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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有机结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0:26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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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有机结合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有机结合的通知
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
为贯彻最近署在长春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推行从帐户入手审计的基础方法,深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根据署领导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中,应将国家重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地方财政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视同财政预算执行单位,积极试行从银行帐户入手审计的基础方法,从源头上把握建设资金的来龙去脉,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国家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减少损
失浪费,促进加强投资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各级审计机关今年下半年都要积极试行,认真总结经验,年底前将召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专业会议组织交流。
二、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与决算的审计,与各级财政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密切相关。检查监督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是深化财政预(决)算审计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紧紧抓住两者在审计内容方面的结合点,以及投资项目审计规范要求的其他重点内
容,深入开展审计,努力作到重点投资项目审计与财政预(决)算审计有机结合,紧密衔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
三、在认真执行上述两项要求的基础上,各级审计机关可把今年重点项目审计成果,纳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以使政府了解国家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以上通知,请研究贯彻执行。



19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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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矿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暂行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劳动局


安徽省工矿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暂行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劳动局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有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含中外合资和外资经营)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企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清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引进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或采用国内能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装备。
第四条 各级计委、经委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的规定,在编制和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前一个月,向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审查表》(式样附后),并附送设计说明书、安全卫生专篇及总图、平面布置图工
艺流程图等有关材料。初步设计的安全卫生专篇,应详细说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职业性危害和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计效果等。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批权限:
凡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会同省主管部门安全机构预审后,报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审查;
凡省计委组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会同省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审查:
凡省主管厅局或地、市组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地、市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会同省主管部门或地、市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审批表》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第八条 对不进行初步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亦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分级管理。对不按规定采取安全卫生措施和报审的,不准施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负责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质量。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中安全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分级负责。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应向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供试产期间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以及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的检验报
告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报告,详细说明各项安全卫生设施的性能、质量、指标以及效果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参加验收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进,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使用。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按照《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改进。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表
建设单位: 批准单位:
┌───────┬────────────────┬────┬────────────────┐
│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
│ 建设地址 │ │建筑面积│ │
├───────┼────────────────┼────┼────────────────┤
│ 设计能力 │ │起止时间│ │
├───────┼────────────────┼────┼────────────────┤
│总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 │
├───────┼────────────────┼────┼────────────────┤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
│ 建设依据 │
├──────────────────────────────────────────────┤
│ 建设目的 │
├──────────────────────────────────────────────┤
│建设内容及主要工艺流程: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全方面: │
│ │ │
│可│ │
│能│ │
│产│ │
│生│ │
│的│ │
│危├────────────────────────────────────────────┤
│害│职业性危害方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全方面: │
│ │ │
│治│ │
│理│ │
│措│ │
│施│ │
│及│ │
│预├────────────────────────────────────────────┤
│期│职业性危害方面: │
│效│ │
│果│ │
│ │ │
│ │ │
│ │ │
│ │ │
│ │ │
├─┴─────┬──────────────────────┬───┬───────────┤
│建设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
└───────┴──────────────────────┴───┴───────────┘
年 月 日

┌──┬───────────────────────────────────────────┐
│主安│ │
│管全│ │
│部机│ │
│门构│ │
│ 意│ │
│ 见│ │
├──┼───────────────────────────────────────────┤
│ │劳动部门: │
│ │ │
│审 │ │
│ │ │
│ │ │
│ │ │
│ │ │
│ │ │
│批 ├───────────────────────────────────────────┤
│ │卫生部门: │
│ │ │
│ │ │
│ │ │
│ │ │
│意 │ │
│ │ │
│ │ │
│ ├───────────────────────────────────────────┤
│ │工会组织: │
│ │ │
│ │ │
│ │ │
│见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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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批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批复(节录)

1987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又犯一般刑事罪,后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如何执行,同意你院所提第一种办法,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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