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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56:36  浏览:9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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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

  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依据《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编制,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支撑未来五年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安全生产科技现状与需求
  (一)安全生产科技成就。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关心人民群众安全与健康。“十一五”时期,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在研究院所、高校和广大企业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有了新突破,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有了新进展,安全技术支撑平台有了新增长,安全生产科技队伍技术水平有了新提高。
  1.安全生产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有了新突破。
  依托国家基础研究973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取得了煤与瓦斯突出的力学作用机理学说重大突破,为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和仪器设备开发提供了重要基础。研究揭示了煤矿采动影响区应力场、裂隙场和瓦斯流动场的形成特征和分布规律,为优化40大类煤矿瓦斯抽采方法、提高抽采效果和瓦斯事故防治提供了理论基础。
  2.安全生产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有了新进展。
  “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领域11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涵盖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主攻方向,以重大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在煤矿瓦斯、火灾、顶板、水灾重大灾害防治,非煤矿山尾矿库在线监测、帷幕注浆堵水隔障地压监测与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智能监控等方面取得了61项先进技术成果,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用高新技术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整体上水平,在试验、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推动了先进适用技术广泛应用。
  3.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平台有了新增长。
  “十一五”期间加大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共建立了6大类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3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试验室,8大类60个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培育了一批先进典型和示范样板,核准批复了170多家甲乙级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提升了安全科技成果研发、试验、检测、孵化、生产、应用、推广能力。安全技术支撑平台和示范工程在落实《通知》提出的强制推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等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和特种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等卫星定位装置,鼓励推广渔船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等工作中发挥出了积极作用。
  4.安全生产科技队伍技术水平有了新提高。
  “十一五”期间,一方面积极发挥高校主力军作用,加快了安全技术与工程专业学士、硕士、博士专业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安全科技,通过及时发布安全科研项目指南,引导企业加大自主研发力度,通过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奖,激励科技人员攻坚克难、创造佳绩,增加了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的机会。“十一五”期间高校共培养了15万多名本科以上安全技术与工程专业人才,其中硕士约5000名、博士生约1000名。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有百余家共千余人次,使得安全生产科技研发队伍不断壮大、中青年科技骨干迅速成长、学科带头人脱颖而出。
  (二)安全生产科技存在问题。
  “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科技不但对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有直接贡献,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尽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新期待相比,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仍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生产发展需要。
  随着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与依赖日益加大,受资源环境影响,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延伸,各种危险因素生成、演化与流动规律突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区后,一体化安全保障技术要求愈来愈高。生产制造设备和装置成套大型化、生产自动化、决策智能化,对安全监测监控传感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物联网、云计算超前感知系统,应急救援装置大型、专业、配套和信息传输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智库系统建设等技术研究和攻关,仍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安全生产发展需要,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亟待深化,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2.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
  安全生产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结合不紧密,成果转化率低、安全产业化率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升级换代机制尚未建立,市场化运作活力不强。国家财政、金融、信贷、税收、保险等手段尚未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
  3.安全生产科技基础相对较差。
  支撑安全生产科技研发的检测检验、科学试验、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安全生产科技基础相对较差,整体规划和系统设计不完善,存在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配置不均衡,缺乏全社会共享机制等问题。
  4.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
  美国在公共安全领域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了专业研究基地和生产科技创新体系,依靠高新技术进行综合集成,每年投入约250亿美元科研经费,企业自主研发的安全投入更不计其数。日本政府斥巨资建设国家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研究机构,仅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所就拥有高级研究人员250余人,年度预算超过100亿日元。我国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与其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企业安全科研投入没有硬性规定和制约措施,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缺乏动力,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尚未真正形成。
  5.安全生产科技对提升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支持较弱。
  安全生产科技在支撑安全监管监察,提升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应急救援和物证溯源能力不足,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管理能力较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小、发展集聚度低,技术含量低、职能单一、服务功能不完善。
  6.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尚不健全。
  随着科学技术爆炸式发展,生产方式不断变革,新形势、新问题日趋复杂,老标准不适应,新标准跟不上,标准修订不及时的矛盾日益彰显,以安全技术标准引导、规范、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生产方式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安全生产科技需求。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任务承上启下的关键五年,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方面,有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普遍提高。挑战方面,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家实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战略不断推进,经济持续平稳高速发展,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压力加大,为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结构、保增长、促发展,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中,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将面临新考验。
  1.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未来五年随着矿井开采垂深逐步加大,重化工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不断提升,生产装置的复杂性、危险性不断加大,依循规律,科学指导,遏制重特大事故,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需要顺应安全生产发展规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深入探索事故因子流动演变发生发展规律,在危险辨识、预防、控制、救援和行为管理以及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等理论方面有所突破,切实解决指导安全生产实践的重大理论问题。
  2.安全生产关键性应用型技术研究。
  重大关键技术是“科技兴安”的基石和原动力。加强关键性应用型技术研究,加快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控制力和事故防范能力,亟需在监测监控传感器、物联网、云计算等方面加大开发与应用力度,做到提前感知、超前防范,早期化解风险,使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3.安全生产科技基础建设。
  安全生产科技基础建设是安全科技发展的保障。加快科技成果应用,着力提升安全科技成果研发、试验、检测、孵化、生产、应用、推广的能力,亟需加快科技研发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安全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安全产业园建设,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奠定坚实基础。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管理。
  规范科学的机制和方法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管理、提升工作效能的保证。加强政府社会管理,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亟需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监管监察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实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智能化和企业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5.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保障。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亟需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科技支撑、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体制机制,培育和创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控制力和事故防范能力,为遏制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发展思路。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坚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方向,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依法推动、科研院所和高校技术引领、企业自主发展”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新格局,坚持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安全生产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重要支撑。大力整合安全生产科技优势资源,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组建安全科技创新战略联盟,加快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升级,不断推进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强化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增强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力争在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大型装置研发、技术支撑平台和示范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安全产业化建设及完善安全生产标准等方面有新发展,在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方面有新建树。
  (三)工作目标。
  1.围绕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事故致因、危险辨识与评价、灾害预防与控制、应急管理、行为科学、社会科学、安全经济、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力争取得新突破。
  2.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重大事故与灾害防治、职业危害预防、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等研究,力争取得100项创新性成果。
  3.建立20大类100个专业门类相对齐全、独具特色的安全技术示范工程(见附件1)。
  4.建立9大类100个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建立30个安全工程专业技术研发中心和50个安全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发展和规范建设5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
  5.稳步推进大型企业安全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培育100家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型中小示范企业。
  6.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安全装备升级换代,开展安全生产100项先进适用技术和1000项新型实用产品的遴选工程,创建5个安全产业示范园。
  7. 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在科技项目研究中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不少于200个。
  8. 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力争使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方法更加科学、手段更加完备。
  表一 “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科技目标  

