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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31:12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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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102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审计,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施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计内容

  (一)对于各类审计对象的审计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的规定。

  (二)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指南》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审计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适用的《指南》内容、以及调整补充的内容。

  (三)对于《指南》暂未覆盖的高管人员的审计内容,应当依照公司对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定位文件,参照《指南》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审计内容的确定方式。

  二、关于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

  (一)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办法》规定的高管审计工作,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并就审计发现出具报告。

  (二)高管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监管部门。

  三、关于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认定制度,明确区分主管、分管、协管高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清晰界定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认定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管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程序、方式和处理措施等。

  (三)对于高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上述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应当作为高管审计报告附件,一并报送监管部门。

  四、其它事项

  (一)高管人员应当每间隔三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从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截至2012年1月1日任职已满三年的高管人员,其任中审计应当在2012年内完成,审计覆盖年限应当不低于三年。如近三年内已经开展过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的,其任中审计可以在上次审计期限结束起算的三年后开展。

  (二)高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升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高管人员工作分工或分管业务领域发生调整,但职级不变的,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离任审计。

  (三)保险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总经理室或类似机构行使董事会关于高管审计的职责。

  (四)执行董事的审计内容以其担任的高管职责为重点。

  附件: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1月2日







附件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

目 录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号――总则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3号――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4号――负责销售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5号――负责运营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6号――负责投资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7号――负责精算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8号――负责财务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9号――负责信息技术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0号――负责人力资源与行政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1号――负责风险管控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号――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保险公司开展高管审计,更好地落实《办法》,特发布本审计指南。
    第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主要根据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就其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及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客观评价。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事项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与描述。审计应当关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是否取得监管机构的核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审计方案。本审计指南以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为基础,列举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审计方法供各公司参考。各公司在计划、组织和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时,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审计方案。
    第五条 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范围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遵循重要性原则。应当以审计对象所负责的本级单位为审计重点,对于所分管负责的下属分支公司,应当选取不少于两家单位进行审计。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抽样方法,综合运用分析性复核、询问、检查、查看等审计方法,同时借助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应当充分利用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或近期内外部审计与检查成果,尤其应当特别关注近期接受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检查所发现问题、整改和处罚情况。对于其他审计项目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审计结果,不再重复审计。
    第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高管审计相关工作的,应当由董事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构明确审计的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外部审计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后,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本审计指南开展审计工作,出具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董事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体系。问责体系应当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标准、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问责体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应的原则。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于工作结果,出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应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客观性负责。
    高管审计结果应当与公司问责制度紧密结合。针对发现的问题,公司应对审计对象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执行高管审计工作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高管审计发现的问题(如有)进行最终责任认定。
    高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题、收件人、正文、签章、报告日期、附件及其他。其中,正文是高管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总体情况:应包含被审计对象的职务、任职期间、高管审计性质(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执行高管审计程序的,应当包含接受委托的情况。
    (二)审计依据: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及《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的声明。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执行高管审计程序的,应当说明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各自的责任。
    (三)审计工作范围:包括审计对象职责范围和审计工作范围两部分内容。
    其中,审计对象职责范围包括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职责介绍,主要履职情况和所受主要奖惩情况(如有)。
    审计工作范围包括审计工作涉及的业务单元、业务板块和流程。如有借鉴前期审计成果的,应当说明前期审计的相关情况以及借鉴部分的内容和结果。
    对于被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说明被审计对象适用《指南》的内容以及调整补充的内容。
    (四)审计程序: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按照“三性”(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逐项列示所执行的主要工作程序,采用具体工作方法,取得的证据和测试的结果等。对于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应当予以说明。
    (五)报告结果与建议:汇总介绍高管审计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如有)。就所发现的问题应明确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于涉及财务、业务数据的,应说明发现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附件:高管审计报告范本









附件
(高管审计报告范本)


XX保险公司
〔〕同志任中〔离任/专项〕审计报告



2012年X月X日










(注:本报告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外部审计使用,内部审计报告参照该报告编制)

