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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1:54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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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国家环保局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1991年2月22日,国家环保局

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掌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控制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参照《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流动污染源,是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尾气排放监测是污染源监测的一个方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之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一切有尾气排放的机动车都必须接受对其尾气排放的监测。包括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拥有、使用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其它有尾气排放的车辆。
第四条 一切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有关的标准、技术规定。
第五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检测场、站)、汽车排气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按照《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经质控考核合格后,发放《机动车尾气准检证》和《机动车尾气检测员合格证》等(有效期1-2年)。并对持证单位、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有权对持证单位检过的车辆进行抽测,其结果做为质量保证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动车尾气监测网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网络的业务牵头单位。
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按《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管理规定》实施。
在用汽车、摩托车排气污染的年检和路检按《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的分工是:
市(地区)和县级环境监测站是基层监测执行单位。
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出厂车以及汽车使用单位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本辖区内尾气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也可委托市(地区)级环境监测站执行此项任务)。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对下级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察证》(有效期1-3年),以及监测纠纷的核查仲裁工作,并纳入日常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范围,严格执行质量控制,保证监测质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全国机动车尾气监测的质量保证和数据中心,统一制定监测技术规定,汇总全国监测数据,纳入数据库管理。
第八条 一切承担机动车尾气检测的单位,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将上月检测的情况和数据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地区汽车排气监测数据汇总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市、县级环境监测站的汽车排气监测数据应按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要求时间上报。
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内容,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收集和整理上报。
第十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的收费办法,按《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军用车辆的监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制度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机动车尾气准检证》、《机动车尾气检测员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察证》均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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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每年定期在广西南宁举办,我区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权威、规范的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对及时准确传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宣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及成就,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舆论主动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新闻发布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
新闻发布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有关党的宣传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推动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新闻发布机制
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二级新闻发布机制。
三、新闻发布及其内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大事项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2.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3.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4.需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公布的区内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5.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是指以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要事项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2.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3.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4.其他需要公布的重要事项。
四、新闻发言人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定期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事项和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2.根据全区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有关信息。
3.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第一条所规定的职责和要求,负责突发事件的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新闻发言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明确1位分管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明确1--2位分管的领导作为本市新闻发言人。为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为新闻发言人配备1--2名联络员,组成新闻发言人工作班子。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新闻发布工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关资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主持召开或参加与本部门、本地区有关的新闻发布会。
2.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如何进行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同时,负责核实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并及时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
3.根据有关规定或授权,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事发地现场的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提供必要采访条件、管理现场采访的记者等。
五、新闻发布的形式
政府(或政府部门)新闻发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形式进行。新闻发布会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发布重要新闻的主要形式,主要就全局性和重大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记者招待会根据需要举行。
(一)定期新闻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2个月举行一次。记者招待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闻的重要形式,主要就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关方面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记者招待会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联合主持或单独主持,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地级市的新闻发言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出席;必要时可邀请港澳台记者、国外记者出席。若发布内容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可邀请自治区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
(二)不定期新闻发布。
若遇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要活动、自然灾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治安、刑事案件等事件,可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有关信息。对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可由相关部门或事件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向媒体发布新闻;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区直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共同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新闻发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定期、不定期新闻发布可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六、新闻发布的审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审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6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审批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组织新闻发布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执行。
七、新闻发布会场
新闻发布会场应相对固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布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场可由本部门和本地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布置。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
政府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以一种特殊形式开展的新闻宣传工作。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信息、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意义重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和协调力度,定期研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对于一些涉及重大路线、方针、政策,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灾情、疫情等重大新闻内容的发布,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原则立场。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活动,要注意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活动相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要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保持良好的联系、沟通,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保证重要的新闻信息以最合适的规格、形式进行发布。
(二)建章立制,不断提高新闻发布水平。
1.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确定了解和熟悉各方面工作情况,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新闻宣传工作知识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同志要不断学习和准确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密切跟踪社情民意的变化,注重舆情分析,要熟悉新闻运作和公关事务方面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增强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不断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贴近性和实效性。
2.要为新闻发言人及工作班子提供相关的工作条件。让新闻发言人参加本部门、本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会议,参阅有关重要文件,以便掌握更多的信息,更好地开展工作。
3.新闻发言人应保持相对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和指导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的组成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三)抓紧抓好新闻发言人队伍的组建工作。
  为尽快组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把全区的新闻发布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尽快确定本部门、本地级市的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名单,并将其姓名、职务、联络方式等相关资料,于2004年11月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新闻办公室审定。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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