类 别
“十二五”时期
“十一五”基数
增长幅度

基础理论研究
9类
8类
12.5%

创新技术成果
100项
61个
63.9%

创建示范工程
100个
60个
67%

打造支撑平台
100个
42个
138%

创建研发中心
30个
0个
30个

创建创新中心
50个
0个
50个

培育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
5个
3个
67%

遴选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100个
0个
100个

推广新成果新技术
100项
85
17.6%

推广新型实用产品
1000个
80
1150%

创建安全产业示范园
5个
0个
5个

制订安全技术标准
200个
161
24%


  三、重点任务
  (一)重大基础理论研究。
  以重大事故演化基础理论研究为突破口,围绕工矿商贸企业典型重大事故致灾机理、演化过程、预防控制,揭示事故发生发展规律。重点开展煤矿重大煤岩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地球物理响应规律研究,深部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监测预警基础研究,油品储罐及硫铁化合物自燃机理研究,以及融合社会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行为学、安全文化等理论,开展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研究等,为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科学指导。
  (二)重大灾害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重点开展深部突出矿井瓦斯灾害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深部矿井隐蔽灾害探测与治理技术,煤矿安全感知关键技术与装备,非煤矿山重大动力灾害风险辨识与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化学品储运安全保障及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技术与装备,重大工业事故防控和救援技术与装备,多功能低功耗无线探测传感技术等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
  (三)安全避险、应急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
  以安全避险系统、应急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应急通讯信息可视化管理系统为重点,深化矿井六大安全避险系统研究,灾区侦检探测可视化、智能化快速决策系统研究和应急救援模拟仿真与演练系统研究等。加快矿山大型机动救援技术装备、矿井潜水救生装备、单兵轻型集成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装备、灾区探测救援机器人、飞行侦测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快速堵漏设备、移动应急指挥救援集成装备等研究,开发一批先进适用重大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
  (四)职业危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针对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气压、低温、低气压、辐射等典型职业危害理化特性,以防尘、防毒为重点,研究开发粉尘毒物作业场所集成高效在线全过程监测监控系统、便携灵敏快速直读的职业危害监测仪器设备、矿山新型湿喷作业机器人。开展典型职业危害控制和治理技术与装备研究、深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和信息处理集成装备与高效降温系统研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研发等。
  (五)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建立门类相对齐全、领域广泛、布局合理的9大类100个技术支撑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培育和创建30个安全工程专业技术研发中心、50个安全技术创新中心、5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打造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成果研发、试验、检测、孵化、生产、应用、推广等功能完整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链。引导、支持、鼓励各地创建一批安全产业园,培育5个安全产业示范园,提高安全技术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
  表二 9大类100个技术支撑平台

