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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37:41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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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2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最近,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今后五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5月9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国务委员发表了重要讲话,对今年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做了全面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决定》和《通知》的精神,把国务院的部署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新组建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担负着重要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定要深刻领会《决定》、《通知》和吴仪国务委员重要讲话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防止和克服松劲、畏难和厌战情绪,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迅速做出周密安排,按照“行动快、声势大、措施硬、处理严”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全面动员,精心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完成打假联合行动各项任务。
二、突出重点,联合行动。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棉花、农资、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开展打假专项斗争,要抓住打假薄弱地区和重点市场进行全面整治,要狠抓大案要案依法严厉查处。
组织开展棉花打假专项斗争,是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集中全力抓好。从五月中旬至新棉上市前,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及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加快对前一阶段棉花打假专项行动查出案件的审理,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办和曝光力度;要对查封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等非法加工设备依法没收销毁,严防今年棉花收购旺季再投入使用;要严厉查处制售有毒有害、污染严重的絮棉制品危及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对集团购买用于公益事业或有偿服务的絮棉制品加强质量监督。新棉上市后棉花主产省区质量技监部门要进一步发动群众,深挖案源,集中力量打击棉花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贮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反弹,保障棉花经营秩序。
组织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主动与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当地食品质量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打假联合行动。要以大米、面粉、酱油、醋、肉制品、饮料、食用油、婴幼儿配方乳粉、酸牛乳等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日常生活食品为重点,大力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标实不符、缺斤少两、隐瞒、涂改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对进口食品,重点检查是否漏检,是否有货证相符的有效证书,是否加贴了符合要求的中文标签等。
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配合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斗争,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拼装汽车打假专项斗争。各地质量技监部门主要从生产源头加强对化肥、农药、农机、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销售失效变质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一定在抓制假源头,取缔制假窝点上下真功夫,切实打掉制假源头。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监督管理和对养殖场病死畜、禽的管理,依法取缔生猪私屠滥宰。
三、依法施检,把好国门。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针对打假联合行动的重点商品进一步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关。要重点加强对棉花、食品、农资、汽车和摩托车零配件等产品的口岸检验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和检查。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申报和检疫管理,严格禁止违禁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要从维护我国出口商品信誉,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对所发现和查出的违法产品及时处理,严把国门。
四、深挖案源线索。各地质量技监局要充分依靠群众,热情接待来访,认真受理举报投诉,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打假工作的积极性,并要在县级局全部设立举报电话。要对百万元以上大案要案进行深度挖掘,密切配合公安等部门揭露那些隐藏较深的窝案、串案,依法严惩首犯、惯犯,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喘息的机会。各省(区、市)都要结合当地重点商品抓一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大案要案,每个市、县都要抓重点案件。国家局和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都要确定几个制假售假成规模、影响恶劣、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实施重点打击,综合治理,抓出实效。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建筑钢材、土炼油、卷烟、化妆品、农网改造用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专项打假行动,寻找线索,铲除源头,扫除死角,“杀回马枪”,防止死灰复燃。
五、切实加大打击力度。要加大从源头上打击制假活动的力度,依法坚决取缔制假窝点,收缴制假设备、工具,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要对前一段查出的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食品、棉花及其他专项行动的大案要案,依法加快审理和结案,做到“五不放过”。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符合移交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要会同监察部门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对参与、支持、包庇、纵容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查个水落石出,依法惩处,决不手软。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领导,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要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与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的,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切实理顺打假执法经费渠道,改善各地执法部门的交通、通讯、检测等方面的装备水平,增强监管力度。加快打假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全国联网,形成对生产者质量信用和制假售假活动的有效监控。
七、一手抓打假,一手抓提高产品质量。要加强对名优产品的保护,实行打与扶相结合、打与帮相结合、打与治相结合,努力推动形成打假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相结合的格局。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质量工作责任制从省向市县两级的落实。探索建立引导企业自律、加强政府监管、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工作机制。加快开展“用户满意度指数”的试点工作,推动实施名牌战略。通过免检等扶优措施,引导广大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可靠性上下功夫,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为了把今年打假联合行动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要继续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一起,组织开展新一轮的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工作。要继续高度重视打假工作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分析和报告。坚持每日报送联合打假工作动态,每半月报送一次全省打假工作信息,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国家质检总局今年10月份将组成检查组,对案件移交情况及重点案件、重点地区查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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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2〕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巩固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加强本市人居环境整治的实施与管理,不断推动人居环境的改善和人居环境事业的发展,创造优美、宜居、幸福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居环境整治是指通过对城乡道路、建(构)筑物、社区、风景园林、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综合整治,营造整体性、系统性、历史性和人文性的人居环境。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居环境整治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乡道路升级改造。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整饰及翻新。