目 录

一、审计工作总体情况 - 11 -
二、审计依据 - 11 -
三、审计工作范围 - 11 -
四、审计程序 - 12 -
五、报告结果与建议 - 13 -
六、其他注意事项 - 13 -
附件1:XXX〔先生/女士〕对于本报告的声明 - 14 -
附件2:审计发现、改进建议以及管理层反馈意见详述 - 17 -


    一、审计工作总体情况
    根据X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们”或“XX”)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贵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我们为贵公司的〔姓名〕〔职务〕(以下简称为“审计对象”)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以下称“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离任/专项〕审计。
    我们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为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等事项承担的责任。本报告中列示了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所注意到的上述三方面的审计发现、相应的改进建议以及管理层反馈。
    二、审计依据
    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及《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审计程序。
    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委托方(贵公司)的责任是…
    被委托方(“我们”或“XX”)的责任是…
    三、审计工作范围
    (一)审计对象职责范围
    1.审计对象〔姓名〕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职责介绍:
    2.审计对象〔姓名〕任职期间的主要履职情况:
    3.审计对象〔姓名〕任职期间的主要奖惩情况:
    〔由保险公司提供其职责说明内容,可以对其作适当归纳简化〕
    (二)审计工作范围
    本报告涉及的审计工作范围包括〔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等〔X〕个业务单位,涵盖〔财务、销售、……〕等〔X〕个业务板块和流程。
    〔如果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在审计工作范围部分,应当明确说明该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适用的《指南》内容以及调整补充的内容。〕
    四、审计程序
    针对上述工作范围,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1.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主要内容
    2.所采用的审计方法
    3.取得的重大证据和主要测试结果
    4.与《指南》相关规定的区别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1.经营行为合规性的主要内容
    2.所采用的审计方法
    3.取得的重大证据和主要测试结果
    4.与《指南》相关规定的区别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1.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主要内容
    2.所采用的审计方法
    3.取得的重大证据和主要测试结果
    4.与《指南》相关规定的区别
    五、报告结果与建议
    我们就贵公司在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三方面的审计发现进行了汇总如下,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报告附件2《审计发现、改进建议以及管理层反馈意见详述》。
机构/业务单元 经营成果真实类 经营行为合规类 内部控制有效类 小计
XX分公司

XX业务板块

合计
    六、其他注意事项
    〔在该部分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XX会计师事务所
2012年X月X日
附件1

XXX〔先生/女士〕对于本报告的声明

    一、被审计人员基本情况
    被审计人员:XX
    被审计原因:〔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
    离任原因:XX
    任职单位及职务:XX公司XX部门,XX职务
    任职期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二、被审计人员声明
    (一)对于经营成果真实性的声明
    本人已将获悉的可能对本人任职期间所负责的主要机构/业务单元的经营成果真实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向我们管理层和审计人员进行披露。除此以外,本人并未知晓任何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对于经营行为合规性的声明
    本人已将获悉的可能对本人任职期间所负责的主要机构/业务单元的经营行为合规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向我们管理层和审计人员进行披露。除此以外,本人并未知晓任何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本人于任职期间,未有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刑事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也无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被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处罚的情况。
    〔或者〕〔本人于任职期间,除以下事项外,未有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刑事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也无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被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处罚的情况。〕
时间 涉及单位或业务板块 主要情况简介




    (三)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声明
    本人已将获悉的可能对本人任职期间所负责的主要机构/业务单元的内部控制有效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向我们管理层和审计人员进行披露。除此以外,本人并未知晓任何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本人于任职期间,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整体上是有效的。
    〔或者〕〔本人于任职期间,在职责范围内的各业务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除以下事项外,整体上是有效的。〕
时间 涉及内控流程 主要内控缺陷简介







    三、对于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本人已充分阅读了本审计报告,对于其中附件2中提及的审计发现,审计人员已就此与本人和管理层进行沟通,并且管理层已在“管理层反馈”栏中反馈意见。


附件2

审计发现、改进建议以及管理层反馈意见详述
    
    一、各类审计发现概要
经营成果真实类审计发现汇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机构/业务单元 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索引页码
〔XX方面〕
1.1 略
1.2 略

经营行为合规类审计发现汇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机构/业务单元 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索引页码
〔XX方面〕
1.1 略
〔XX方面〕
2.1 略
2.2 略

