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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01:48  浏览:9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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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为了有效地控制我市新增摩托车的发展总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自一九九四年起,对新增摩托车上牌额度实行有偿使用,并通过竞购方式收取有偿使用金。现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实行以下暂行办法:
一、有偿使用金的来源
本市范围内新增的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收取的有偿使用金。
二、有偿使用金的使用
1、在扣除竞购费用后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
2、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市长备用金,主要用于城市交通管理中应急事项的费用支出。
3、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在本辖区内收取的私人擅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其总额的60%返还给县政府,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交通管理。
4、市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2%,用于弥补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三、有偿使用金的管理
1、根据收支两条线分开的原则,有偿使用金由财政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
2、凡需使用该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向市计委申报,由市计委审定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并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199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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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树立社会公信力

岳新民 李志强


司法鉴定是整个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司法鉴定结论与其它诉讼证据相比,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特性。它与其它证据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对于准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损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影响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问题及原因
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来看,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要明显滞后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存在着不少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鉴定的客观与公正,影响了诉讼活动的开展与成效,也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一)司法鉴定立法不完善,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目前在司法鉴定方面还没有统一的国家立法,有关鉴定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当中。而在三个诉讼法中这些规定又过于原则、简单,加之缺少配套法规,以至在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由于司法鉴定立法的严重滞后,事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条件、法律责任以及鉴定的决定于委托、鉴定的受理、鉴定人资格的审批、鉴定机构的管理、鉴定技术标准、鉴定结论标准、特别是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鉴定活动的监督等一些具体事项均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致使鉴定活动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鉴定体制的问题、鉴定人员的问题、鉴定程序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鉴定活动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而这种混乱的局面,难以适应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司法鉴定体制缺乏规范性于科学性,给“暗箱操作”者以可乘之机
我国现行的是“多系统、多层次、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的鉴定体制。即在公安、监察、法院三个系统中各自配备县、市、省、中央四级司法鉴定机构,各系统自成体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和部分政法院校、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的一些鉴定机构,对外开展鉴定业务。还有司法机关与一些医院横向合作成立的鉴定机构也参与鉴定。这种多元化的鉴定体制,显然缺乏科学行于规律性,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分散和浪费,而且引发了司法鉴定运行机制上的混乱。首先是机构繁杂,分工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在鉴定受理上没有明确的分工,普遍存在着随意性。即没有地域或级别管辖的限制,也不存在类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的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随意的取舍。甚至有些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管鉴定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不管是否属于正常的鉴定范围,不管自己是否具备对该项鉴定业务的鉴定能力,只要有利可图便来者不拒,在技术力量及技术设备软件、硬件条件均不具备的情况下随意受理鉴定。还有的鉴定机构超范围包揽多个专业的鉴定,成了“万能鉴定人” 。 这种随意性不可避免的要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可能使本来应该受理的鉴定业务由于某些原因而随意的被拒之门外,致使一些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的腐败现象在鉴定队伍中蔓延。再者是结论不一,困扰办案。由于鉴定机构的重叠设置,而众多的鉴定机构又都处于各自为政、相互独立的状态,互相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协调,只是低水平的重复鉴定现象相当普遍。在司法鉴定中,同一案件出现几份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情况决非罕见,尝试具体的办案人员无所适从,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三)鉴定人资格没有统一标准,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证
鉴定人是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科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双重身份,其知识结构和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鉴定的质量。由于鉴定人地位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国法律对鉴定人条件的要求都是十分严格的。首先,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应该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并要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备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品德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这些都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学识水平、道德规范院达不到上述的要求,由此原因而造成的冤案、错案时有发生,鉴定质量难以保障。其根源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关于鉴定人资格标准的法鲁规范,没有一个严格的鉴定人准入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基本策略
众所周知,司法鉴定是以科学办案来达到保证司法公正的目的。因此,如何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宗旨,也是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策略之所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开化
在鉴定程序上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坚持司法鉴定与司法审判相分立原则,实行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鉴定过程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到场,并可以向鉴定人就鉴定相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鉴定组织者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人违反程序,或有新的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司法鉴定即为终局鉴定。
(二)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是对鉴定活动最有力的公开监督。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人亲自出庭,除了宣读鉴定结论外,还要说明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科学的态度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证据意义,并要当场解答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审判人员就有关鉴定所提出的各种问题。
(三)发挥庭审质证功能,允许辩方聘请专家证人
从司法鉴定的属性来看,它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只有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的人才能解读。所以,既然在庭审中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就应该允许辩方为弥补专业知识的欠缺而聘请“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可由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来承担),以充分发挥庭审质证之功能。这样,不仅可以切实解决专业垄断、暗箱操作的问题,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去伪存真,而且能够增加鉴定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增加鉴定人员的办案责任感,从而达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的目的。
(四)建立、健全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活动理应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与制约。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司法鉴定中的一些腐败现象,从而达到提高鉴定质量的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2782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农办农[2008]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

