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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8:27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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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1993年6月10日,地矿部

河南省地质矿产厅:
豫地字〔1993〕第162号《关于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一文收悉。为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深入开展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三项指标的制定和考核工作,经研究,现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两个条款作如下解释,供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提及的设计要求,是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一定报批程序确认对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进行考核的标准。此“三率”指标先由矿山企业根据生产设计要求经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三率”指标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作为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按矿山企业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考核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年检”、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负责进行“年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凡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经考核未达设计要求的,第一年由负责考核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向矿山企业及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检查考核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年矿山企业应通过整改,使“三率”指标有明显改善;第三年矿山企业“三率”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应视为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按《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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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1〕9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加快推动我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园区(基地)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创意产业集聚水平,推进我省创意产业跨越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引导创意产业集聚,促进我省创意产业跨越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2007〕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3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以创意产业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新研发能力,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并经省创意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意办”)审核推荐,省推动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授牌的创意产业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评选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政府扶持、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创意办主要负责接收申报材料、考察联络、组织评审、培育推动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新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认定标准:

  (一)园区(基地)注册地和经营地点位于福建省辖区内。

  (二)园区(基地)建设发展要有明确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园区(基地)面积要有比较大的规模,建设发展要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逐步按照产业定位形成区域特色;园区(基地)内70%以上的入驻企业从事创意设计、数字服务创意、文化创意、时尚创意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等经营活动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研发经营活动。园区(基地)经营总收入应具有一定规模,居于全省同行业相对领先位置,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预期效益较好。

  (三)对已经成形的园区(基地)的要求是:园区可以在原有已形成一定规模集聚区域或街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整合,具备一定的场地和建筑规模,入园或已签订入驻协议的创意企业已有一定数量且正在按计划继续招商或出租给创意企业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面积的比重经核定超过50%以上;基地可以由一个或若干个主导的创意企业与相配套的关联创意企业组成,按创意产业链延伸布局企业,主导企业或产业链应属于创意产业四大重点领域(创意设计、数字服务创意、文化创意、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

  (四)对在建园区(基地)的要求是:在建园区(基地)有明确的园区(基地)规划和发展前景,有明确的运营机构或业主;园区(基地)土地使用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当地政府部门签定有土地出让合同;在建设过程中同时开展招商活动,有明确的招商计划,已签订入园意向协议的创意企业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达5家以上;列入省在建重点项目或省预备重点项目的优先考虑。

  (五)园区(基地)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园区(基地)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基建手续完备,园区(基地)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

  (六)园区(基地)管理制度健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园区(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基地)的统筹协调、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七)园区(基地)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园区(基地)内水、电、通信、道路等公共设施完善,能根据入驻企业需求提供宽带网络、会务、展示等配套服务设施。园区(基地)应设有为创意企业、设计人员提供交流、培训、集聚和各种创意作品展示的场所。园区(基地)内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基地)总面积的20%。

  (八)园区(基地)是福建省重点项目或曾列为省重点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九)园区(基地)已列入地方政府投资计划的,并且园区(基地)有龙头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十)依托在高校大学科技园区的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可以直接申报。

  (十一)园区(基地)应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并配合所在设区市、县(区)、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改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认定标准:

  (一)改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是指符合各市、县(区)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并纳入各市、县(区)“退二进三”规划内,利用各地中心区的旧工业区、旧厂房、旧大楼等“三旧”建筑物作为建设载体的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

  (二)改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应有明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体,有明确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发展思路清晰,有具体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进度安排等。

  (三)对改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认定标准要求可适当放宽,按照“三个不变”的原则(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予以提前认定,并给予园区(基地)两年筹备期,筹备期内只发文认定并不进行授牌。

  (四)改建的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必须具备创意企业规模集聚、开拓发展所需的空间规模,且用于发展创意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少于80%,其他建筑面积可视为园区(基地)配套设施用房。

  (五)改建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应具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需填写《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申报表》,由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向省创意办行文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园区(基地)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二)园区(基地)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签署的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认定申请书;

  (三)已建或在建园区(基地)的总体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关联材料;

  (四)已建园区(基地)内创意产业和创意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在建园区(基地)已签订入园意向协议的创意企业情况资料;

  (五)园区(基地)经营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经济指标或预期指标值,并提交有关经济数据或预期指标值的出处来源;

