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06:24  浏览:8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01号

宜昌市、恩施州、巴东县、秭归县、兴山县、夷陵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湖北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防治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期。

  第二阶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至竣工最终验收。

  第三阶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至2009年底。

  第四阶段,2010年以后。

  第三条 凡使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维护和监测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维护与监测,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单位的责任。库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工作的领导,责成上述单位做好治理工程的维护与监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监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监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监测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治理工程和监测设施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经费由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一、二阶段监测费由工程监测费中列支;第三阶段监测费由监测工程费中列支。第一、二阶段维护费已含在治理工程费中;第三阶段维护费按治理工程费用的1—5%计取,由省级管理机构核定下达;第四阶段维护与监测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维护与监测单位及其职责

  第八条 第一阶段的维护与监测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监督落实。

  第二阶段的维护与监测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监督落实,监测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当地地质环境监测站或其它具有监测能力的事业单位实施。

  第三阶段的维护与监测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阶段的维护与监测由治理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受益单位负责维护的原则指定单位负责。

  第九条 第一阶段维护与监测单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点建设,以及治理工程的变形和地质灾害体变形的日常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按规定整理后报送建设单位。

  监测发现变形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调整施工顺序。若变形加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勘查等单位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确有必要时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条 第二、三阶段维护与监测单位负责管理和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监测设施。保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监测设施的完好状态。

  定期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状况,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治理工程发挥防治作用;采取正确的维护技术措施,以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使用年限。

  负责治理工程的变形和地质灾害整体变形的日常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按规定整理后报送建设单位。

  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其监测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第四阶段,由治理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明确责任单位及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实行经常检查、汛前检查、特殊检查、雨后检查的“四查制度”。治理工程维护负责单位要定期对治理工程进行检查;每年汛期到来之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或接到报告,进行特殊检查。

第三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维护

  第十三条 排水工程的维护

  定期对排水工程进行检查,特别是汛前,要对排水设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排水系统损坏,及时修复、加固,发现排水沟有裂缝及时用水泥砂浆修补,并加设防水层。及时排除排水沟中的堵塞物、疏导水流、保证水流通畅;发现排水涵洞、盲沟、盲洞淤积、洞口长草、堵塞,要及时清理和冲洗、清除杂草。

  第十四条 支(拦)挡工程的维护

  挡土墙、抗滑桩等支挡工程上不得随意搭建与防治地质灾害无关的其他构(建)筑物,不得随意在滑坡体支挡工程坡上加载,不得在挡土墙、抗滑桩等支挡工程下方开挖坡脚。

  定期进行挡土墙上排水孔的疏浚,防止细颗粒物质堵塞排水孔。

  发现挡土墙上出现裂缝,若已停止发展,必须用压浆机注压水泥砂浆填塞,对混凝土挡土墙可采用环氧树脂粘合;若继续发展,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共同查找原因,进行修复。

  发现拦石网、拦石坝等拦挡工程损坏,立即修复。对人为拆除拦挡工程责令当事人修复,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护坡工程的维护不得在格构护坡工程上随意搭建与防治地质灾害无关的其它构(建)筑物。不得在格构护坡工程下方开挖坡脚。对随意在格构护坡工程上拴停船舶、搬动、窃取护坡块石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依法查处,限期修复。

  水库水位回落后,对护坡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格构破损及时修复加固。

  经常对砌石护坡工程进行检查,发现砌石剥落、碎落,及时修复加固。

  检查植被护坡工程植被生长情况,发现草皮等植被损坏,应及时补栽。

  发现石笼护坡工程石笼破损,立即修补。

  第十六条 挂网锚喷支护工程的维护

  保证挂网锚喷支护工程上排水孔通畅,发现排水孔堵塞,应尽快进行疏通。

  发现喷射混凝土剥落、锚杆外露,应先对外露锚杆涂抹防锈漆,再用水泥修补喷射混凝土。

  发现锚杆松动、挂网起壳脱落,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补打锚杆、修复工程。

第四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测

  第十七条 负责监测的单位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巡回检查,检查监测网点是否有遭受破坏、损坏的情况,检查地质灾害体是否有较大变形迹象,消除隐患,完善监测预警系统,确保安全渡汛。

  第十八条 负责监测的单位按照批复初步设计和批复变更设计中监测的要求布设监测网进行监测,采集、分析和处理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核实后,立即报告治理工程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负责监测的单位每年要编制地质灾害体监测年报。报告内容主要有:检查监测标志(墩、桩)保护情况、地质灾害体变形情况、分析监测地质灾害体稳定性及其发展趋势、提出问题和建议,并附监测数据。监测年报送治理工程所在县(区)地质灾害监测站。

