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畜禽养殖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防疫工作,改善农村居住环境,规范畜禽养殖园区的建设及生产管理秩序,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养殖园区的建设条件
(一)养殖园区的选址,必须避开城市、乡(镇)和村规划建设用地,离化工厂、矿山、肉制品厂、屠宰场或其它污染源3公里以上,离村庄、学校、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交通干线1公里以上,不得设在城市与集镇饮用水源控制区范围内,并符合养殖园区区域化布局的总体要求。
(二)园区内要有排污系统,粪尿干湿分流,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农用水排放标准,粪尿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三)园区必须配备畜禽防疫设施,包括消毒池、消毒室、兽医室、患病畜禽隔离治疗室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等。
(四)园区要饲养优良的畜禽品种,原则上一个养殖园区只能饲养一种畜禽。园区内可设若干养殖小区(场),每个养殖小区(场)生产规模(存栏数)要求为:猪3000至10000头;奶牛200至500头;羊500至1000头;育肥牛500至1000头;禽类5万羽以上;其它畜禽养殖园区的生产规模参照执行。
(五)养殖园区内各养殖小区相对独立,统一防疫管理,并有严格防疫制度和免疫程序。
(六)开始饲养畜禽前,园区要根据以下要求配备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配备中级职称的技术员一名以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配备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一名以上,并签订畜禽疫病防治责任书。
二、养殖园区的优惠政策
(一)养殖园区所需的土地作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用地性质不变。
(二)在养殖园区建设生产用房和必要的管理用房,按临时建筑有关程序办理,不收任何规费。
(三)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畜禽养殖园区建设,每年给养殖园区专业大户安排一定的专项支农资金,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要。
(四)各县(市、区)政府在财政和农发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建设贷款贴息。
(五)养殖园区内的畜禽免疫所需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凭衢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兽用生物制品领购证》到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直接领购,同时按成本价配发免疫耳牌。
(六)每个养殖园区由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落实专人联系,并安排动物疫病免疫员和检疫员负责畜禽疫病免疫和检疫工作。
(七)养殖园区可申报农业龙头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相应优惠政策。
三、养殖园区的审核程序
(一)业主和村委会在养殖园区建设前,先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业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环保、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对园区选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门予以及时批准。
(三)业主或村委会凭农业部门的批准书,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报所在县(市、区)国土局备案。
(四)养殖园区建成后,由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四、养殖园区的监督管理
(一)园区建成后要建立园区管理委员会,人员由园区内各业主选举产生,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参与园区管理。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各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公共设施的养护,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统一消毒和领用疫苗。
(二)园区饲养畜禽后,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疫制度,认真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建立防疫记录档案,完成疫病监测任务,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指导,如实填报农业部门的各种报表。发生一、二、三类疫病时,要按规定时间迅速上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三)园区出售畜禽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本园区检疫的动物检疫员申报,经检疫合格,并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后,方可运出园区。已运出园区的动物不得再运回园区。
(四)园区的粪尿、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无污染。环境绿化达到要求。
(五)园区内饲养的动物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有害药品和饲料添加剂。
(六)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每年要会同环保等部门对养殖园区进行一次以上的监督检查。经监督检查合格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优惠政策。栏舍闲置一年以上,业主又没有在一定时期内恢复生产计划的,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责成其将建筑物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业主,或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耕作。
五、其它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97号,公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及我部有关规定,我部对《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农业部公告第312号、第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四年八月九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04年第11期)
附 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目 录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12)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 (12)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13)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14)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15)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15)
7.农业野生植物(国家I级)采集审批 ……………………………………………(16)
8.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17)
9.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18)
1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9)
11.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20)
12.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21)
13.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22)
14.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22)
15.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23)
1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和国家级资源场) …(23)
17.草种进(出)口审批 …………………………………………………………(24)
18.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25)
19.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 ……………………………………(25)
20.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 ………………………………………………(26)
2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 ………………………………………(27)
2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 …………………………………(28)
2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 ………………………………………(28)
2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 ………………………………………(29)
25.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30)
26.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31)
27.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32)
28.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33)
29.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 ……………………(34)
30.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 ……………………………………(34)
31.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35)
32.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 ……………………………(36)
33.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36)
一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3.国(境)外安全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
4.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与安全评价审批同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
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5.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输出国(地区)的投放市场证明
4.输出国(地区)的安全性资料
5.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发放材料入境审批书。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办理程序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境外研发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
4.专业检测。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70日
收费标准:5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三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
2.农业部颁发的境外研发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复印件)
3.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3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四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
3.标注部位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1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申请人应为境内公司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2)标签式样或其他说明文件
(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5)农业部颁发的境外贸易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和相关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6)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证书,均为复印件)
(7)申请人应当在报检后30日内,向农业部报送《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境信息反馈表》,并于有效期后30日内将未使用的进口标识退回农业部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研究内容及检测情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实验研究、中间试验阶段之外的,还需报送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说明
5.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环境释放:25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800元/次)生产性试验:30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10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六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检测情况
3.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5000元/次
(教学、科研单位15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七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采集单位情况
2.是否有条件通过非采集途径获得
3.采集目的
4.采集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出口单位情况
2.进出口目的
3.进出口国家和发货口岸
4.进出口植物种类及产品类型、数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4)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5)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6)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
项目名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企业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5)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8)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的情况介绍
(10)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11)生产品种情况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3)品种审定证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或部分省)的种子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3.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4. 经营转基因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经营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6)实行选育、生产和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②自有品种证明
③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7)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③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8)申请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
②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③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一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口商品种子的:
(1)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口业务的资格
(2)进口的种子是否适宜在中国种植、质量是否合格
2.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
3.进口试验用种的:进口数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申请进口的商品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4.需报送以下材料: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农作物种子的除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5)申请进口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6)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
项目名称: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申请出口的种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3.申请出口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国家允许出口并经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
4.已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进行品种资源鉴定
5.需报送以下材料: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意见表》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6)出口种子的品种说明
(7)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2.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
3.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
项目名称: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外双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合资中方应为具有相应种子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外方应为具有较高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并由中方控股
5.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禁止从事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能够引进珍贵的种质资源或先进的生产技术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相应种子的条件
7.需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3)合资意向书
(4)合同章程(草案)
(5)合资双方介绍材料及有关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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