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3:28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司〔2009〕30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闽司〔2006〕273号)实施两年来,得到公证处及所在地司法局、设区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各地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现将修订后《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客观、全面、准确地评价公证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养和工作实绩,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机构对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并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的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并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第三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及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等情况。

第四条 公证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五条 公证员考核标准:

(一)优秀等次标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热爱公证事业;认真履行公证员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勇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公证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当年没有发现错证;当年没有因其本人的责任而被投诉或举报情况。

(二)合格等次标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当年没有错证;当年没有因其本人的责任而被投诉或举报情况。

(三)基本合格等次标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当年没有错证;当年被投诉或举报不是因本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四)不合格等次标准: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公证员,定为不合格等次。

1、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

2、擅自缺席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 3、规定的职业或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4、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标准:

(一)优秀等次标准: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质保量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内部管理规范,外部环境良好;组织、协调、凝聚能力强;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现错证;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的情况。

(二)合格等次标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较规范;业务拓展能力较强;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现错证,涉诉案件不超过千分之二。

(三)基本合格等次标准:所在公证机构没有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所在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较混乱,业务拓展能力较差;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现错证,涉诉案件不超过千分之三。

(四)不合格等次标准:

1、公证机构负责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述的十种行为之一的;

2、公证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公证机构没有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所在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业务拓展能力差,出现错证,涉诉案件超过千分之三;所在公证机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

第七条 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的范围:

(一)在考核年度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公证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参加变更后的执业机构的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变更执业机构前的工作情况由原来的执业机构提供。

(三)公证员因公派参加学习、培训的,仍由原公证机构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情况,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被免职的公证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证员,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以及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不参加当年的考核。

(七)受党纪处分的公证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只能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处分期间跨年度的,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八条 公证员考核优秀等次的数量,应控制在本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人数的30%以内。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经教育仍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公证员撰写工作总结。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公证员应对其本年度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存在问题与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公证员年度考核表》,自我评定考核等次。公证机构负责人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二)公证机构组织评议。公证机构在每年的一月份组织所属的全体公证员,集中交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进行互相评议。 

(三)评定考核等次。在交流、评议的基础上,公证机构考核小组和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小组,分别在《公证员年度考核表》、《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的意见栏内填写评语和考核等次。

(四)反馈考核结果。考核小组要把评语和考核等次告知被考核人。

第十条 考核小组实施年度考核,可以要求被考核人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被考核人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在年度考核中发现被考核人在执业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查证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2月10日前将考核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年度考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报《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于3月30日前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说明原因。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于5月30日前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离岗学习。

第十五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应当主动辞去主任职务,该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推选新的负责人。同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优先推荐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先进评选,考核单位也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属实,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2006年11月30日制定的《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闽司〔2006〕273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1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九江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为主线,以构建国有资产监督、运营体系为重点,以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增值为目标,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逐步形成高效、充满活力的国有资产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新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通过职能分立、机构分设,将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的行政监管职能与国有资本的运营职能分开,使国有资产经营真正成为企业行为、经济行为,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保值增值。 坚持市场运行取向,让国有资产在比较利益中择优流动,实现资本金逐年环比递增,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三)分级管理。在坚持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拥有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并实行统一管理,避免政出多门, 保持国有资产的整体性和公有制性质。
(四)价值形态。对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坚持以价值形态管理为主,实物形态管理为辅的原则,以推动国有资产的投入、配置、处置、收益、分配、资金积累和再投入的全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二、管理体制及职能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分离为基点,从调整职能、理顺关系入手,分三个层次建立起上下衔接、相互配合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行体系。 
决策层:成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家所有权代表,为国有资产决策层。
营运层:组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同时,由市国资委授权有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直接经营,它们均为国有资产营运层。
生产经营层:由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授权经营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出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为生产经营层。
(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市国资委是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市属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的管理决策机构,它对市政府承担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市国资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主持国资委日常工作,其他领导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与市财政(国资)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并行使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行使重大决策权。
(1)审批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章程、发展规划、基本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2)对规定限额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产权变动、重大境外业务拓展、发行债券等组织咨询论证,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3、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配置国有资本。根据全市国有资产收益状况、全市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国有资本配置计划,决定国有资本的调拨和划转。
4、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选派经营管理者(具体按市委确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5、对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实施监督。
(1)对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进行授权,并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2)制定并考核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效益指标,每年度及考核期末,对营运机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3)对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法人代表逐步实行年薪制,年薪与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业绩挂钩,由市国资委从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税后利润中提取;
(4)向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委派专职财务总监,审批董事会成员的报酬与奖惩。
市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2、受理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
3、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4、监督检查资产经营公司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国资委的决议;
5、组织实施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审计;
6、指导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工作,并受理监事会的有关报告;
7、受理企业对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诉,并在查明情况后予以处理。
(二)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以市属国有企业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组建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1、资产经营公司是企业组织,不是政府机构。禁止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把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二传手”,以减少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的行政“中转”事务,确保资产经营公司能够集中力量搞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
2、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即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应重点研究本系统的战略规划和把握发展方向,切实做好委派国有产权代表、重大决策和国有资产收益等出资人权利,搞好资本运作。
3、资产经营公司应加强对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的审议,凡列入年度经营计划并审议通过的经营事项,产权代表无须另行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4、资产经营公司应加强对产权代表工作情况及所属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进一步加大奖罚的力度。
5、资产经营公司应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资产与财务状况的监管,堵塞漏洞,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要结合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进一步加大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的力度;要以出资人的身份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
6、凡不涉及出资人职能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类事务,包括会议通知、文件转发、报刊征订、统计、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以及扶贫、捐赠等社会活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直接面对企业,不得要求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和转办。
7、资产经营公司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只在本部门行使职能,不承担对所属企业相应组织的领导或指导职能。
三、配套措施
(一)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家股行使出资者职能后,原企业主管部门对这些企业继续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二)企业的党群组织领导关系暂按原组织体系不变,逐步探索属地化管理途径。
(三)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可为其全资、控股企业承担银行债务,以国有产权转让、分红等收益,分期偿还, 减轻企业负担。
(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本身需要的经费,在子公司上缴的税后利润或股利中按比例提取;在子公司没有上缴利润或股利时,在一定期限内,公司运转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来文,反映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的矿区使用费的征收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9〕33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管户认定,由合作油(气)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02号)的规定执行。



1999年4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