  2007年12月8日,我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第9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944号),12月12日,我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农业部公告第945号)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农业部公告第944号)2个公告。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农药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关键举措,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和宣传培训到位,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要根据我部“农药登记管理年”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期限,确保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全力做好农药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

  按照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部将在2008年7月1日以前完成原已批准登记产品的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具体更换程序详见附件1-3)。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农药登记续展等工作,组织本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的申报和初审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与本辖区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按期完成农药登记证和标签更换工作。

  三、加大市场监督和管理力度

  加强市场监管是确保新规定顺利落实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根据我部农业生产资料专项整治的要求,把农药市场监管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切实抓出成效。一要加强源头治理。对农药企业监管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属农药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跟踪,尤其是对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中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二要加强市场监管。把监管重点从省、市、县级批发市场下移至乡、村一级营销点,重点查处违法添加违禁高毒农药的产品和假农药,以及连续多年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三是通过明查暗访、群众举报,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无证生产的黑窝点,要进行严打,对违法的产品及企业要进行通报和曝光。四是进一步发挥《农业部农药监督网络联动系统》的作用,形成全国各地打击假劣农药的联动机制。各级要指派专人负责,根据条件设立本辖区的农药监督网络联动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暂停办理所涉及产品的登记续展。

  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四、强化宣传与培训

  新出台的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要求高,切实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全面贯彻执行好新管理政策的前提。为此,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初审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学习,做到统一思想和认识、统一理解和执行标准,特别是要全面正确理解过渡期的政策。组织好本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工作。强化对农民的宣传、培训。特别是针对农药名称、产品标签等管理政策变化大,农民认识和熟悉要有一个过程等特点,通过广播、电视、张贴挂图,印发宣传材料、组织现场培训等形式,开展新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

  附件:

  1.农药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更换工作程序

  2.“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操作使用说明

  3.“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2.0”操作使用说明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1:
农药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更换工作程序

