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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00:39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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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科[2002]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厅(建委):

为提高我国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技术水平,加强协调管理,引导规范建筑涂料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
二○○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及其组成部门的指导下,建筑涂料行业经过研究开发、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技术水平、生产能力、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均有较大发展。2001年全国建涂料产量达到150万吨,基本满足了建筑工程的发展的需求,已经成为建筑内外墙装饰的主导材料。

目前,我国建筑涂料的生产应用已达到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的国际技术水平,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但也存在企业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市场竞争无序等问题。为了实现《国家化学建材产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建筑涂料的发展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协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涂料及原辅材料生产企业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道路,推动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赶超国际先进水平。鼓励支持从事建筑涂料及相关材料研究开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不同的方式与生产企业结合,成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开拓多种投资融资渠道,加大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企业每年需有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应低于年销售额的1-3%。

二、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促进建筑涂料技术不断升级换代

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化学建材技术和产品的公告》要求,制定具体政策,落实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的具体措施。鼓励生产应用环保型丙烯酸合成树酯乳液类内墙涂料,鼓励开发生产环保型或低毒性的丙烯酸、有机硅丙烯酸、聚氨酯和氟碳漆等系列的高性能外墙涂料。在应用通用型建筑涂料技术产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完善产品的系列化和配套技术,提高应用技术和服务水平。

三、完善生产装备,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技术现代化

生产企业应努力提高生产装备的技术工艺水平,保证建筑涂料制浆分散(研磨)和配漆等基本生产设备齐全,运行状态完好。要逐步改造并建立机械化物料输送系统、生产工艺控制系统、电脑配色调色系统、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体系、自动计量和包装系统。推广应用电脑配色调色系统取代低效率的手工调色工序,形成生产流水线,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产品质量。

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质检监督力度

建筑涂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如天平、鼓风恒温烘箱、漆膜涂布器、反射率测定仪、耐洗刷仪、刮板细度计、涂-4杯粘度计、旋转粘度计等),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保证出厂产品的合格率达到100%。生产企业标准规定的产品技术指标必须等同或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值。

生产企业应定期到有资质的质检单位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大中型企业应积极争取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争取通过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对进入工地的建筑涂料产品严格把关,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实行质量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程。

五、保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质量,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建筑涂料生产企业应培育名牌产品,宣传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加强建筑涂料的施工配套材料、施工机具等成套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提供方便可行的使用说明,注明施工工艺和使用条件,提供用户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的售前宣传、售中指导和售后回访的服务体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营销理念,不断拓展市场。

六、健全建筑涂料产业化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施工规程和验收规范

健全和完善建筑涂料产业化各种原材料、生产设备、涂料产品标准和环保卫生规范。根据科技进步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修订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淘汰落后产品。建筑涂料涂装应严格施工规程操作,各类涂料工程完工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进行验收。鼓励组建专门从事建筑涂料施工的队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或知识更新教育。

七、促进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

各地要合理规划,采取淘汰、兼并、重组和联合发展等措施,改变多数建筑涂料企业规模偏小、生产工艺落后、产品档次低、质量不稳定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的局面,逐步淘汰低起点、低水平、低价位、手工作坊式的生产模式。要重点扶植一批配料技术与工艺设备条件好、年产销量超过5000吨的大中型建筑涂料生产企业,促进规模化发展,使其成为骨干企业。加强对小企业的指导,限制其盲目发展,促进专业化发展,通过提高自身技术水平,以满足市场多种需求。

八、制定在外墙装饰中优先采用高性能涂料、淘汰落后装饰材料的相关政策

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城市中主要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小区以及景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每隔几年用建筑涂料进行粉饰的政策规定。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能耗大、安全性差和污染环境的外墙装饰材料,优先使用高性能外墙涂料。提倡在住宅、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构筑物等装修工程中应用建筑涂料,多层住宅及一般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外墙装饰宜使用寿命期5年以上的建筑涂料,高层建筑宜使用寿命期10年以上的建筑涂料。制定淘汰落后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环保型建筑涂料的政策措施。

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推动建筑涂料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动生产企业技术升级,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完善质保体系,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规模效益。加强管理,引导建筑涂料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市场,提高企业的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使我国建筑涂料企业,走上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展、以管理求效益、以制度求规范的轨道,实现我国化学建材产业"十·五"计划确定的建筑涂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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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总 则
一、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
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和务求实干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处理人民代表的建议和议案。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总商会、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
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要问题决策之前,应主动与市政协、各民主党派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及时处理政协的建议案和提案。要重视发挥舆论作用,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增强政务工作透明度,倾听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分管某方面工作,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十一、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指示,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会议制度
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3、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5、分析国内外形势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工作中的问题;
6、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星期五。
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必要时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主持召开。
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确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二十、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会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提前15天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签名或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签发前应请有关领导会稿。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办理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有关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
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
二十六、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市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二十九、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得到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负责协调或决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的制度
三十、市政府领导在本市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同时要尽量减少当地陪同人员。
三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各区纯属礼仪性的开工、竣工、开业典礼、展览、展销、开幕式剪彩、校庆、签字仪式、参观纪念活动和一般性会
议,如专项业务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确实需要安排的,应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部门、各区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需要新闻报道的
,报道内容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
三十四、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副市长、市长助理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市领导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区政府领导出访,须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正职领导由市长批准,副职领导由分管副市长、助理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及记者,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征求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意见,呈有关领导同志决定。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和台湾人士、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市政府办公厅分别征求市政府外办、台办、侨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