内部控制有效类审计发现汇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机构/业务单元 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索引页码
〔XX方面〕
1.1 略
1.2 略
    二、改进建议和管理层反馈
经营成果真实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原因分析 改进建议 由哪个业务单元/层面协调改进 管理层反馈
1.1 略
1.2 略



经营行为合规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原因分析 改进建议 由哪个业务单元/层面协调改进 管理层反馈
1.1 略
1.2 略

内部控制有效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原因分析 改进建议 由哪个业务单元/层面协调改进 管理层反馈
1.1 略
1.2 略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3号
――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审计
    
    各保险公司董事长、总公司及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监会有关规定、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制度与规章确定。由于不同公司上述人员职责范围不尽统一,因此围绕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尽相同。
    为了制定适合审计对象的审计计划,各保险公司应当首先明确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根据审计对象履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考虑到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上述高管人员的绝大部分职责存在一致性,因此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指南内容将不再区分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
    下文列举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审计内容,供各公司执行高管审计工作参考。
第一节 董事长审计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工作职责基本情况
基本职责范围 1.查看保监会对审计对象的任职批复,检查审计对象任职资格是否经过保监会的批准。
2.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内接受保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检查及考核的情况。
3.获取公司内部确定董事长工作职责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了解董事长任职期间行使相应职权的情况的同时,对董事长行使相应职权是否得到董事会授权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根据公司需要,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指导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获取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各年度报送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工作总结。将各年度工作总结与查看到的任职期间董事长职位工作职责相比较,以判断工作总结与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的工作职责是否存在明显不一致。
5.检查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的有关情况。
6.检查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相关制度中对审计对象的相关职责的规定及其履行情况。
7.询问董事长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各项福利费以及补充养老计划等)发放审批程序,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董事长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各项福利费以及补充养老计划等)的审批文件并核对发放金额。
8.对于离任审计,应当询问公司董事长离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检查审计对象的离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经营成果真实性
1.获取并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监管机构对公司经营的检查报告,检查是否存在与经营成果真实性相关的重大缺陷或问题。
2.询问并查看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董事会是否收到与经营成果真实性相关的重大缺陷和问题报告,对此,审计对象采取的补救措施(若有)和处理结果。
3.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检查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如果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意见,应针对出具非标准意见的情况,如重大的财务错报和漏报事项、审计范围受限事项等向审计对象进一步了解原因,判断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问题或舞弊行为,以及公司是否进行适当整改。
4.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各财务年度的公司法定财务报告,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及分析历年财务报表,询问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整体财务状况和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任职期间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变动情况,净/总资产收益率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保费收入增长,保费收入结构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相应的审批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资产减值计提及相应的审批情况
●任职期间偿付能力比率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诉讼和或有负债计提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间是否存在影响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事项(若有)及后续处理方法
三、经营行为合规性
1.询问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为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了充分条件和听取各委员会的汇报;查看上述报告并检查针对报告中提到的违规违法行为(若有)的后续处理或整改措施。
2.查看由审计对象签发的各项决议,了解并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有违反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3.查看审计对象是否出现逾越公司合法授权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的行为,例如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长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长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长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四、内部控制有效性
1.获取并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呈交有关监管机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报告,查看董事会的审批流程,检查是否有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听取审计责任人、审计委员会等相关人员和部门汇报审计和内控评估工作的计划与结果,以及跟进各年度公司内控评估发现的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若有)及后续整改情况。
3.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外部审计师的管理建议书或内控鉴证意见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公司对其中重大问题(若有)的后续跟进情况。