科技成果研发平台
30个

科技成果孵化平台
15个

检验检测与物证分析平台
18个

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
7个

事故调查专家支持平台
6个

安全信息平台
6个

安全科普平台
6个

法规援助指导服务平台
6个

事故模拟仿真和物证溯源技术平台
6个


  (六)安全监管监察技术装备与方法研究。
  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引导、智能辨识、智能执法、标准统一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改善执法人员技术装备,加快安全生产信息互联互通,为现场执法人员提供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方便快捷的技术支持。研究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与方法,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执行有力、考核有据、持续改进、安全高效的保障体系。
  (七)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中突出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厘清欠缺的标准,甄别不适应的标准,跟踪国际前沿的标准,注重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接轨,做到合理规划、统筹部署、精心组织、认真编制。通过组织、规划和引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研究。
  四、重点项目
  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科技需求,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重点和难点,着力破解安全生产技术瓶颈制约,切实解决一批影响安全生产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安全生产重大技术装备,最大限度地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最大限度地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力求到“十二五”末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的安全生产科技基础(重点研究项目见附件2)。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用科学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成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科技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活跃、最具革命性的因素”,用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态度,把握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领导、支持和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切实把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经济政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
  充分用好现行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安全生产设备购置使用的普惠和特惠政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生产制造纳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煤层气抽采税收政策等。利用两年修订一次《安全生产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时机,扩大新技术、新产品税收优惠范围。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投入政策、自主创新装备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税收激励政策、知识产权质押等鼓励创新金融政策、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资金使用政策、产业发展的土地优惠扶持政策等。拓展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开展面向租赁公司融资领域,放开融资租赁准入门槛,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装备升级换代。
  (三)创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条件,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促进安全生产科技事业发展。
  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好“十二五”重点科技项目遴选,争取科技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中央预算投资安排意见和高新技术支持领域和范围,开拓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全生产科技支持领域。设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安全生产领域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等。研究建立国家、地方、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团体及民间资本等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拓宽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渠道。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政策,明确从企业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发、生产和使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主体责任。
  (四)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资源融合,着力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运用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充分发挥政产学研用多方积极性,鼓励技术、人才、资本、产业向安全生产科技领域集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联盟建设,加快安全生产科技从研发到应用全过程、多方位合作,引导和帮助其他行业领域前沿科技成果向安全生产领域转化,建立安全生产科技资源互补、配置科学、信息共享、协调有序的合作攻关工作机制,加快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五)加快人才培养,推进人才强安。
  以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充分运用安全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有利条件,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地加快中青年安全生产科技人才和高、尖、专学科带头人培养,努力创造条件使中青年科技人才在科研一线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使高、尖、专人才在实践中脱颖而出。努力完善安全生产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交流和安全生产科技人才知识更新,满足安全生产人才多样化需求。努力营造人人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氛围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环境,打造一支富有生气、充满活力、顽强拼搏、攻坚克难、可持续发展的安全生产科技人才队伍。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前沿技术发展。
  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安全生产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积极寻求全球性、区域性、多边和双边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合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紧跟安全生产科技新发展、新潮流、新趋势,加快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创新水平,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安全与健康国际公约、建议书起草编制工作,努力扩大我国参与安全生产国际事务影响力。
  (七)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落实情况检查与评估工作,确保规划落实到位。
  加强规划落实情况过程控制,依据规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执行情况评估等工作,狠抓落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完善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工作制度,始终把握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相协调,与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新任务相对接,既保证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又注意统筹区域平衡发展,推进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传培训“六大体系”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六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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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

审判权公正行使所面向的对象是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构成要素,作为两性之一,女性与男性有着共同点,但更有很多不同的历史经历、社会差异、生理差别等,因而,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应该是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然而,笔者却发现,现有的审判权行使中并没有特别关注性别因素,就审判权公正行使与女性之间关系的研究也很少,几乎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本文以女性主义这一新的视角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义。本文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站在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女性与审判权公正行使之间的关系做了客观分析,并对如何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进行了思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采用女性主义的研究视角首先分析了女性主义及其对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同时综合采用后现代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如何更好地将女性因素纳入审判权公正行使中进行考量、融入、重构进行了分析,并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思考。由于历史、生理等因素的影响,男女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造成了今日男女间仍无法磨平的差距,且其影响由于惯性思维的作用至今仍然存在。要达成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需要我们在对历史、现实进行全面了解、审视的基础上对于性别因素进行合理的解构,使二者达到无等级、平等的状态,如此,方能真正实现不需要考量差异地公正行使审判权,也唯有如此,方能真正达成党的十八大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



