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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进口音像制品数据查询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17:29  浏览:8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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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进口音像制品数据查询系统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进口音像制品数据查询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了方便文化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核查进口音像的真伪,加大对走私、盗版进口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在中国音像电影网(av.ccnt.com.cn)开通了进口音像制品数据查询系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系统收录了1997年以来文化部审批的进口音像制品,并实行系统数据的动态更新(为防止盗版行为,数据更新时间原则上滞后于审批时间二个月)。

二、对公众开放的查询功能,输入需查询的审批文号或节目名称即可该音像制品的真伪。

三、各单位应对用户名、密码和查询所获的数据严格保密,如发现泄密情况,要立即报告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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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宁波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 奇

   2011年2月18日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是指简单、易记,或者具有个性化等特点的小型客车号牌号码。

  第四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公开竞价实施细则,确定特殊号牌号码的分类及公开竞价底价的定价规则,协调处理公开竞价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工作小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监察、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成。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公开竞价活动的协调和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的确定、投放和公开竞价成交后车辆的上牌登记。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的公开竞价程序和规则,按规定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并为公开竞价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号牌号码列入公开竞价范围:

  (一)末二位数为“66”、“77”、“88”、“99”的;

  (二)三位数以上为同号、顺序号、对称号的;

  (三)车主申请指定的。

  公开竞价的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数量不超过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计算机选号牌号码在车主所在行政区域内公开竞价,自编自选号牌号码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竞价。

  第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动态管理库,确定并分期分批投放特殊号牌号码。

  第十一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活动一般每月两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易中心会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第十二条 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一)已购新车的;

  (二)本市车辆转移登记的;

  (三)外地车辆转入我市的;

  (四)有意向购置新车的。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第十四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实行凭车竞价或按意向竞价。

  按意向竞价是指申请竞价时,竞价人有意向购置新车但尚未购置的。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应当在其网站和办事服务大厅公开发布每次投放号牌号码的数量、投放的号牌号码及公开竞价底价,报名和公开竞价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有意向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交易中心指定窗口办理报名申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公开竞价保证金,取得公开竞价资格。

  申请指定号牌号码的,应当经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经认可的,列入公开竞价范围。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有关单位选择相应的产权交易机构,具体开展公开竞价活动。

  公开竞价活动应当操作规范、程序简便、服务高效。

  第十八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使用权有偿出让主要采取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无竞价人的,该号牌号码列入下次公开竞价范围;只有一个竞价人的,由该竞价人按底价受让该号牌号码;有两个以上竞价人的,通过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使用权网上公开竞价出让。

  第十九条 竞价成交的,产权交易机构、买受人当场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有偿使用费,交易中心根据交费票据出具“竞价成交证明”。买受人凭“竞价成交证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上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买受人应当在竞得号牌号码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进行机动车登记,逾期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买受人竞得号牌号码列入下次公开竞价范围,已缴纳的竞价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对公开竞价所得的号牌号码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买受人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公开竞价所得号牌号码连续使用1年以上的,车辆转移、注销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买受人保留6个月。超过6个月买受人未将该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到本人(单位)新上牌登记的车辆,或因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该号牌号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号牌号码列入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动态管理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放的属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连续使用3年以上的,车辆转移、注销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车辆所有人保留号牌号码6个月。超过6个月车辆所有人未将该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到本人(单位)新上牌登记的车辆,或因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该号牌号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号牌号码列入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动态管理库。

  第二十四条 车辆注销登记、车辆转籍、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一换发牌照式样和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款项(包括违约保证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所属区域缴入市或县(市)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二十六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佣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向买受人收取,比例按竞买成交价的5%以下确定,具体收取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薛敏霞

立案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法定程序。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中,传统上都是采取以人立案的方式。近几年,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大胆尝试以事立案的侦查方式,促进了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从以人立案到以事立案,绝不仅仅是工作方式的不同,而是一种侦查理念的转变。下面谈一下对职务犯罪侦查中以事立案的认识。
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的案件,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笔者认为,以事立案是有法律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该法第八十六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人立案”,也可以“以事立案”。
以事立案有其必要性。以事立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立案方式。运用以事立案能够使查案工作及时进入侦查程序,有利于侦查人员依法及时使用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查明案情,防止证据灭失和制止犯罪危害进一步扩大;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有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克服办案阻力和工作被动;能够减少初查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大量重复性工作,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能够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在初查阶段为获取证据而使用侦查手段等违法办案,对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职务犯罪的侦查,是一种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务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经过初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事立案:(一)必须通过侦查措施取证的;(二)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 三)犯罪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的。”由此可以看出以事立案的两个条件,即:法律要件和侦查必需。
一、法律要件
1、要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这里所讲的犯罪事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侵吞公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等行为。犯罪事实存在与否,主要是看贪污、渎职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已经形成。如果危害结果的形成是不正确的,或者确定下来后达不到有关立案标准的,就不能立案。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嫌疑人暂不明确。以事立案有利于案件的依法迅速查处,或者有利于案件查处 中排除干扰和减少阻力。
二、侦查必需
1、案件证据必须通过侦查手段获取的;2、如不迅速立案,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3、如不迅速立案,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
以事立案有其积极的意义。首先,采取以事立案的模式启动侦查程序,使侦查手段和措施及时,合法出手,有利于依法、迅速、及时地打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立案后,侦查手段、措施和活动才具有合法性。有些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事实,危害结果比较明显,但具体行为人并不明确,如果一定坚持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先确定犯罪嫌疑人,由人到事,显然会坐失良机,影响案件的侦查和证据的获取。
其次,有利于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在全国范围来看,查处职务犯罪的工作还很不平衡。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是很多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务犯罪侦查大多沿用传统的以人立案的单一模式。而采用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相结合的侦查思路,则可以克服这一不足。
第三,有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减少和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没有杀人、放火那样明显直观,行为主体的地位、职权和社会背景也往往影响到对该类犯罪的认识和判断,仅仅从认识和判断以及“关系网”的角度来看,要比一般的刑事案件的办理要难。司法实践表明,案件刚刚开始办理,说情者蜂拥而至,干扰不断,阻力重重。大胆采用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抓到证据再抓人,既有助于办“铁案”,又可以减少办案的阻力和干扰。
第四、以事立案的案件,即使撤案,负面影响也较小,通常不会引发刑事赔偿问题。立案后,全面侦查活动开始展开,可能会出现与立案时的事实不相符合,或者证据发生变化的情况,因而导致撤案,这本来是法律所允许的。然而,由于“以人立案”的侦查方式在立案时就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使侦查工作不可避免地针对特定的人,当案件无法侦查终结或撤消案件时,难免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还面临着刑事赔偿的问题,给检察工作带来被动。而采取以事立案的案件,经侦查即使撤消案件,由于侦查工作对事不对人,因此负面影响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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