第二节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总经理审计
    一、总公司层面审计内容及方法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工作职责基本情况
基本职责范围 1.查看保监会对审计对象的任职批复,检查审计对象任职是否经过保监会的批准。
2.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接受保监会检查及考核情况。
3.获取公司内部关于确定管理层工作职责以及范围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相关授权的工作职责及其变化情况。
4.获取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各年度报送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工作总结。将各年度上述总结内容与查看到的任职期间总经理工作职责相比较,以判断工作总结与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的工作职责是否存在明显不一致。工作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汇报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审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审批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精算师等管理人员,并按保监会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报保监会审核批准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并按保监会对于任职资格的规定报保监会审核批准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工资、福利、奖惩办法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对离任审计,查看审计对象离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检查审计对象的离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二、经营成果真实性
经营决策与预算考核 1.查看公司经营决策相关文件,检查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重要决策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者是否与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相关文件相一致。
2.了解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内是否定期审阅公司各项财务报告、年度预算、精算报告。
财务信息真实性 1.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审核财务负责人提交的各类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制度(包括准备金精算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2.询问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审阅公司各项财务报告、年度预算及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向内外报送资料的重要报告,并抽样检查其审阅情况。
3.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各财务年度的公司法定财务报告,与相关人员访谈及分析历年财务报表,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整体财务状况和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任职期间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变动情况,净/总资产收益率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保费收入增长,保费收入结构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相应的审批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资产减值计提及相应的审批情况
●任职期间偿付能力比率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诉讼和或有负债计提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间是否存在影响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事项(若有)及后续处理方法
4.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检查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如果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意见,应针对出具非标准意见的情况,如重大的财务错报和漏报事项、审计范围受限事项等向审计对象进一步了解原因,判断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问题或舞弊行为,以及公司是否进行适当整改。
5.查看并获取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接受内外部监督、检查和处分的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存在与经营成果真实性相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是否账实一致
●应收、应付及往来科目是否真实存在
●是否存在截留、虚增保费或人为调整保费收入入账时间等违反权责发生制、影响考核结果及保费收入准确性的行为
●是否存在虚提、虚列及跨期列支各项费用、佣金、手续费支出的行为
●是否存在编制虚假赔案及人为调节短险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行为
如存在上述问题,通过访谈及查看相关支持材料确认这些问题是由审计对象直接参与决策而产生的还是由下级管理层或员工未遵循公司规定而产生的。
6.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发现的与经营成果真实性相关的重大不妥事项所采取的汇报流程、补救措施及对违规责任人的追究情况。
三、经营行为合规性
1.查看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及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中有关审计对象职责的规定。
2.查看审计对象是否向董事会或监管机构提名合规负责人,并对其适当授权及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3.查看审计对象是否审核合规负责人提交的公司合规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和监管机构报备后执行。
4.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组织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并审核下年度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5.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审核并向董事会或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6.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发现的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所采取的汇报流程、补救措施及对违规责任人的追究情况。
7.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监管机构对公司的常规及专项检查,了解并查看监管机构检查所发现问题及后续整改情况,如存在问题,通过访谈及查看相关支持材料确认这些问题是由审计对象直接参与决策而产生的还是由下级管理层或员工未遵循公司规定而产生的。
8.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查看公司是否有受处罚的情况,以及了解并查看后续整改情况。
9.了解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是否有重大诉讼。
四、内部控制有效性
1.查看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如财务、承保、理赔的建设情况,总经理是否对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或重大更新进行了审批。
2.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审核内控合规负责人提交的公司重大内部控制制度并报董事会或监管机构审议后执行。
3.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听取并批准内控合规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实时监控和定期排查等各类工作的汇报。
4.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听取审计责任人对公司内审工作的汇报。
5.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对公司内审及其他内部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经营管理中发现的风险问题(若有)所采取的汇报流程、整改措施及对相关内控违规人员的追究情况。
6.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向董事会或监管机构审核并提交了年度合规报告。
7.查看审计对象是否向董事会或监管机构提名审计责任人,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8.访谈并调阅相关资料,检查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证照管理(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保险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土地房产证和税务登记证等重要证照)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9.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外部审计师的管理建议书或内控鉴证意见,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公司对其中重大问题(若有)的后续跟进情况。

    二、分公司层面审计内容及方法
    分支机构总经理所承担的行政职能与总公司总经理基本一致,同时,分支机构总经理也承担分管部分业务/财务方面的职能。在对分支机构总经理进行审计时,应当首先确定承担的具体职责,同时参考总公司总经理、分管业务/财务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确定相应的审计内容和方法。
    