以下正文:

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温家宝


前言

自由、公正、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愿望与追求,在这一追求道路上,人类在历经了长久的原始暴力特别是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伤害的两次世界大战后,找到了更有效、更平和而文明的实现途径——法治。法治社会的建立无疑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然而,无论是立法、守法抑或是执法过程,无论是国内法抑或国际法,均由人们的主观因素所调控甚至支配,因而在法律的框架及法院的作用下,即使能做到相对的公平正义,却无法不因该法律、司法制度所处社会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等各方面社会环境而带上阶级、种族、民族甚至性别色彩,不可避免地导致某一特定群体利益超过其他群体。而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法治社会所要追求的公平、正义效果,就必须充分动员和发挥好各方势力尤其是各种弱势群体的作用,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就中国现阶段国情及未来国家制度规划而言,其法治建设中对于性别关注及保护等方面缺失的不足更值得关注与研究。因为公正行使审判权应该是对于整个国家而言,作为社会角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女性在审判权行使中的平等地位也必然包含其中,否则公正行使审判权便失去了其题中应有之意,也就不成其为公正行使审判权了。之所以强调公正审判权行使中的女性问题研究,是因为中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其对女性的压迫与歧视对于现代中国依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女性不如男性的惯性思维经过两千多年的思想建构已经深植中国民众意识。这种长时间、高强度的历史建构所形成的的惯性思维是如此的顽固而潜移默化,乃至于现今随着社会文明发展而预先有所醒悟的人们对此作出的一定的修正都遇到了阻碍。部分人尤其是男性认为,既然要呼吁男女平等,便不应该又给女性如此多的优待与保护。然而,站在历史的角度,男女本就站在不一样的起跑线上,女性较于男性的历史地位已然落后两千多年的历史间隔,加上固有的生理差异,若仍不对女性做出一定的保护,如何实现平等?要充分实现男女地位平等,司法的保护无疑是现代社会最有力、最有效的捷径。现阶段,中国法律对于女性保护已经开始给予关注,学界也有一定的研究,相对的,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的司法审判对于女性这一性别的研究与关注、保护度却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为此,本文特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对于女性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的作用进行一定的研究,希望能为相关领域问题的研究及解决提供一定的助益。

一、女性主义及其对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

由于工业革命始于西方,所以女性解放运动及女性主义的开端也产生于西方。无论是工业革命前的西方还是封建时代的中国,女性都处于依附的地位,其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压抑,毫无自由与公平正义可言。女性解放运动与女性主义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社会两性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深刻的历史变革。由此可见,女性主义与公正使用审判权研究二者之间具有极大相关性。

(一)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

“社会性别”一词是由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最早提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女性主义的发展及女性解放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社会性别”在英语中为“gender”,它与“sex”(性别)是相对的。Sex 指的是与生俱来的男女生物属性,而社会性别是一种文化构成物,通过社会实践的作用发展而成的女性和男性之间的角色、行为、思想和感情特征方面的差别。[1]“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极大推动了女性解放运动及女性主义的发展。20世纪初,女性主义思想初步发展,二战后,女性主义运动随之得到蓬勃发展。

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罗伯特·基欧汉将女性主义分为女性经验主义、女性观点派、女性后现代主义三大分支,这三大分支分别从性别的国际关系引入、女性观点的国际关系理论引入、国际关系的多元视角等方面分别进行论述。女性主义作为后实证主义的批判理论的一部份,在国际关系理论第三次论战中起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西方女性主义认为,首先,性别应该被看作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变量。[2]虽然女性并没有受到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视甚至并未给予考虑,然而,女性在国际关系中的实际存在性却不容否认,作为两性关系中的另一个变量,性别应成为国际关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变量,否则其客观、科学、全面性必然受到质疑。

其次,性别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构成性因素。[3]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深受西方传统法律哲学的二元论特点的影响,将女性因素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二元论主要表现在文化与自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柏拉图的名著《理想国》中便首次出现了文化与自然的二元对立。西方文化中,文化必然超越、统治自然。柏拉图在其中提出了“强权即公理”(might is right)的论断,并认为,那些身体上与智力上的强者应该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统治其他人。[4]亚里士多德则在其《政治学》中认为人类与自然、男性与女性等之间是对应的,女性由于缺乏理性特征,因此应为男性所统治。当然,亚里士多德认为对女性、奴隶与儿童的统治是不一样的:“自由人对奴隶的统治是一种类型;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是另一种类型;奴隶根本没有审辨的能力;女性具有,但无权威,儿童具有,但不成熟”。[5]公私领域的划分则存在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公共范畴通常指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私人范畴则指家庭及家庭生活。法律和社会传统上给予公共领域较私人范畴更重要的地位,同时,前者往往被视为是男性当然的领域,而后者则被视为是最适合于女性的范畴。[6]女性主义认为,二元论使得国际关系研究具有排除妇女和女性特征的性别偏见,如果要使国际关系研究更充实并接近真实,就必须打破这种二元论。

