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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2:12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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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 集
第三章 优 待
第四章 安 置
第五章 奖 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应当依照本规定完成征集义务兵任务,并做好义务兵及其近亲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第三条 本市义务兵的征集工作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的义务兵的征集、优待和安置工作,由生产建设兵团负责。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近亲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 征 集
第四条 本市每年征集义务兵的任务、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当年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五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按规定的时限到指定地点参加当年的兵役登记。
根据军队需要可按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兵役。
每个公民都应教育、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亲属依法服兵役。
第六条 兵役登记工作由区、县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层单位对登记的公民应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条件的审查,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八条 征兵期间,招工、招干、招生工作应服从征兵需要。
第九条 征集义务兵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部门逐级下达。各级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集任务确定体格检查名额及对象。
第十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当服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如实反映身体情况,不得逃避体格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负责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应当依照体格检查标准,准确作出体格检查结论。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由公安派出所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合格后,由上一级公安部门和单位联合复审。
政治审查中涉及到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经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应征公民的所在单位,应组织欢送。

第三章 优 待
第十四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近亲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十五条 公民应征入伍后,即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原所在单位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享受标准和统筹、发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入伍后,其承包的责任田(草场)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应予以保留,承担的义务工予以免除。
在职公民应征入伍后,其转正,定级,调整工资,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近亲属在分配住房、申请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安排住房时,应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数。
第十八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民航售票处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方便军人凭证购票。有条件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应设立军人候车室。
第十九条 对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准予暂缓年审,待其退伍后,一年内凭《士兵退伍证》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四章 安 置
第二十条 家住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三至六个月安排工作。入伍前在职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可以自谋职业。
农村籍的退伍义务兵,乡(镇)企业及村办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录用;县以上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到农村招工时,招收退伍义务兵人数比例,应不少于招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服役期间立过功的退伍义务兵,应优先录用。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或招工进行文化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取,年龄可放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二、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实施有偿安置。安置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列支。
被指定接收安置二 、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应当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收入低于本地平均水平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补助经费。对退伍回乡务农的义务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他们发展生产。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完成征集任务成绩突出的;
(二)动员、支持亲属服兵役,起模范作用的;
(三)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得以团以上机关表彰的;
(四)优待、安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受征兵任务的单位,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当地每个义务兵近亲属三年优待金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也可视情节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职人员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个体工商业户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由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年内不得经营。
第二十七条 收留或隐藏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或服兵役人员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拒绝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优待义务兵及其近亲属、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办理兵役登记,征集入伍以及优待、安置等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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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的;

(二)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的;

(三)没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的;

(四)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机制程序的;

(五)没有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的;

(六)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七)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八)没有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

(九)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制度的;

(十)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的;

(十一)没有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

(十二)没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十三)不及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四)对考核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有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通过通报,按政务公开考评规定扣除相应分值、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提出追究建议,经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对下级有关机关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有关机关收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向建议提出机关反馈责任追究结果。

第十二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5]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铁道部办公厅、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针对目前部分地方卫生监督服装胸牌编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卫办法监发[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规范(见附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予以纠正。

附件: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规范

省区市(部委) 胸牌编号范围

北京市 110001——119999
天津市 120001——129999
河北省 130001——139999 
山西省 140001——149999
内蒙古自治区 150001——159999 
辽宁省 210001——219999 
吉林省 220001——229999 
黑龙江省 230001——239999 
上海市 310001——319999 
江苏省 320001——329999 
浙江省 330001——339999 
安徽省 340001——349999 
福建省 350001——359999 
江西省 360001——369999 
山东省 370001——379999 
河南省 410001——419999 
湖北省 420001——429999 
湖南省 430001——439999 
广东省 440001——449999 
广西自治区 450001——459999 
海南省 460001——469999 
重庆市 500001——509999 
四川省 510001——519999 
贵州省 520001——529999 
云南省 530001——539999 
西藏自治区 540001——549999 
陕西省 610001——619999 
甘肃省 620001——629999 
青海省 630001——639999 
宁夏自治区 640001——649999 
新疆自治区 650001——65999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60001——669999 
卫生部 000001——005000
铁道部 010001——0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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