  第二十条 县地质灾害监测站负责监测数据计算机录入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年报的汇总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已经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对进行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围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四)对野养散放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要求取得政府补偿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在受损害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时间。
补偿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机构记入笔录。
第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并在1个月内完成。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并如实填写调查登记表。
调查登记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调查登记表报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应当予以确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复查或者发回重新调查;对不符合规定范围的,不予确认。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认为情况复杂、损害严重的,应当报送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为情况特别复杂、损害特别严重的,应当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七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造成人身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第八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当年的政府补偿费用与实际损害总额的比例计算,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年底前确定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并及时给付受害人。受害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县
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预支部分补偿金,年终结算。
第九条 政府补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省财政和地、州、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省对地州市的年度补偿经费一年一定,包干使用。
政府补偿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县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补偿费用实施监督。
第十条 驯养繁殖、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驯养繁殖、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处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6日

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铁政法[1999]86号将本文废止)


为推动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实行两个根本转变,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部研究制定了《铁路工业、供销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和《铁路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决定对铁路
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实施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部对工业总公司的考核办法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九五”期间资产经营责任书》实施。

附件一:铁路工业、供销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合铁路工业、供销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要求,促进企业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有效地行使部对国有资产的监控职能,根据铁道部《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铁财〔1995〕1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总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重点为铁路工业、供销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以指标单项考核加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各总公司进行一体化考核,包括以国有资产为主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用国有资产参股、联营、对外投资等各种经营行为。
第四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的确定及单项考核办法。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用于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促进企业依靠主观努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全和增值。
指标计算公式:
国有资产保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100%
值增值率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考核办法是:
执行铁财〔1995〕153号文发布的《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二、资本金收益率
用于反映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促进企业合理配置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本收益。
指标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
资本金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考核与奖励办法是:
在国家未出台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定之前,各总公司每年应缴资本金收益额随各项考核指标一并下达,并以资本金收益率指标完成情况与应缴资本收益额再投资挂钩的办法实施考核,工业、供销企业资本金收益率行业标准另行规定。
三、成本费用指标
(一)工业: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
用于反映企业实现一定数额的经营收入而相应发生的成本费用,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成本费用总额
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100%
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成本费用总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考核办法是:
继续执行铁劳〔1992〕43号和铁劳〔1992〕69号文关于工效挂钩实施细则对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费用指标考核的规定。
(二)供销:商品流通费率
用于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收入而相应发生的费用支出,促进企业增加收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
指标计算公式:
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商品流通费率=--------------×100%
商品销售收入
考核办法是:
与工业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费用指标考核办法相同。
四、营销、收账指标
(一)工业:产品销售率
用于反映企业产销状况,促进企业增加产品市场占有率,降低产成品库存。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率=-------------×100%
商品产值(现价)÷1.17
(二)供销:应收账款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快慢,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指标计算公式:
销售收入
应收账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平均应收 期初应收 期末应收
=( + )÷2
账款余额 账款余额 账款余额
营销、收账指标参与综合考核。
五、存货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购、产、销诸环节存货占用情况,促进企业减少存货资金占用。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
平均存货成本
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考核办法是:
继续执行铁劳〔1992〕43号和铁劳〔1992〕69号文件
第五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评价办法。
1.指标综合完成情况以各考核指标反映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程度,确定不同的权数,年终完成考核指标的权数之和为评定各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2.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满分分别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5分);
(2)资本金收益率(18分);
(3)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工业〕、商品流通费率〔供销〕(25分);
(4)产品销售率〔工业〕、应收账款周转率〔供销〕(16分);
(5)存货周转率(16分)。
3.各考核指标权数累计之和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9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4.各总公司考核指标另行下达。
5.以年度为考核期对各总公司进行考核。
第六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程序。
一、各总公司每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部定考核指标的预测依据及建议水平,经部财务司结合实际综合分析确定后于当年4月15日前下达。
二、会计年度终了,各总公司根据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在下年3月15日前向部提报主客观因素影响分析报告,重点分析主观因素影响。
三、根据各总公司分析报告,部经严格审定后,于下年4月15日前完成综合评价结论,并报送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评分办法。
一、各总公司凡年度完成部下达的经营考核指标,可取得该项指标的指定分数,超额完成部分不另加分。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经营考核指标,具体评分规定如下: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1%扣5分,扣完为止。
2.资本金收益率
未完成部定上缴资本收益额的公司,不得分。
