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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3:49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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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政府令
津政令第4号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已于2003年7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OO三年八月十三日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
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以下
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
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
事件应急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
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
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财政、公安、药品监督、民政、市容、交通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本辖区内的基层单位
和组织,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
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其主要领导人是
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区、县和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报市人民政
府备案。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和快速反应
机制;
  (二)与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适应的部门内部责任制和
监督考核办法;
  (三)与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适应的经费、物资、技术、
人员储备与调度方案;
  (四)与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对应的各项制度和具体方
案;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保证在本地区或者本部门
应急实施的各项具体措施和保障体系。
  第九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卫生防病机构、卫
生监督机构和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的投入,建设与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高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
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等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市和区、县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防病
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
系统的正常运行;设立监测站点,健全监测网络,综合评价监测
数据,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所需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
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并定期进行更新补充,保证应急使用安全、
有效。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
实施预案的要求,健全有关技术组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储备
相应的物资、设备,提高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治
能力。
  第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
适应的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专家库和应急处理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库,加强对专业卫生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技能训练,定期组织医
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十三条 市和区、 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
展全民卫生普法教育和健康教育,普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常识,
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章 应急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市、 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
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四级信息报告网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报
告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 卫生防病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
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的。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区、县人
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六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隐患,或者发现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时,都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外
省、市有关突发事件的紧急通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
府报告。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
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毗邻区、县卫
生行政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紧急通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同
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紧
急应对措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
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
报。
  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
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本市突发事件的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突
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和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
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初步判
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的建议。
  第二十条 在应急预案启动前,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
  (一)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
  (二)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设备、材料、物品;
  (三)实施紧急卫生消毒、处置措施;
  (四)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隔离;
  (五)组织对病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 应
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同志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
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紧急
处理和控制措施;
  (二)紧急调集有关人员及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交通工
具,支配使用应急处理经费;
  (三)决定对有关危险区域、有关场所和食物、水源等实施
封锁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
动;
  (五)决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六)集中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调动医疗卫生技术力量,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处理工作;
  (七)组织医疗、防病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科研攻
关;
  (八)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
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防病机构、医疗
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实施卫生处理和控制措施等,组织对病员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
其指定的卫生监督机构、防病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
和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
绝。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应当按
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安排救护车辆立即到达现场,
转运病员。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现场的病员提供现场救援
与医疗救护,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
医疗机构,应当提请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支援。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
要求,实行接诊医院、接诊医生首诊负责制,对前来就诊的突发
事件致病人员,应当及时接诊治疗,不得推诿、拒绝。因医疗条
件所限确需对病员实施转诊的,应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由
其统一安排,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转诊病
员。
  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
作。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
有关规定,对进出本市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卫生
检疫等预防控制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应当经过严格的消毒和处
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医疗废物应
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传染病病人及其疑似病人的遗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
外组织和公民个人捐赠款物,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有关单位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
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检查,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突发事件的防治和救助,不得
挪作他用。
  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
查,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十条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应当
给予适当补助或者保健津贴,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
财政、人事等部门制定。
  对因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
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对报告、 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
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区、 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未依照本办
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按照
《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
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调
查、督察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按照《条
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在突发事件调
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者拒不履
行本办法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四
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 卫生防病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
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
报的;
  (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拒绝卫生防病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不配合卫生防病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的调查、采
样、技术分析、检验、现场消毒和其他卫生处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 拒绝接受突发事
件卫生检疫、检查、隔离、封锁和临时征用等应急措施,在突发
事件调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
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拒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危害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 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
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
商行政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贪污、 私分、挪用、截留
突发事件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地点发生,导致
大量的传染病病人出现,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平常的发病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
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又暂时不能
明确诊断的疾病。
  中毒:指由于吞服、吸入有毒物质或者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
所产生的有害影响。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物和职业的原因而发生的人
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传染病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
种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
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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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韩国NEXON诉腾讯QQ堂”案引发的思考


2007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韩国NEXON HOLDINGS株式会社(下称“韩国NEXON”)起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公布判决结果,认定腾讯公司的QQ堂游戏不构成对NEXON的泡泡堂游戏的抄袭。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院首次对网络游戏的“抄袭”进行系统评判的案例,对我国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一、 案情简介
原告韩国NEXON是休闲网络游戏BNB的著作权人,2002年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盛大)进行合作,由盛大代理原告于2003年以“泡泡堂”之名在中国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在中国推出后便拥有了良好的市场基础,成为一款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休闲网络游戏。而被告腾讯公司于2004年底开始运营一款名为“QQ堂”的网络游戏,因其与原告的“泡泡堂”游戏在游戏形式、内容、美术编辑等众多方面非常近似,原告于2006年6月以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停止运营“QQ堂”网络游戏或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50万元。

