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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1:18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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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44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时效和价值,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旗、县、区,市各委、办、局,开发区。
二、考评内容
(一) 上报信息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二) 上报信息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三) 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四) 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运转情况,对下级业务指导、培训工作情况。
三、考评办法
(一) 采用计分标准
1、《信息专报》每条10分,《呼和浩特信息》每条10分。
2、《政务信息》每条5分,《每日要情》每条5分,《旗县区动态》每条5分。
3、调研类信息每篇10分。
(二) 奖励加分
1、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5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市级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
2、上报国办信息被采用后另加30分。
3、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被采用后另加20分。
4、按时完成上级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信息另加10分。
5,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和《区外信息》(网络版)收录的信息,每条加5分。
6、积极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各类图片、音像信息的单位以及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办刊的单位将给予适当加分,
(三) 失误扣分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迟报、漏报扣减50分;瞒报扣减100分;完不成规定上报信息数量的在全年总分中扣减50分;无故不完成约稿任务的每缺少一条信息扣减50分。
(四) 累计得分
l、本单位年度考评得分=采用得分+奖励加分-失误扣分+综合评价分(100分)。
2、同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五) 考评分类
1、9个旗县区、市公安局、统计局、市发改委为—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得分不得低于800分;
2、经济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环保局、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市容局、 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城调队、农调队,企调队、质量技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委、如意区、金川区为二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得分不得低于500分;
3、除以上考评单位外,其余单位均为三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不得低于200分。
四、考评反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在《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考评单位本月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在年终最后—期《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单位最终得分情况,并按年终得分情况对各被考评单位进行排序,以此作为评选全年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依据。考评结果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公布。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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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4〕4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建成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车站、个体经营者及居民建筑设施产权所有者(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门前四包”是指:

(一)包市政设施:维护公共设施,无损坏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现象,对损坏的公共设施及时维护,恢复原状。

(二)包市容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全天清扫保洁,清除污物、污迹、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及时拣拾绿化带、行道树周边杂物,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点定时投放;在责任区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及其他附属物上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定期刷洗墙面、牌匾、灯箱等;责任区内地面洁净、立面整洁。

(三)包绿化美化:维护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禁止对花木折、钉、挂、拉、压、拴、刻划及非法占用绿地,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整形和修剪,清除枯枝残叶。

(四)包公共秩序:责任区内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禁止乱摆乱卖、乱堆乱放、私搭乱建、乱挖乱竖,做到责任区内秩序井然。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门前四包”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一是组织实施、掌握全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二是制定“门前四包”检查、评比、考核办法和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达标标准,组织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五条区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为本地区“门前四包”行政主管部门:一是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制定本区域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台帐并对本辖区内的“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二是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开展“门前四包”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城建部门报告;三是组织本辖区“门前四包”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一是制定本街道办事处“门前四包”工作计划,负责划定辖区临街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区域,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落实“门前四包”的日常管理;二是确保本辖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人员及时到位,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三是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规范的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台帐和工作档案。

第七条驻区的公安交警、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城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方式与责任分工。

(一)环境卫生的责任分工:

城区主次街路两侧沿街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市、区市容卫生监察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内小街小巷及两侧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组织社区民办保洁队或物业公司对其责任区进行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市容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日常的公共秩序由市城建监察总队驻区大队负责维护、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市政设施和绿化美化的监督、管理: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绿化美化由绿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无对应单位的路段“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1.日常清扫保洁工作:主次街路由区环卫处专业队伍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市、区市容卫生监察部门负责,小街小巷由各社区民办保洁队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2.日常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由市城建监察总队驻各区大队负责;

3.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由市市政管理处负责;

4.绿化养护管理由市绿化管理处负责;

5.治理乱停放机动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6.“马路”市场的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

第九条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临街责任单位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责任区内的“门前四包”工作,发现违反“门前四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条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将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确保“门前四包”责任人服从管理。对阻碍管理人员依法管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市“门前四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对“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并根据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重点抽查;各区对辖区范围内的“门前四包”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要求台帐和工作档案齐全,内容详实;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单位,每月抽查30%以上,每季度全面普查一次。

