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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36:40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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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依法对教师工作进行自主管理。
第四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保障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取得,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以及有认定权的高等学校依法予以认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逐步使高等学校教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学
专科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具体工作,由地级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委托授权的规定,负责评定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编制标准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确定人员配置方案,择优聘任教师。学校对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中小学向社会招聘教师,由县级以上教育、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任教。
教师聘任期为一至六年,教师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中小学对在聘期内教师的解聘,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优先保证师范教育的投入。
高等师范学校要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培养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
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也应当参与承担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的任务。
第十一条 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派应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
鼓励师范专业毕业生到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乡村任教,并给予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师范专业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服务期至少五年。
第十二条 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教师应当按照计划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凡未按照计划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的,不予评聘或者晋级。
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级、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领导应当接受教师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组织教师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教师的收入应当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教师最低收入标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或者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和省规定支付的教师工资、离休退休金、教师津贴、补贴等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不得以学校收取的杂费抵拨教师的工资和补贴。
教龄满三十年,在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按照本人退休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领取退休金。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对教师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教师的医疗应当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每一至三年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和学校,可利用假期优先组织优秀教师进行休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建立教师评优奖励制度,定期表彰奖励优秀教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奖励,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十九条 鼓励广大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业,建立教师荣誉证书制度,对教龄三十年以上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扰乱学校秩序致使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或者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拖欠教师工资及政策性补贴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发放。挪用、克扣教师工资及政策性补贴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品行不良,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
(二)向学生或者家长索取财物,影响恶劣的;
(三)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四)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的教师义务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向用人单位追缴该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全部培养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该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全部培养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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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1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8〕9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驻锡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级行政机关和各市(县)、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县)、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领导机构发挥作用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行政权力清理和公开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完整性、真实性情况,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保密审查,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公开载体和场所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的建设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情况。

  (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事项完成情况。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及时详实;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进行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定期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定期考核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由市和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市级考核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考核方案。

  (二)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及测评,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

  (三)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相关资料、临时抽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郑拓彬致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换文

中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郑拓彬致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拉菲达换文


马来西亚政府贸易和工业部拿汀·马杜卡·拉菲达部长阁长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参照今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第七条,我荣幸地申明,双方的谅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旦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公约”)的成员国时,缔约双方应及时就扩大提交按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的投资争议领域的可能性进行协商。关于协商后缔约双方同意扩大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马来西亚的待遇,在同样情况下,不应低于给予其他国家的待遇。缔约双方同意的新规定应代替第七条。
  请确认,上述正确地陈述了双方的谅解。”
  我确认双方的上述谅解。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签字)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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