市“穿衣”工程的主要内容
紧紧围绕“把张家界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胜地”的目标,严格按照《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张家界市城区民用建筑设计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永定城区上述10条路(街)两侧建(构)筑物的立面、侧面、顶面、地面等各个层面进行美化、亮化、绿化、净化装饰,使其呈现出最佳的审美效果以及张家界独有的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具体内容是:
(一)“穿衣”:是指对临街建(构)筑物的正立面及视觉范围内的侧立面、背立面的景观进行改造。对需要保留的永久性建(构)筑物按照统一的街景规划设计图纸,全面装饰修缮一新,包括临街路牌、门牌、店面招牌、商业橱窗、夜景灯光等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对影响市容观瞻、阻碍交通安全的建(构)筑物一律拆除,美化、亮化建(构)筑物立面景观。
(二)“戴帽”:是指对临街建(构)筑物的第五立面(顶面)的景观进行改造。每条街道的天际轮廓线要按照统一的街景规划设计图纸,实施“平顶改坡顶、空顶改绿顶、黑顶改亮顶”等方式的改造。
(三)“拆围”:是指对临街围墙、店面等建(构)筑物的景观进行改造。拆除临街实板封闭围墙和有碍观瞻的低矮店面及其他违章建(构)筑物,敞开庭院空间,共享城市景观。
(四)“透绿”:是指通过大量的植树、种草、养花,加强庭院绿化、门前绿化和屋顶、阳台绿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以生态绿色美化城市环境。
三、城市“穿衣”工程的责任划分
城市“穿衣”工程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分级负责管理。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城管、工商、电力、电信等部门参加的市实施城市“穿衣”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建设局,和市创建园林城市办公室合署办公。其职责是:负责城市“穿衣”工程的总体指挥,负责审批每条路(街)的城市“穿衣”工程规划设计和各临街产权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工作方案,负责督促检查市直及驻张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
(二)永定区政府负责督促区属单位组织实施相应地段的城市“穿衣”工程。
(三)规划部门负责10条路(街)城市“穿衣”工程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审查各临街产权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设计方案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规划技术指导和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等工作。
(四)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庭院绿化、门前绿化和屋顶、阳台绿化的设计方案,负责临街产权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建设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临街产权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的“穿衣”工作计划,并按批准实施的街景规划设计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单位的城市“穿衣”工程。
(六)涉及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市、区直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按照市、区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投身到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工作中来。
四、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工作要求
(一)各临街产权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本单位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工作方案,并按时完成实施城市“穿衣”工程的工作任务。
(二)城市“穿衣”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要体现时代气息、地方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内涵,充分显示具有个性的城市文化形象和街道性质特点。设计方案要采取委托多家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后,再选择最佳方案按审批程序审定。
(三)实施城市“穿衣”工程要在尽力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典型示范、逐步推开的办法稳步推进。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财政补助一部分;二是产权单位自筹一部分。临街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改造工程的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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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卫生局


北京市医疗采血供血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采血、供血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采血、供血(含血浆,下同)的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献血办公室依据全市医疗用血需求,制定并下达采血计划,由区、县献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申请从事采血、供血业务的单位,须报市卫生局批准,核发《采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血、供血。
第五条 采血、供血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采血、供血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血液检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验,加强质量管理,并接受市卫生局确定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要求向市献血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四、供血单位须按市献血办公室规定的供血范围以及调配计划供血,不得擅自超范围供血,不得擅自销售全血或成份血。
五、经批准设立采血机构的医院,所采的血只限于自用,不足部分,由市献血办公室指定的供血单位供血。
六、经批准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所需原料血浆,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证血液制品质量。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和《北京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

国办函[2002]83号


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新形势下海关缉私警察承担各项打私任务的请示》(署厅发〔2002]160号)收悉。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署调查局承担的部分查私办案职能转由你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承担,将走私犯罪侦查局
更名为缉私局。
二、职能调整后的你署调查局与缉私局的职能分别为:
调查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方针、政策、措
施;研究提出在调查稽查过程中查处走私和违规案件的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海关稽查、贸
易调查、市场调查、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管理报关单位。报关员的规章制度并组
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国海关调查稽查装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调查稽查设备年度
采购和分配计划;组织开展与调查稽查业务相关的国际(地区)间合作。
缉私局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汇总打击走私违
法犯罪活动的形势分析;研究提出侦办走私罪案件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查处走私和违规
案件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缉私情报工作
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
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的国际(地区)问合作。
三、海关系统调查、侦查机构的职能,参照海关总署调查局与缉私局的职能进行调整。
四、海关总署原走私犯罪侦查局下属各分(支)局随职能调整进行更名。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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