第三节 审计责任人审计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工作职责基本情况
基本职责范围 1.查看审计责任人的任命是否经总经理和董事会审批,聘任是否向保监会报告,审计对象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要求。
2.获取审计责任人的职责范围说明,比较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十六条的要求。
3.获取审计责任人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4.获取被审计期间一至两年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查看审计工作计划是否包含了常规审计项目安排、专项审计计划,检查审计工作安排是否关注对经营和财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二、经营成果真实性
审计工作应关注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及合规性 1.抽查被审期间的审计项目,查看审计项目是否包含立项、审计方案、审计组组成。审计组应由能够胜任工作并具有充分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方案应包含审计内容和重点,应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特别关注。
2.抽查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审计项目,对其中关于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及合规性的审计过程和结论进行审阅,评价是否执行了充分的审计工作以及审计结论是否正确。
3.询问被审计期间是否安排经营或财务活动真实性及合规性专项检查,审阅项目要求,查看报告,重点关注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建议。
4.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监管机构关于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及合规性的检查要求,询问内部审计相关的配合情况以及检查结果,检查是否及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调整和安排审计工作。
三、经营行为合规性
审计工作应当关注公司业务和财务工作的合规性 1.查看公司的审计制度以及审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及合规性有明确的审计要求。
2.查看公司是否有内部审计制度,审计责任人是否监督该制度的执行。
四、内部控制有效性
审计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性 1.询问公司的审计制度建设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有关于审计流程、审计结果汇报流程、审计人员独立性、被审计单位整改和后续审计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等方面规定。
2.抽查部分审计项目的执行情况,查看审计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计组成员尤其是审计组长和主审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查看审计责任人的参与情况,重点关注审计对象是否按公司规定充分参与项目立项以及项目报告。
3.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一至两年的审计项目完成清单,关注经济责任审计等常规审计是否按规定完成。
对内部控制执行适当审计 1.询问了解审计是否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是否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抽查部分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查看审计是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关注和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是否形成整改建议和汇报。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4号
――负责销售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在对分管职能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审计时,应首先关注基本情况以及基本职责的履行情况,主要包括:
    查看审计对象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经保监会、董事会或上级公司批准
    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分管工作接受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检查的情况
    获取总经理或上级公司确定的审计对象的工作职责
    获取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工作汇报或本公司工作汇报中关于审计对象负责部分内容,了解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
    获取并查看审计对象所负责职能部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审计对象所在本级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对负责销售职能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应紧紧围绕其岗位职责开展,重点对销售预算及策略的制定,销售收入、费用的真实合规,销售队伍的管理等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一、总公司层面审计内容及方法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销售渠道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销售策略的制定 1.查看任职期间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销售策略是否与公司发展战略一致。
2.查看任职期间年度销售经营计划以及实际完成情况。
3.对照公司的定期业务经营分析要求,查看经营分析报告的编制是否及时,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报请相关领导和部门协商解决,检查审计对象对经营情况的熟悉程度。
预算管理指标设定 1.询问公司保费收入预算指标的确定方法,了解保费收入计划是否与公司发展战略一致。
2.比较历年保费预算指标的变化情况以及完成情况,如果预算指标有大幅变化了解变化的原因以及决策过程;如果预算指标持续不能完成向审计对象了解原因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3.了解总公司将预算指标向下级公司分配的程序和流程。
4.了解公司保费收入预算是否综合考虑产品类型、缴费类型、渠道等因素。
5.通过访谈,了解定期预算的调整流程及频率,判断预算管理的科学性与严谨性。