一、结合续展登记的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工作程序
(一)安装新的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已更换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升级有关程序,并在网上发布。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及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下载安装(具体安装说明详见附件2、3)。
(二)制作标签样张,提交标签电子稿。各相关企业参考原电子标签的内容,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作标签样张,并通过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交标签电子稿。境外企业通过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标签电子稿内容和格式应与新标签样张一致。
(三)申请续展登记。在提交标签电子稿后,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第657号公告等农药续展登记的有关规定(应当同时提供原登记核准标签和新标签样张),境内企业向所在辖区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申请办理续展登记;境外企业直接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申请办理续展登记。
(四)初审把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做好农药续展登记受理和初审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农药续展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新标签样张和标签电子稿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子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相关企业);对符合要求的,一是向申请人“农药续展登记受理通知书”,二是通过续展登记专用软件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发送受理信息;三是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送标签电子稿;四是将企业提交的登记核准标签原件及新标签样张及时邮寄给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
(五)做好有关审查审批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接收登记核准标签、新标签样张、标签电子稿等后进行续展登记审查。经农业部审批后,不同意续展登记的,告知申请者具体理由(对标签不合格的,同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相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或有关境外企业);同意续展登记的,下发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新登记核准标签,同时上网公布农药登记信息和标签电子稿。
(六)领取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凭“农药续展登记受理通知书”和原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境内企业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登记核准标签;境外企业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核准标签。
二、其他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工作程序
(一)安装新的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及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下载安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发布的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具体安装说明详见附件2、3,已经安装的,不需要再安装)。
(二)制作标签样张,提交标签电子稿。各相关企业参考原电子标签的内容,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作标签样张,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交标签电子稿。境外企业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标签电子稿内容和格式应与新标签样张一致。
(三)申请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在提交标签电子稿后,按照农业部第944号公告的规定,凭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原登记核准标签、新标签样张等材料,境内企业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
(四)对标签初审把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应的企业(并同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对符合要求的,向生产企业发给资料接收凭证,签署相应的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时寄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同时将标签电子稿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发送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五)做好更换登记证及核准标签有关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接收标签电子稿和相关材料后,对标签电子稿进行审查。对标签不合格的,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电子标签稿退回相关省药检所或境外企业;对标签合格的,换发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新的登记核准标签,同时上网公布农药登记信息和标签电子稿。
(六)领取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凭资料接收凭证和原登记证,境内申请人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境外申请人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

附件2:
“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操作使用说明
一、安装前注意事项
1.本系统运行环境的最低配置要求为:Windows98操作系统、64M内存、1G硬盘空间、能够正常登陆因特网。
2.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系统包含在农药登记管理系统V7.0中,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所(站)(以下简称省所),不要将此软件安装在用于省所续展登记的同一台电脑中。
3.本系统安装包下载及系统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原省所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相同。
4.本系统不支持通过代理服务器上网的网络环境,如遇到此问题,请与本单位网络技术人员商议。
二、基本功能介绍

图一 系统登陆界面
1.系统登陆界面如图一所示,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选中电子标签选项(默认选项),点击登陆按钮。
2.登陆后,系统进入标签审批界面(如图二)。界面左侧显示六个功能按钮。其中属于标签审批的功能按钮为:待审批标签、待发送标签、部所否决标签;属于查询统计的功能按钮为:省所审批通过、省所否决标签、部所审批通过。

图二 标签审批界面
3.待审批标签:点击待审批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省企业最新提交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如图三)。省所可以对标签内容进行修改,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对修改后的信息进行保存,如此时暂不发送该产品,该产品将进入待发送标签中。点击通过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直接发送至部所标签数据库中。点击否决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直接否决至所属企业。点击打印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打印标签。

图三 产品标签审批界面
4.待发送标签:点击待发送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修改但尚未发送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界面与操作同上述第3点待审批标签相同。
5.部所否决标签:点击部所否决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通过但被部所否决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省所可以根据部所审批意见,对产品标签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待审批标签中;省所也可将该产品继续否决至企业,由企业按照部所审批意见进行修改。
6.省所审批通过:点击省所审批通过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通并正在部所审批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7.省所否决标签:点击省所否决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被省所否决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8.部所审批通过:点击部所审批通过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部所最终审批通过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三、操作流程说明
1.用户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 (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在网站中部居右的系统软件栏目,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省所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安装包文件nybqm.exe。下载网页界面如图四所示。