工作报告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领导年终个人总结、年度考评情况,应于年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报告;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决策,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全市范围内重大
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厅。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领导经批准组团或随团出国(境)访问、考察、学习等,出发前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把起程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返回后要向市人民
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报告。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公或因私离开本市二天以上,应当事先口头或书面向市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请假,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市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离市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报告。
四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市政府工作规则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1998年6月18日

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海南省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着力缓解当前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中小企业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今年以来,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面对全球金融危机蔓延,经济增长明显放慢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克服市场波动较大、生产成本增加等困难,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多数企业经受住了市场优胜劣汰的考验,继续保持了发展态势。但是,部分地区和行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也出现了较大困难,特别是9月份以来,中小企业困难加剧,企业效益增幅下滑较快,亏损扩大,减产、停产和倒闭现象增多。对此,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认识保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对拉动经济、稳定就业形势和扩大出口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分析和正确把握经济形势,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决策上来,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积极应对。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预见要早,行动要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把解决中小企业困难,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中小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

二、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决策部署,主动与财政、银监、银行等部门协调沟通,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简化贷款程序,加大财政资金对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机构补助支持力度,着重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帮助基础较好、有一定出口实力的中小企业尽快走出困境。要探索通过财政贴息和奖励等多种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贷款机制和金融产品创新。要与工商和金融等部门机构配合,积极开展股权质押、票据质押等形式贷款。推动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发挥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要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相关工作。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08]345号)要求,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加大风险补偿,落实信用担保机构减免营业税政策,各地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设立与发展,完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作好强化市场准入和指导监管等工作,进一步引导和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三、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要针对当前国际市场萎缩,国内市场波动较大特点,引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以显在、潜在的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新产品、组织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主动开拓和占领国内外市场。要以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 “APEC技术交流展览会”为契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灵敏的市场信息分析与预测机制,把握市场动态,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组织和推动各类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活动,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开拓市场,各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此要加大支持力度。要协调商务、工商等部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着力解决大型商场对国内自主品牌产品要平等对待公平准入问题。要引导企业加强市场营销和队伍建设,强化营销队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着力在企业信誉、服务、品牌和产品创新上下工夫,强化营销管理,搞好市场定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策略,建立稳定的客户网络,搞好售后服务,引导消费,扩大市场。

四、切实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升级

当前,也是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的关键时期。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分类加以推进。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开展资本运营,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进行产业链整合,提高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各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技术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深加工等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要引导企业把创新、质量、品牌、信誉作为企业的重点,增加研发投入和必要的引进,开展产学研结合,加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要引导企业顺应产业集聚的趋势,按照布局合理、土地集约、生态环保、节约资源、科学管理、公共服务、降低成本的原则,向产业积聚和集群化方向发展,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加强配套,搞好分工协作。要大力推动实施规范发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加大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路子,支持发展创新型企业,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技术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要依法淘汰关停能耗高、污染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

五、大力推进管理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各地要切实把加强企业管理,作为解决当前企业困难的重要措施。要引导企业练好内功,突出战略、营销、财务、风险和质量管理,千方百计增收节支,降低成本,靠管理求效益。要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送管理、送咨询、送服务”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产品、企业和区域品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争创国际知名品牌。要以信息技术应用为重点,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环节,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发人力资源,加大对职工的职业技能、现代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经营者和职工素质。要引导中小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的特点,培育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将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理想、个人价值的实现与企业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发挥职工在克服生产经营困难中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促进平稳发展。

六、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狠抓落实。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简称“非公经济36条”)相关配套政策,公平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负担的专项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继续清理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健全信用制度,建立信用自律机制。研究建立适合本地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以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推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各类创业辅导、人才培训、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等服务机构转变观念,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金融、商务、市场等服务信息,广泛推广和普及电子商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及时发布、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七、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保持社会就业形势稳定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指导和服务,切实保障国家出台的各项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除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必须淘汰关闭退出的企业外,要千方百计减少企业停产、关闭和破产,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量不裁员、少裁员。要重点扶持行业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充分发挥它们对行业、配套企业的带动作用和稳定就业的作用。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特别注意防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确保拖欠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关闭和停产企业的职工妥善安排,努力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要积极落实国务院转发有关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对创业的政策扶持与服务,鼓励和支持创办小企业,不断开发新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积极引导减产或停产的企业加强设备检测和维修,大力开展技术培训,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八、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上门,深入困难企业了解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高度重视企业稳定工作。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效率。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预警分析,适时发布产品供应、生产能力、在建规模、发展趋势、价格变化等信息,为中小企业做好信息服务,引导社会投资。

各地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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