  (六)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申报表中相关数据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七)已建园区(基地)近两年获得区级以上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在建园区(基地)已签订创意企业入园意向的协议文本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八)园区(基地)内企业(含已签订入园意向协议的创意企业)或创意产品获得区级以上奖励、名牌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九)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 省创意办负责组织创意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行业协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有关申报园区(基地)开展初评,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省创意办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评定为“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名单报省推动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省推动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不合格的园区(基地)由省创意办于联席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通知并说明原因。评审结果在我省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的园区(基地)由省政府授予“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每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四月底前,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管理机构应汇总上一年度园区(基地)发展和入驻企业的详细情况及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经设区市、县(区)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创意办报告。

  第十一条 “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的认定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创意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园区(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创意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省创意办。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基地)的认定条件,将撤销其“福建省重点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园区(基地)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福建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将通过产业资金引导、公共平台支持、宣传推广聚焦等相关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省创意办负责解释。



工程款欠条所盖印章非建设工程财务专用章,盖章人仍承担还款责任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要旨
2006年期间,陈勇为建工集团下属的兴化工程分公司托阿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吊装桥梁。2006年12月10日,兴化工程分公司向陈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兴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项目欠陈勇吊装费叁万元整”。落款处署名为叶蓓及兴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项目部,并加盖了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质量专用章。当日,陈勇在欠条空白处签署姓名及时间。涉案工程竣工后已投入使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欠条上所盖印章真实,能够证明出具者的主体身份,故结合欠条内容可以证明工程欠款关系,因兴化工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还款义务应当由建工集团履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欠条上加盖的为工程建设质量专用章,但章子所涉及单位名称及欠条载明的内容可以证实原告陈勇承接了被告建工集团的工程事实,被告建设集团并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系他人施工,且公司也支付过相应费用,因此,判决建工集团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要旨为,欠条上虽加盖的是欠款人不具有会计结算功能的印章,但在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市场不规范的背景下,结合印章出具者的主体身份和欠条内容能证明工程欠款关系,欠款人又举不出相反证据的,欠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陈勇所持欠条上加盖的系被告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质量专用章,欠条上的印章是否有效,被告建工集团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程质量专用章能够证明出具者的主体身份,故结合欠条内容可以证明工程欠款关系,因兴化工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还款义务应当由建工集团履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欠条加盖的是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专用章,但章子所涉及的单位名称及欠条载明的内容可以证实陈勇在兴化工程分公司承接的托阿项目上进行吊装施工及兴化工程分公司欠其吊装费的事实。因建工集团现并无相反证据来证明涉案工程的吊装部分系他人施工,公司也支付过相应费用的事实,故被告建工集团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案件来源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天民三初字第7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339号

三、基本案情
2006年期间,陈勇为建工集团下属的兴化工程分公司托阿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吊装桥梁。2006年12月10日,兴化工程分公司向陈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兴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项目欠陈勇吊装费叁万元整〈先付壹万伍仟元整,余款待验收后付清〈以实际财务支付为准〉”。落款处署名为叶蓓及兴化公司托阿公路第四项目部,并加盖了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质量专用章。当日,陈勇在欠条空白处签署姓名及时间。涉案工程竣工后已投入使用。庭审中,建工集团对陈勇提交欠条中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质量专用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经法庭询问,建工集团不申请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经法庭询问,建工集团对陈勇提交欠条中落款处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工程质量专用章不申请真伪性鉴定,法院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工程质量专用章虽系证明工程质量问题,但在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市场不规范的背景下,工程质量专用章能够证明出具者的主体身份,故结合欠条内容可以证明工程欠款关系。该欠条内容反映出陈勇与建工集团下属兴化工程分公司之间的吊装合同关系。关于欠付金额应当依据载明的欠款三万元予以认定。“〈先付壹万伍仟元整,余款待验收后付清〈以实际财务支付为准〉”等内容系对付款方式的具体约定,不能表示对欠款金额的变更。陈勇的签字只表明对欠款总金额及还款方式的认可。因兴化工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还款义务应当由建工集团履行。李勇主张交通费2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一、建工集团给付陈勇吊装费30 000元;二、驳回陈勇要求建工集团支付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陈勇持欠条向建工集团索款,虽然该欠条加盖的是建工集团兴化工程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专用章,但章子所涉及的单位名称及欠条载明的内容可以证实陈勇在兴化工程分公司承接的托阿项目上进行吊装施工及兴化工程分公司欠其吊装费的事实。因建工集团现并无相反证据来证明涉案工程的吊装部分系他人施工,公司也支付过相应费用的事实,故对建工集团上诉认为工程质量专用章对外不具有会计结算功能,叶蓓也不是公司会计,从而否定欠条的证明效力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有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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