图四 下载网页界面
2.系统下载至本地后,双击系统安装包文件,并按照提示连续点击下一步或确定按钮,直至程序安装成功。(安装前,请认真阅读上述安装前注意事项的第2点。)
3.安装成功后,点击桌面的系统快捷图标,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4.进入系统后,首先点击待审批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对其进行审核和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此时用户可以继续选择其它产品,进行相同的处理,也可直接点击通过或否决按钮,将产品发送。
5.点击待发送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可以对其再次审核和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也可点击通过或否决按钮,将产品发送。
6.点击部所否决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省所可以根据部所审批意见,对产品标签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待审批标签中;省所也可将该产品继续否决至企业,由企业按照部所审批意见进行修改。
7.建议用户在每次登陆后,点击省所审批通过、省所否决标签、部所审批通过三个按钮、了解本省产品标签的最新审批进展。
四、 技术支持
1.建议用户在本省企业产品标签未全部被部所审批通过之前,每日至少登陆一次本系统,以了解最新的审批进展情况。
2.用户在系统使用中,如遇到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部所监督处(010-64194005),药政处(010-64194086)。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部所信息处(010-64194018)。
附件3:
“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2.0”操作使用说明
一、安装前注意事项
1.本系统运行环境的最低配置要求为:Windows98操作系统、64M内存、1G硬盘空间、能够正常登陆因特网。
2.用户计算机中如存在我所2005年开发的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1.0,请先删除此系统。删除方法为:点击屏幕左下角开始→控制面板→添加或删除程序→选中农药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点击删除按钮。
3.本系统安装包下载及系统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原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相同,没有或遗忘用户名和密码的企业请向当地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所(站)(以下简称省所)进行咨询。
4.本系统不支持通过代理服务器上网的网络环境,如遇到此问题,请与本单位网络技术人员商议。
二、功能按钮介绍

图一 系统登陆界面
1.系统登陆界面如图一所示,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陆按钮。
2.登陆后,系统首先进入企业信息维护界面(如图二),该信息来源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以下简称部所)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用户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带有红色星号的项目为必填项。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将修改后的信息进行保存,点击打印按钮将打印纸质的企业信息,点击发送按钮将信息发送至部所数据库中。

图二 企业信息维护界面
3.企业信息发送成功后,将进入标签信息录入界面(如图三)。界面左侧共有六个功能按钮分别为:待处理产品、已处理产品、已发送产品、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省所审批合格标签、不合格标签。

图三 标签信息录入界面
4.待处理产品:点击待处理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尚为录入标签信息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录入界面。其中产品的登记证号、老产品名称将自动显示,新产品名称也由系统按照新产品名称命名规则自动生成。如果新产品名称提示查询不到结果或用户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新产品名称存在异议,也可按照新产品名称命名规则,自主命名。标签信息录入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已处理产品。
5.已处理产品:点击已处理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录入标签信息但尚未发送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录入界面。用户可以对标签信息进行检查修改并再次点击保存按钮;点击打印按钮,将打印纸质的标签信息;点击发送按钮,将此产品的标签信息发送至所在地的省所。
6.已发送产品:点击已发送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录入标签信息并成功发送的产品列表及产品的审批状态。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7.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点击部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被部所审批合格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8.省所审批合格标签:点击省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被部省所审批合格并正在部所审批中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9.不合格标签:点击不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被省所或部所否决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用户可以根据省所审批意见和部所审批意见对标签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已处理产品中。此时可按照上述第5条已处理产品,继续操作。
三、操作流程说明
1.用户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 (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在网站中部居右的系统软件栏目,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企业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安装包文件nybq.exe。下载网页界面如图四所示。

图四 下载网页界面
2.系统下载至本地后,双击系统安装包文件,并按照提示连续点击下一步或确定按钮,直至程序安装成功。
3.安装成功后,点击桌面的系统快捷图标,并输入本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进入系统后,首先检查或修改本企业的企业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并随后点击发送按钮。企业信息发送后,系统将进入标签录入界面。
4.进入标签录入界面,首先点击待处理产品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录入其标签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此时用户可以继续选择其它产品,进行相同的处理,也可点击待发送产品按钮。
5.点击待发送产品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可以对已录入的标签信息进行检查和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发送。此时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已成功完成。
6.建议用户可以在每次登陆后,点击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省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不合格标签三个按钮,了解已发送产品的标签审批最新审批进展。对于不合格标签中出现的产品,可按照上述功能按钮介绍中的第9点不合格标签进行处理。
四、 技术咨询
用户在系统使用中,如遇到技术或操作问题,请咨询所在地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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