保费收入真实性 1.询问审计对象对公司保费收入的管控情况,公司是否有定期的保费收入分析报告,针对分析报告中提到的不利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制定相应的整改办法。
2.询问公司是否有明确的保费收入真实性检查要求,抽查部分检查报告,并了解公司是否针对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3.如果公司全面应用业务系统,了解是否建立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核对机制,查看相关制度。
4.对公司保费收入数据按产品、渠道、缴费期限等进行趋势分析,对于异常变动数据询问审计对象是否了解原因并评价原因是否合理。
5.了解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接受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检查的情况,是否存在关于保费收入真实性的重大问题,询问公司的处理办法以及整改措施。
6.了解公司承保业务的权限规定,抽查需要总公司审批的大额承保的审批流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销售管理 1.查看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保监会批准文件,了解公司是否在保监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2.了解公司对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资质的检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对中介及个人代理营销费用有范围和比例予以明确规定,检查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要求;了解公司附加佣金的范围及审批规定,检查该范围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3.询问公司对于中介资质以及代理人员资格的要求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查看公司对于中介资质以及代理人员资格的相关制度,了解相关规定是否与监管要求一致。
4.查看公司代理人管理办法,了解是否严格禁止公司正式员工领取佣金和手续费。
5.了解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接受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检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违规的重大问题,如代理人资质、中介机构资质、虚假宣传等。如有,询问公司的处理办法以及整改措施。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建立健全销售制度体系 1.查看公司是否有完善的销售制度体系,对代理人、中介资格及展业要求有明确规定。
2.了解公司是否有业务监督体系,建立明确的回访制度,明确回访时间和范围。
3.了解公司是否制定了统一的业务推动制度,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了解业务是否按不同特点进行拆分,并针对不同的业务制定不同的推动标准。
4.了解公司是否有明确的业务检查制度,对于分公司的业务质量是否有明确的检查要求。
5.查看公司的权限管理制度,并询问各级公司以及各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被授予不同的业务权限;抽查超越本级公司权限的业务是否经过了适当的授权审批。
6.了解公司针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包括审计对象在培训方案的制定、分解与执行过程中的角色和参与方式; 查看公司是否进行定期持续的培训计划并检查培训记录等支持性文档。查看针对销售人员培训管理的内容,检查新入司人员培训及后续教育培训是否按照监管机构和公司规定执行。
    二、分公司层面审计内容及方法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预算执行情况 1.查看总公司下发的保费收入及考核文件,了解并查看保费预算管理指标的执行情况。
2.获取销售预算分配的程序与方法,检查预算指标的分配是否与分支机构销售能力相背离,关注是否存在人为调整指标的情况。
3.访谈相关销售渠道部门人员,了解并查看未完成预算指标(如有)的具体原因。
保费收入真实性 1.获取财务报表,并对保费收入、退保金、赔款支出、业务给付等数据进行趋势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
2.审核保费收入与现金流入是否匹配,检查是否存在保费收入提前计提或延期确认。
3.查看业务系统相关数据,分析整体退保情况,重点分析承保后短期内集中退保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贴费弥补退保损失的情况。
4.抽查中介代理机构与公司业务往来的真实性、合规性,结合保费资金的流向,检查是否存在虚增保费及坐扣保费等情况。
5.抽查保单追溯保险业务,检查相应的承保档案,通过现场审计,进一步检查保单追溯的原因、合规性,结合理赔情况,与承保清单核对,确定是否存在坐扣保费现象。
6.对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情况进行查看、分析,检查是否存在保费收入挂账情况,对所挂保费收入相关保单信息情况可以通过进入业务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整理、记录,抽调承保档案及现场访谈等方式,检查、确定保费挂账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是否存在截留、调整当期保费现象。
7.利用财务系统查看任职期间业务类手工录入记账凭证,抽查手工类记账凭证中的保费收入类凭证,判断真实性。
销售渠道费用支出真实性 1.从财务系统抽取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记账凭证,关注银保手续费及佣金的支付对象、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及对应资金去向和支付方式,筛选、分析上述科目费用列支情况。对手续费支出情况进行分析,查看金额较大的支出凭证。
2.根据凭证所附业绩统计表的保单号等相关信息,在业务综合查询系统中进行抽样,检查是否存在重复计提、虚列手续费的情况;检查直接销售成本手续费率是否在代理合同规定费率范围内、支付对象是否具有代理资质;通过奖励情况查看保费业绩的真实性,检查有无编造虚假业绩套取奖励的现象。
3.抽取业务及管理费各个科目进行分类汇总,对各个科目做趋势性以及横向对比分析,关注费用支出异常或金额较大的科目,对经营管理费用中的“会议费”、“宣传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车船使用费”、“咨询费”、“办公用品”、“印刷费”等大额支付凭证进行抽样检查。
4.检查提取的财务凭证,重点关注上述科目列支及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对应资金的支付去向;对有疑异的支付资金,访谈经办人员,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列支上述科目虚列、套取资金等现象,如:通过访谈销售渠道车辆使用情况来比照车船使用费支出,通过查看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来判断会议费支出是否合理。
5.获取业务推动方案、销售人员名单,检查业务推动奖励费用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假及变相列支业务推动奖励的情形。