  (三)历史文化与城乡特色风貌景观建设及改造。

  (四)居住社区整治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五)城乡照明建设。

  (六)架空线下地及规整。

  (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及改造。

  (八)城市家具设置及翻新。

  (九)其他需要进行人居环境整治的内容。

  第五条 人居环境整治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便利、精品管理、绿色环保、地方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采用节能环保材料、技术及工艺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提高建筑节能的整体水平。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全市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人居环境整治方案的编制和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

  财政、规划、城管、林业园林、国土房管、环保、水务、交通、公安、文化、供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有关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人居环境整治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编制工作规划,改善城乡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对全市人居环境整治的实施范围、实施内容进行控制。

  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应当听取市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林业园林、水务、国土房管、环保、公安、交通、文化、民政、财政、“三旧”改造、供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业主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组织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人居环境整治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的人居环境整治计划和整治方案,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整治方案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维修、改造类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可不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原状维修、不涉及征地拆迁、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的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可不办理规划和国土用地审批手续。如在实施过程中需对工程主体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或进行征地拆迁、改变原有土地权属的,应按照规划和国土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计方案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应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人居环境整治应当突出广州城市特色,关注社会、人文发展,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原则和要求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城管、林业园林、水务、国土房管、环保、公安、交通、文化、民政、“三旧”改造、供电、通信等单位编制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专业建设标准和建设指引。

  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人居环境整治应按照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宜居城市的建设目标不断推进和深化,实施动态管理和指标调整,且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城乡道路的升级改造应完善人行、自行车道系统。城市道路升级应充分利用现有路面排水、照明、绿化、公交等设施,按现代化城市标准提升改造。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整饰应当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历史文化与城市特色风貌景观建设及改造应以保护为主,逐步拆除周边违法建设及严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的建(构)筑物,按照保护规划方案、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的要求实施,使周边景观建设与历史风格协调一致。对历史文化街区和特别保护的建(构)筑物,严格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进行保护性维护更新。

  (四)新建社区按照规划标准要求配套各项公共服务设施,老旧社区整治改造应尽可能完善相关配套。

  (五)新建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乡照明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鼓励在城乡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六)人居环境整治应同步做好架空线下地或规整工作。整治区域内已有地下共同沟的,架空线应按技术规范敷入共同沟,未设置地下共同沟地区,应视实际需要重新敷设、埋入地下管道统一布置;无法下地的,要统一定位、统一高度,做到横平竖直,布局、间距均衡。

  (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及改造,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生态、休闲娱乐和景观作用。突出观赏价值高、有岭南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景观远、近期建设相结合。在植物配置上应协调空间层次、形态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营造花城特色。

  (八)住宅小区整治、城乡道路升级改造应同步实施雨污分流。雨污分流改造后的污水系统必须是封闭式的污水管道,雨水系统应避免有污水支管接入。

  (九)城市家具的布局和设置应符合规划要求,与道路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兼顾道路两侧用地和城市景观要求。

  (十)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应当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 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市区分工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相关单位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进行维护管理。涉及私有物权的,由物权人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维护管理,保持人居环境的完整和功能,实现高效运行:

  (一)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设施应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监管到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要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必须及时修复。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照本市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附属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进行维护管理。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进行定期清洗。出现残损、脱落、褪色等现象,应当及时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三)纳入保护规划方案的历史文化与城市特色风貌景观,应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保护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保护修缮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社区及配套设施维护应建立稳定、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辖区“路净、境洁、地绿、水清”,达到文明、卫生、绿色社区标准。

