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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5:37:51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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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适应城市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包括县属镇)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居委会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和动员居民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本居住地区建设成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文明地区。
第四条 居委会的任务:
(一)向居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教育;
(二)发动居民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居委会、文明楼(组)、五好家庭等活动,会同本居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三)积极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居民之间的一般纠纷;
(五)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六)动员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八)积极组织社会劳动服务事业的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九)及时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十)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其他公共事务。
第五条 居委会的区域范围应根据地理条件、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划分。市区一般为五百户至八百户,郊县城镇为四百户至六百户。
第六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居民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户数由五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劳动服务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居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第七条 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为二十至四十户,由居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
第八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可进行改选或补选。
第九条 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联系群众,愿为居民服务,得到居民信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较好,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人担任。
第十条 居委会应建立和健全工作、学习制度,定期召开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议,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议及居民小组长联席会议,定期向居民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居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走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居住地区的基本情况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补贴费和办公费,由地方财政按有关规定拨给。
第十三条 居委会具有自治权,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外,任何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居委会布置任务或索取书面材料、证明和各种报表。确需居委会协助或配合办理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后下达。属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
行办理的工作,应直接办理,不得下交居委会承办。
第十四条 居委会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起实施。



198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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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暂行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暂行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9891222

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暂行办法

【题注】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穿于生产始终,及时消除生产中不安全因素,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国家建材局决定在建材系统设“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以下简称安全检查资询员),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是全国建材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的兼职业务工作人员,行政上归原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全国建材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国家建材局安全管理部门指导。

第三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由局属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提名推荐,国家建材局审查批准,颁发“全国建材工业安全检查咨询员聘书”。

第四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身体健康;

(二)熟悉安全技术业务,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安全工作七年以上。

第五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职责:

(一)对建材工业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劳动安全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审查;

(三)参与建材行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接受企业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咨询;

(四)对建材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检查、指导和支持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五)参与国家建材局组织的安全检查及安全工作调研,提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六)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八)完成国家建材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工作任务。

第六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报告等;

(二)有权进入建材企业生产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对企业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三)向所在地建材主管部门和国家建材局反映地区或行业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见,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第七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进行安全检查时,要主动出示证件;

(三)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属于保密的文件、资料和生产技术。

第八条 安全检查咨询员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7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电
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力建设资金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



19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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