检查标准按百分制计算,一、二级道路和主要窗口地区,得分率在9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94%与7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得分率低于74%的为不达标,三级以下道路得分率8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84%与6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达标率低于64%的为不达标。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即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市“门前四包”责任制主管部门每年度开展一次“门前四包”责任制达标优胜单位的竞赛评比活动,市设立“门前四包”先进流动奖杯,对获得年度“门前四包”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街道办事处可从工作实际出发,组织开展流动红旗竞赛和评比先进个人活动。

第十三条凡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检查累计3次不达标的单位,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取消该单位年度一切评选先进资格;对个体工商业户由工商部门警告或进行经济处罚。

拒不承担“门前四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盘锦经济开发区和辽河油田矿区“门前四包”工作在兴隆台区“门前四包”责任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盘山县、大洼县所辖的建制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12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2 -
临沂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
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残疾人
优惠扶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户
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
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有关
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采
取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
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优
惠扶持残疾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
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予以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
待遇。
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
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普通高级中学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
- 3 -
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
免试体育。
第五条 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减、免
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急诊
观察床位费、普通病房空调费、普通病房取暖费;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
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
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实施中,优先安排
贫困残疾人。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
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
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少于10%
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和
证照类的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可以按市有关规定申请小
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各级残疾人联合
会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将残疾人失业、求职、就业登记
等有关信息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
当向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政府设立的各级就业服务大
厅和其他就业服务平台应当设立残疾人专用服务窗口。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
- 4 -
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年检费,并在场地、
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
先核发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第八条 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的,税务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由残疾人组织的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应缴
纳的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残
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动
车应缴纳的车船税;
(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报经批准
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
产品或服务。
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所属的劳动力
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推
荐残疾人,并减免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
- 5 -
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录(聘)
用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
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职
业技能培训。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培训
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可以凭残疾人证、培训合格证
书和收费票据向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
训补贴,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一次
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
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农
村低保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用电、水、煤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
免收优惠;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
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
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
等福利机构;
(三)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从2010 年起,
对享受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50 元的生活
- 6 -
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区政府为其代
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城市中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
构应当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享受低保
的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
人民政府从社会救助金中足额代缴,对其中重度残疾、一户多
残、老残一体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超出报销封顶线
由个人承担部分再给予救助。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中小学阶
段学生、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费按每人每年100 元的标准筹集,
政府补助90 元,个人缴纳10 元。
第十四条 白内障复明、精神病、畸残矫治手术(非功能性
除外)、康复训练等残疾人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
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五条 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全市农村住房建
设和危房改造规划,并纳入统一的筹资渠道。符合条件的城镇
残疾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在选房和无
障碍改造上充分考虑残疾人出行和使用方便,给予特殊照顾和
帮助。
第十六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
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拆迁单位
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
给予优惠。
- 7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
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公益助残资金,用于
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等项目。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考虑残
疾人的特殊需求,并对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
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行、助听、
助视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
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应当设立康复指导站、康复站,配备专、兼职康复指导员和
康复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改造和
建设。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
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
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
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建设工程
不得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等部门应落实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措施。电视台要
开播电视手语节目,广播电台要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艺
- 8 -
术体育人才库,并适时组织集训。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
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
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
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演员、艺术指导人员、工作人员、
输送单位,应当按照健全人比赛的同等规格给予奖励和表彰,
并优先安排成绩突出的残疾人运动员、演员上学和就业。
第二十一 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
下列优惠:
(一)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
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
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
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二)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三)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四)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交纳;
(五)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
具;
(六)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
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 对家庭成员中有2 人是残疾人且1 人是盲人
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
- 9 -
第二十三条 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的候车(机)室
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
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
车(机),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
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明显位置,设置残疾
人优先、凭证优惠或免费等标志。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
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对符合法
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
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六条 加大对残疾人“整村赶平均”工程的政策和
资金扶持力度。市和县区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残疾人“整村赶平
均”工程,每年用于“整村赶平均”工程的资金要占农村扶持
资金的一定比例。
第二十七条 开展农村残疾人富脑送技活动,实施“沂蒙
阳光”技能人才双万培训计划。利用5 年左右的时间,依托各
级残联培训基地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全市7000 多个村中,培训
2 万名(大村培训2-3 名,小村培训1-2 名)修鞋师(修伞、
配钥匙)、盲人按摩师、三车维修师(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
小家电维修师等“沂蒙阳光”技能人才。
第二十八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优惠
- 1 0 -
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人各项优惠扶持规定
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 年1 月1 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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