二、 争议焦点
(一)著作权侵权
原告主张被告的游戏QQ堂不仅侵犯了原告对其泡泡堂游戏作为整体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侵犯了原告对该游戏中独立存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和操作方式等多种作品的著作权。法院通过对原告主张的37幅画面的逐一对比,得出以下结论:

1、 美术作品的不相似

首先,对于9个进入游戏前的登陆、等待等页面,原告强调的相似有:背景基于蓝色、以水泡形式为主、相关窗口位置及排列方式等。法院认为,以登陆主页面为例,泡泡堂背景主体为深蓝色,画面中间有醒目的蓝色泡泡里的“泡泡堂”三字,泡泡两侧各有若干人物头像,下方为玩家输入帐号和密码的长方形登陆窗口。而QQ堂为橙黄、绿色及较浅的蓝色等多重色彩背景,整体上即与原告页面不同,且其中的人物形象也有较大区别。在其他页面中,以倒计时读秒的方式显示等待时间、游戏公告和选择游戏频道分别置于画面左右两侧并通过色彩明暗进行区分、聊天窗口置于画面左下方、键盘上采用突出颜色说明操作方法、画面图形采用圆角的长方形、画面右侧显示玩家的帐号及胜败信息、选择角色时3×3的排列方式、进入游戏房间是画面中央分割,左边陈列道具,右边显示被选择道具的详细介绍并有购买道具按钮、玩家个人资料出现在页面正中等原告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法院认为从美术作品的角度,两款游戏的上述页面从整体上看均不相似。

其次,对于7个游戏实战画面,原告主张的抄袭包括:立方体短草块,短草块之间设置灰色石块并搭配黄色和橘色的花朵,整体上构成树林的感觉;提供道具的航空器;把8个玩家竖着排列在画面右侧;以笑的画面显示获胜的玩家,哭的画面显示失败的玩家并按顺序显示其胜败信息等;冰块小村的地图背景;以正方形方块间插入圆锥形的地图等。然而法院认为两款游戏的上述画面整体上均不相似,不构成抄袭。

最后,关于21种游戏道具的画面,从美术作品的角度,法院亦否定了相似性的存在。

2、 画面中的大部分文字内容不享有著作权

原告主张的画面中的文字部分,或为玩家可选择的小区/频道,或为玩家信息、道具名称等,如“太阳帽、天使之环、天使之翼”等,原告对该等内容不享有著作权,故虽然两款游戏的若干道具名称有相似之处,原告主张被告抄袭亦缺乏法律依据。

3、 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在原告主张的7个游戏实战画面中,其中“以笑表示获胜、哭表示失败”被法院认定属于思想的范畴,只要原被告双方的具体表达方式不同,就不应视为著作权侵权。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被告QQ堂游戏的各类型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均不成立。

(二)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泡泡堂游戏在中国市场享有较大的知名度,且“堂”这个字巧妙地结合了游戏的特点,把“堂”字用于网络游戏是原告首创。被告将其游戏命名为“QQ堂”,同样是“某某堂”的形式,容易给玩家造成误导,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堂”字作为汉语中固有的语汇,即使原告将其运用于网络游戏领域作为名称使用确有一定的独创性,也不能藉此取得对“堂”字独占使用的权利。“QQ堂”与“泡泡堂”相比,除了共有一个“堂”字外,无论从读音、字形或含义上均不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游戏玩家不会因为二者共有一个“堂”字而将二者混淆,原告所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三、 国外法院对网络游戏版权保护的态度
实际上,网络游戏被模仿是否可以寻求版权法保护在国外也有不少案例。不久前英国上诉法院对Nova Productions Ltd v Mazooma Games Ltd [2007] 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堪称这方面的典型。从比较法的角度,我们不难发现中外法院在对待网络游戏的模仿行为是否可以受版权法调整的问题上趋于高度一致。