3.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工业)、商品流通费率(供销)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扣3分,扣完为止。
4.产品销售率(工业)、应收账款周转率(供销)
工业实际比计划每减少1%、供销减少1次扣4分,扣完为止。
5.存货周转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扣4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的考核办法。
按领导班子成员承担责任大小,建立奖罚标准,实施考核。
1.根据各总公司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由部对总经理、党委书记作出鉴定;总经理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作出鉴定,经部审核,计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领导班子成员的部分年收入与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在考核年度3月底以前按领导班子成员上年年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预交资产经营抵押金,由部财务司统一收管,各领导班子成员资产经营抵押金的比例是:总经理、党委书记为年收入额的60%;其他成员为40%。
视年终考核结果兑现。
综合考核结果优秀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除足额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外,另根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总经理、党委书记15000元,其他成员11000元;
综合考核合格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足额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另给予总经理、党委书记50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4000元的奖励。
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并对主要领导人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作组织调整。
3.对于弄虚作假违犯纪律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重新确定考评结果。
4.考核期内,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和政策调整等情况,其影响原则上予以扣除。
第九条 参加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被考核单位提出并报考核部门核定。
第十条 对由两类行业组成的总公司,为保证其总体考核力度不变,操作方法如下:
一、对物资总公司工业、供销企业的考核依据本办法全额预收一份资产经营抵押金,工业、供销企业的奖罚标准各占总额的50%。
二、对通号总公司工业、施工企业的考核以工业为主全额预收资产经营抵押金,依据工作量指标测定工业、施工企业奖罚权数和数额,并按各自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对工程总公司施工、工业企业的考核以施工为主全额预收资产经营抵押金,依据工作量指标测定施工、工业企业奖罚权数和数额,并按各自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为有效实施本办法,各总公司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资料须经上级财务部门或会计中介机构认定,以保证各项考核指标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各总公司对下属企业(公司)的考核办法,依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考核主体同部对各总公司的要求,即对主业、多经等实体及企业各种经营行为实行一体化考核的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部内有关规定、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二:铁路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施工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要求,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有效地行使部对国有资产的监控职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实行办法〉的通知》(铁财〔1995〕153号
)文件精神,结合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公司、建筑总公司、通号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对资产经营综合指标采取综合评价的办法,视客观因素与主观努力情况由部总体评定。
第四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以年度为考核期。
第五条 进行考核的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如下: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用于衡量企业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促进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具体内容参见铁财〔1995〕153号)。
指标计算公式为: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二、资本收益率
用于衡量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水平,促进企业对投入资本的管理,提高经营效果。
指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企业所得税
实收资本=(期初实收资本+期末实收资本)÷2
三、资产负债率
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促进企业负债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之内。
指标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四、存货周转率
用于衡量企业购、产、销的效率,促进企业减少存货占用资金。
指标计算公式为:
全部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
平均存货成本
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五、产值利润率
用于衡量企业完成全部产值的获利能力,促进企业努力完成有效益的产值。
指标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产值利润率=-----×100%
企业总产值
第六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程序
一、首先由企业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预测,每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对考核指标的预测依据及建议水平,然后由部财务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后于每年4月15日前下达。
二、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在下年3月15日前向部提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报告。
第七条 各项考核指标满分分别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0分);
2.资本收益率(25分);
3.资产负债率(15分);
4.存货周转率(20分);
5.产值利润率(10分);
第八条 各项考核指标的评分办法
一、各被考核单位凡完成部下达的年度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的,可取得各该项指标的指定分数,超额完成部分不另加分。
二、未完成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的,具体评分规定如下: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资本收益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资产负债率
实际比计划每增加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4.存货周转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次扣2分,扣完为止。
5.产值利润率
实际比规定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各考核指标得分累计之和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9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奖罚办法。
一、根据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由部对被考核单位公司党政正职作出鉴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正职作出鉴定,报部审核,记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第一年对主要领导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作组织调整。
对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重新确定考评成绩。
二、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与企业当年收益挂钩。每年由部财务司在4月15日前下达企业当年资本收益定额上交指标,企业在5月30日前汇款到部财务司。对于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企业(5月1日前公布),上交收益额由部财务司于5月30日前按120%返回;合格的企
业按其得分值所占满分值的比例同时返回;不合格的企业不返回。返回企业的部分增加权益。
三、对被考核企业主要经营者实行风险收入抵押金制度。风险收入抵押金根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经营责任的不同,按上年年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结果按百元位取整后于每年5月30日前一次汇缴部财务司。比例标准为:总公司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和铁路局主管施工企业的副
局长(集团公司主管施工企业的副总经理)60%,领导班子其它成员40%,风险收入抵押金由部财务司统一管理,对于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企业,个人风险收入抵押金按200%返回,合格者按150%返回,不合格者不返回。
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给予领导班子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总经理、党委书记和路局主管施工企业副局长(集团公司主管施工企业的副总经理)10000元,领导班子其它成员8000元。
第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被考核单位提出,报考核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对于既有施工,又有工业或运输的企业,企业资本收益上交指标按不同行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上交的抵押金,具体规定如下:工程、建筑总公司的考核以施工为主;通号总公司的考核以工业为主;各铁路局的考核以运输为主。
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对下的内部考核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为有效实施本办法,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资料须经上级财务部门或会计中介机构认定,以保证各项考核指标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部内有关规定、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1996年4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