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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03:32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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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已经1998年6月1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6月1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及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  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六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一)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  (二)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向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出口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填写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  (五)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参加境外展览、中方在境外自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在申请时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同意,可以免予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  出口申请表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或者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涉及外交政策的,并商外交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四条出口许可证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六条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核武器扩散危险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外交部和国家原子能机构后,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予以中止或者撤销,并书面通知海关执行。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前款规定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略)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人民日报》(19980618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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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昭彰现代刑罚理念

杨涛


新华社报道,今年6月,北京市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为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试点区(县)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期间,这些罪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等制度,并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恶习、认罪服法。
现代刑罚理论认为, 刑罚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报应是指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来抵当其罪恶。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来教育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能力与倾向。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的管理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尽管,法律作出了遵守法律、法规,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等规定,也明确了具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所在基层组织配合。但是,实际上公安机关限于人力物力无暇管理,又无其他专门组织来担当此责,管理流于形式。更主要的是由于法律未规定相当可操作的载体,根本无法实现刑罚目的,因为,无论是要实现要报应还是预防,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载体,比如社区服务,通过这一形式,让犯罪分子感受一定的痛苦,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本人不再犯罪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不敢犯罪,达到报应与一般预防、特殊预防的目的。所有这些,使上述犯罪分子毫无拘束,既无报应之感又无教育改造之效,其与一般人没有区别,不能真正感受在接受刑罚,再犯罪比率也因此较高。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酝酿而生,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社区矫正组织的成立使得权责分明,真正便于管理,同时,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使报应还是预防的刑罚目的有了有效的载体。当今西方各国非监禁刑大量适用,体现现代刑罚人道主义,但是对于非监禁刑的管理却日趋完善,社区服务、社区帮教等多种制度日趋成熟,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顺应了现代非监禁刑的潮流。所以,在北京市部份地方展开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应大力推广,并应在取得经验后用法律加以明确,避免让一个有意义的罪犯改造制度成为短期行为,最终沦为政治作秀。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1996年6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公告
为了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6年7月1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0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①根据这一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收支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收支的外汇专用帐户。
注①已于1997年10月15日废止,现执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的外汇最高金额。
三、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



19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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