(一)案件背景

原告Nova Productions是一款名为“Pocket Money”游戏的开发商及运营商,其在发现被告Mazooma Games公司开发的“Jackpot Pool”游戏与自己的“Pocket Money”高度近似后,以被告侵犯了自己游戏中的美术作品(如游戏界面、呈现给游戏玩家的图帧)和文字作品(设计说明/程序等)为由提起了诉讼。

(二)一审法院的观点

该案的主审法官Kitchin认为,两款游戏的潜在主题是一致的,因而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类似之处,但视觉表现和游戏的玩法是不同的。虽然Jackpot Pool 的某些方面受了Pocket Money的影响或启发,但并没有发现复制版权作品的行为。
(三)上诉法院的观点
上诉法院同意储存在电脑里的单幅图片可被认为是美术作品,但Jackpot Pool中的单幅图片并没有实质性复制Pocket Money的对应部分。然而,Nova Productions认为除了单幅的静态图片,显示球杆和功率表运动的系列图片也构成美术作品。Nova Productions认为通过复制一系列动态的球杆和功率表,被告实现了Jackpot Pool的动态运作而不仅仅是一幅幅孤立的图片,而实现这种动态运作的功能无疑需要程序员花费比创造单幅图片更多的精力和技能。然而上诉法院的主审法官Jacob LJ认为本案不存在Nova提出的动态侵权。
Nova Productions在上诉中还认为一审法官Kitchin忽略了一些重要事实。Jackpot Pool的设计人员承认其在玩过Nova Productions的游戏后受到启发,并借鉴了其中的一些特征从而使其能顺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Nova Productions认为,要解决Jackpot Pool的问题只可能是因为使用了Pocket Money的实质部分。Nova Productions认为这是将游戏的重要特征进行了组合,但问题是特征的组合是否构成版权的实质部分?根据其观点,如果特征组合代表了技能和劳动的重要部分,那么就属于设计人员创作的实质部分。而Jacob LJ法官反对上述观点,因为版权法是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
四、 版权法对保护网络游戏的局限性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虽然版权法给与的保护是广泛的,但由于大多数的作品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受其他作品影响或借鉴的,因而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抽象的思想,仅仅受其他作品启发而没有复制其他作品的作品不受版权法调整。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现将《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码头管理特别是防火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关系到船舶、设备和人身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各项海上任务的执行,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制度,把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我局码头对外出租和靠泊外来船只越来越多的情况,切实做好码头防火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防火措施
第一条 码头原有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年久失修不能使用的,应纳入计划进行改造或增设。各分局及所属船大队、管理处、保卫部门要切实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二条 码头区域内进行设备机械维修和船舶维修需明火作业前,施工单位须在《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上填写动火作业时间、地点、动火人、现场负责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等,送交保卫部门和船大队或管理处审批。保卫部门和船大队或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不得动火。
第三条 未经船大队或码头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在码头区域内搭建临时工棚和易燃建筑,否则视为违章建筑物,予以拆除。
第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分类存放,留有安全间距,严禁将产生物理、化学反应的货物混装存放。逼水燃烧、禁冻、禁晒的危险货物,严禁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
第五条 码头区域内各类电器设备,其安装、使用一定要按有关电气设备的技术规范和安装要求进行。在油库区和危险作业区等场所,须使用防爆型电气(器)设备,严禁私自安装、使用各种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电气(器)设备。
第六条 码头区域内严禁燃放焰火、鞭炮;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码头出租单位与租赁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防火协议书》,根据公安部(89)公消发292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租赁单位的防火督促检查,防止火灾发生。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八条 船大队或管理处要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中,建立义务消防队,全面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分局、船大队或管理处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负责做好码头管区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局、分局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规章制度等。
2、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组织防火宣传,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实际演习。
5、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备,清除火险隐患。
6、了解掌握消防工作情况,并进行督促检查,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7、组织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8、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圈占、埋压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条 码头应加强群防群消,建立训练有素的义务消防组织并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接受保卫部门和当地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码头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换药等,使各项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灵敏有效状态。
第十二条 外单位船只未经允许不得停靠码头,或者在码头内侧抛锚、漂泊等。
第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码头区域,并禁止在码头区域闲逛和练习驾驶。
第十四条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出入码头需经大队或管理处同意,并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
第十五条 码头内装卸油料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承办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现场防火工作,有防火措施,还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 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在码头组织大型迎送或庆祝时,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放氢气球等造成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在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2、在危急时刻,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3、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处罚:
1、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知错不改的;
2、值班人员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3、对火险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不改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 本规定中的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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