第三,性别应该被看做是一种改造因素。把性别引入国际关系研究不仅在于从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对世界政治知识进行重新理解和解构,而且还在于要对这一新知识进行改造,重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7]

(二)女性主义对研究我国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经说过:“我挥动手臂的自由止于另一个人的鼻子前。”[8]每个人都是单个的人,但又是社会中的人,要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则必须将每个人的自由限于他人的自由前。对于自由的限制,人类用自身的惨痛经历证明,法律无疑是最有效、和谐的方式。法律不仅解决冲突而且保证人们的权利与自由、义务与责任,但是,正如本文前文所述,法律是人类的主观思维产物,必然因为所处历史、现实等各方面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偏颇,要真正实现法律最佳的社会效果,就必须充分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合理解决冲突,真正实现人类的自由、平等,达到社会和谐。而要确保审判权公正行使,就必须充分发挥各方面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监督力量,切实重视少数、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女性作为社会两性中的弱者,其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的作用无疑应该得到关注。然而,在国内外繁多的理论研究与分析中,基于女性主义视角考虑、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文章却少之又少,因此,本文试图采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来对我国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进行一次创新性分析与尝试。

从上文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理论的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国际关系研究中对于女性的长期忽视、歧视在法律体系中同样存在,女性因此受到不公平的对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女性主义致力于打破这一状况,不但要国际关系理论将性别纳入理论变量进行考量,而且要从女性视角对国际关系理论进行重新建构,并在长期的发展中获得了一定成就,在国际关系理论争论中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女性要打破自身在法律体系中的不利地位,获得与男性平等的自由,就必须做出同样的思考与斗争,让审判权的行使充分考虑女性这一变量,并将女性变量逐步融入,实现新的平衡,达到真正的公平。


二、女性主义视角下对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分析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公民对于司法的认识度、依赖度日益提升,对于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期望值与要求也随之提高。作为实现、维护、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权能否公正行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女性变量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考量

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国(境)外担任高级职务(包括曾担任高级职务)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或我省批准来鲁从事短期或长期(3个月以上)工作的外国专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外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外国专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研究制定全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编制实施全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开辟并确定引进外国专家的渠道,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的交流合作关系;
(六)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经费的筹集和项目经费安排,并对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管理方法,并进行评估和推广;
(八)办理外籍专家来鲁工作、定居的有关手续并负责协调其工作安置;
(九)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在引进与管理外国专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专家引进
第六条 引进外国专家,应按程序报批。引进经济类、技术管理类专家,属省直单位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属市地的,由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需要国家和省无偿资助和有偿借用资金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或转报。
第七条 需要引进文教类专家的单位,应向省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资格,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审报批,经批准并取得引进外国专家资格认可证书后,按照规定程序引进外国专家。
第八条 已经批准引进外国专家的地区或部门应及时向外国专家发邀请函。其中属省直单位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邀请;属市地的,由市地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邀请。
第九条 应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特长,积极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外国专家在本地区、本部门内的调剂安排,由所在市地、部门负责;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剂安排,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协调。

第四章 专家待遇
第十一条 聘请单位要按照协议或合同支付外国专家工资。对无偿帮助工作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发给零用费。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购买外汇。
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派出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国专家可凭《外国专家证明书》、《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进出境、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外国专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
第十七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奖励:
(一)由聘请单位颁发奖状和奖金;
(二)由市政府、行署授予荣誉称号;
(三)由省政府授予“齐鲁友谊奖”;
(四)报请国家授予“友谊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引进外国专家所需经费主要由聘请单位自筹解决。属于以社会效益为主或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可向国家或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请部分无偿资助经费;在一年内可以取得经济效益,但资金需求较大的,可以申请有偿借用。
第十九条 需要国家和省无偿资助和有偿借用资金的,由聘请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申请,经市地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部门核准后,送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或转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建立年度财务决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新闻机构对外国专家进行宣传报道,应事先征得本人和聘请单位同意,新闻稿件须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尽力协商解决,或由聘请单位所属市地、部门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或协调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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