  (五)城乡照明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维护管理,定期清扫照明灯具,及时修复故障设施,保证城乡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六)现有架空线缆的权属单位应当确保架空线缆安全,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地下线缆的权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定期检查,监管到位,确保地下线缆运行正常。地下管道或共同沟的业主单位也应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排除水浸、堵塞等影响线缆正常工作的问题。

  (七)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应制定完善的养护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各类绿地养护规范和标准对绿地进行养护。出现沙土裸露、杂草丛生、卫生状况差等缺养欠管问题应及时整改,保证绿化美观。绿地内园林建筑小品、园路及其他设施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维护。

  (八)城市家具的维护管养单位应保持设施的完好,对倒塌、损坏或丢失的消防栓、井盖、路灯、邮箱、垃圾箱、电话亭、休闲座椅、公交候车亭、交通护栏、交通指示标志、广告牌、花坛、宣传旗帜等,应当及时清理、修复。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应保持城市家具的整洁。

  (九)其他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应按照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维护管养标准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管理经费按规定纳入城市维护资金计划,由财政统筹安排。区、县级市应根据市区分工安排相应比例经费。

  第十六条 人居环境整治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纳入人居环境整治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范围。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人居环境整治情况的考核评议,并进行全市通报。

  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建(构)筑物外立面等地段(点)的各种线缆(含附属设备),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高低压变压器和通讯附属设备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家具,是指在人行道上设置的消防栓、井盖、路灯、邮箱、垃圾箱、电话亭、休闲座椅、公交候车亭、交通护栏、交通指示标志、商业招牌、广告牌、花坛、宣传旗帜等设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乡照明,包括城乡道路功能性照明和城市景观性照明。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许霆案件的性质是什么?——是“超额透支”或“恶意透支”,还是“错误给付”?

龙城飞将


一、“超额透支”或“恶意透支”,还是“错误给付”?

  网友WHM1958认为,许霆持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借记卡的透支限额为零)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时,超过规定的限额取款,只能定性为“超额透支”。不能定性为“盗窃罪”。
我与whm1958的观点不同。我不认为许霆的行为属“超额透支”或“恶意透支”,而是出了故障的机器响应许霆的取款要求,错误的给付给取款人许霆。

二、借记卡能不能发生超额透支?

  WHM1958认为,“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借记卡)在ATM机正常时不能发生透支,可在ATM机非正常时就也有可能发生超额透支”。
  我认为,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因为机器正常使用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不正常时更不具备透支功能。在个人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透支一定是银行与持卡人事先有约定,没有约定的不是透支。信用卡和贷记卡是有明确透支额度即信用额度的,借记卡没有这种约定。
  在使用支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没有依据的透支,即超额透支。此种情况下,若金额较大,就属恶意透支。因为支票的使用与银行卡不同。银行卡在刷卡时一定是金额在里面,无论借记卡还是贷记卡。而支票的使用则是接受支票的人在接受支票时并不能当场验证持票人帐户中是否有钱。
在使用支票的情况下,超额甚至恶意透支的受损人不是银行,而是接受支票的商户。在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具体到许霆案件,在使用银行借记卡的情况下,直接受损的不是商户,而是银行。

三、刑法第198条可否适用于许霆案件?

  WHM1958引用刑法196条:“(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认为,刑法196条不适合于许霆案件。
  刑法规定适合此种犯罪类型的是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即贷记卡或信用卡,许霆使用的是借记卡,不属于这种类型。在制定刑法这一条款时,许霆的情况尚未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当时的情况是,有些企业与银行有较好的关系,银行给其负责人以较大额度的信用卡。听说曾有几十万上百万元的额度。有些企业故意透支后拒不还款,如同从银行贷了款后不还款,即所谓“贷款就是利润”,实则是诈骗行为。此种情况与许霆的案件是风马牛不相及也。

附:whm1958留言
  刑法196条。。。(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借记卡)在ATM机正常时不能发生透支,因为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借记卡)的透支限额为零,可在ATM机非正常时就也有可能发生超额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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