6.通过核对销售人员名单、销售人员报酬明细及银行卡转账明细,查看是否存在编造虚拟人力或利用离司人员套取奖励现象。
销售渠道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和销售策略的制定 1.查看任职期间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销售策略是否与总公司发展战略一致。
2.查看任职期间年度销售经营计划以及实际完成情况。
3.对照公司的定期业务经营分析要求,查看经营分析报告的编制是否及时,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报请相关领导和部门协商解决,了解审计对象对经营情况的熟悉程度。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销售人员管理 1.访谈销售管理负责人,了解销售组织体系和人员设置情况并获取部门组织架构图、人员配备名单等资料,获取销售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2.对照公司制度文件,核实部门、岗位设置是否符合要求,配备人员的资质是否达标,日常工作履职是否符合规定。
3.通过核实相关财务业务记录,检查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考核是否遵循内控制度,重点关注考核的例外情况。
4.查看已签订和发布的保险营销员、业务员增员广告,检查增员广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5.查看公司销售人员名单,抽查员工入职资料和与公司签署的代理(或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公司和监管机构规定。
6.询问公司对于销售人员资格的要求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检查公司关于销售人员资格的相关规定/制度是否与保监会要求一致。
7.抽查销售人员资格证和展业证,检查是否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两证”要求。
8.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拖欠营销员佣金的情况。
9.访谈经办销售人员离职事项的人员,了解离职销售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情况,查看公司有无扣押资格证书情况。
中介机构管理 1.查看中介机构代理协议签署情况,检查代理合同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总公司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是否包含了单证管理、反洗钱等相关事项,明确代理机构对单证、反洗钱的职责。
2.在保监会和保监局网站上核查中介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是否合规,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中介代理机构的有效代理资格证明,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3.询问公司对于中介机构资格的要求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查看公司关于中介机构资格的相关制度,检查相关规定/制度是否与保监会要求一致。
4.查看公司是否按规定对中介代理机构履行代理合作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进行了监督检查,查看团险渠道对中介代理机构履行合作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季度和年度报告。
5.检查所辖分支机构与中介代理机构业务往来及手续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支付的手续费率是否在代理合同规定费率范围内,是否存在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资金支付内部人员待遇及福利的情况。
6.抽查单证管理系统中代理机构领用数据,审查单证的领用、核销、回库等管理流程的合理性。
7.实地查看代理机构在出单、客户咨询、收集承保资料过程中,执行公司政策的情况。
8.了解公司针对代理机构的培训情况,包括被审计对象在培训方案的制定、分解与执行过程中的角色和参与方式; 查看公司是否进行定期持续的培训计划并检查培训记录等支持性文档。
销售行为 1.查阅公司定期与不定期的销售政策,判断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上级公司的规定;查阅公司档案,验证政策的制定、审核、下发、调整等流程的控制情况。
2.查看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保监会批准文件,查看公司是否在保监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3.询问业务经办人员,并查看各类业务宣传资料、媒体宣传材料,检查是否存在夸大产品的保险责任,与其他公司产品、银行产品片面比较的行为。
4.访谈相关销售部门负责人,查看相关企划方案,检查是否存在在保单条款规定的保证收益以外向客户承诺固定或最低保单分红率、投资收益率等行为。
5.查看客户回访及客户投诉资料,检查是否存在销售误导、代签名及挪用客户资金等情况。
6.访谈并查看业务资料,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条款、超权限调整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等行为。
7.抽查电话销售录音资料,检查是否经过投保人同意,是否向投保人详细全面客观介绍公司产品,是否完整记录销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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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7)2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市安监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市安监局 2007年6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市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建筑物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建立拆除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拆除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拆迁项目拆除现场管理;配合安监部门进行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实际状况,组织所属房产、安监等部门,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区内容易发生重大拆除施工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依法承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责任,做到既各尽其责又互相配合,共同保障拆迁项目的拆除施工安全。

  第七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加强拆迁项目拆除施工安全的总体控制,其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一)确认由拆除施工企业编制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建筑物和地上地下管道、管线等的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二)依照规定确定拆除施工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拆迁项目概算,及时支付给拆除施工企业,并督促其专款专用;
  (三)委托列入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实施房屋拆除;
  (四)督促拆除施工企业制定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五)设立拆除安全联络员,接受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六)发生拆除施工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拆除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总责,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实施房屋拆除;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拆除业务;
  (三)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四)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制定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六)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发生拆除施工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进行。

  第十条 申领江苏省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依照苏建建〔2003〕24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企业名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保证拆除施工安全条件;
  (二)持有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
  (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持有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办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凭证;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要求。

  具有拆除工作业绩,资质级别高、信誉度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拆除施工安全事故,为其施工管理人员缴纳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的拆除施工企业,可优先列入名录。

  第十二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可以实行拆除工程安全监理。根据本意见和拆迁项目的具体实际,可以实行拆除工程招投标。

  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拆除施工企业后,应当与其订立拆除施工书面委托合同。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外,拆除施工委托合同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包括工地围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人员安全要求、专项安全防护要求、管线检查及运输要求等),以及防尘降噪等环保措施;
  (二)拆除施工安全责任;
  (三)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市房产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屋拆除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时推行。

  第十四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房产局提交拆除方案;在拆除施工15日前,将拆除施工委托合同、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报市房产局备案。

  对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拆除施工企业委派安全联络员,巡查督促拆除方案中各项安全措施在拆除现场的具体落实,排除安全隐患,形成巡查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拆除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拆除施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拆除方案中的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配备专职的安全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拆除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拆迁项目负责人报告,并跟踪整改情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拆除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需要拆除管道和容器的,应当在拆除前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严禁采取立体交叉方式拆除房屋。拆除现场应当做到:

  (一)实行全封闭管理。现场周边应当设置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档,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二)按照拆除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拆除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承重结构的拆除还应当指定专人指挥;
  (三)配备洒水设施。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有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产生安全隐患的除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
  (四)及时清运垃圾。拆除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当在现场集中堆放并严密遮盖,严禁在拆除现场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二十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拆除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拆除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 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拆除施工。

  第二十二条 拆除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拆除施工。

  第二十三条 拆除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拆除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拆除,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 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衢州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衢州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04〕3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区,包括柯城区和衢江区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主管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负责实施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协助市执法局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执法局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内容
  
  第五条 市区综合执法实行以市为主,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一级执法的体制。
  第六条 市执法局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房地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
  (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商贩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行为(其中工业生产领域暂仍由环保部门行使),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
  (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除有明显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以外的城市道路非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
  (六)行使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饮食摊点无证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规划、工商、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权。
  第七条 前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移交市执法局行使后,原承担上述职能的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八条 市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依法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九条 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带执法标志,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执法机关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市执法局实施的其它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由其内设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市执法局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执法局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市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市执法局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市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具统一规范格式、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三)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五)对没收的物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自行留用;各项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原则,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市执法局在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发出经由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实施查封、扣押、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制作清单,写明财物、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对不宜保存的鲜活、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执法配合
  
  第十六条 市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并研究制定合法、科学的行政执法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七条 市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应当责令当事人交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将有关资料移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执行中按照先交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后交纳罚款的顺序进行。
  接到通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执法局。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市执法局。市执法局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市执法局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立案决定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部门,其中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当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市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后尚需补办许可手续的,应当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有关部门决定是否补办。
  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补办的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为当事人补办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执法局在对违法行为作出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发现市执法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市执法局。市执法局应当对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或者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需要市执法局配合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互相配合。
  第二十三条 市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召集有关各方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解决的,提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机关预算,由市财政全额予以保障。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执法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人员轮岗交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和行政考核制度,切实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执法局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市执法局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互不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具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管理权限,由市执法局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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