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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42:43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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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


2010年11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
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现予发布施行。请及时将本核查办法传达到本地区内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做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及时将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企业负责人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附件: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企业负责人信息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
  
  为切实做好节能汽车推广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制定本核查办法。

  一、核查的组织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成立“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

  具有资质并愿意承担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向工作组提出申请,并与工作组签订委托协议后,可承担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工作。

  二、核查范围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中发布的所有车型。

  三、核查内容和方式

  (一)核查内容

  1. 是否按要求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粘贴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 是否按要求粘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粘贴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燃料消耗量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是否一致;
  4. 其它需核查的项目。

  (二)核查方式

  1. 燃料消耗量核查采取市场抽样、样车检测的方式;

  2. 标识及其它项目核查采取不定期市场调查的方式。

  四、燃料消耗量核查程序与要求

  (一)样车抽取

  工作组派核查人员在市场上抽取样车。原则上同一车型在同一抽样地点每次只抽取一辆样车。

  抽取样车时,汽车生产企业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负责人应提供抽取样车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配合核查人员对抽样车型、车辆技术状态、试验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确认,签署《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抽样备案表》(见附表1),进行封样;并按照要求将样车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

  (二)燃料消耗量检测

  1. 样车运抵检测机构后,由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共同接收入库,并签署《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试验条件确认表》(见附表2)。

  2. 检测机构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

  3. 检测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节能汽车推广燃料消耗量专项核查检测报告》,并报送工作组。

  样车燃料消耗量(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中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的比值不大于104%,且不超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则判定该车型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否则,判定该车型没有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

  五、核查结果处理

  1. 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发布。

  2. 没有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的车型,取消该车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并追缴汽车生产企业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

  3. 没有按要求粘贴相关标识或发现存在其它质量问题的,责令汽车生产企业立即整改,并视情决定是否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追缴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

  六、其它事项

  1. 汽车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配合做好样车抽取、燃料消耗量检测等工作;对因为汽车生产企业不配合而影响专项核查工作的,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

  2. 样车的运输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封样后3日内将样车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在接到工作组取回样车通知后的10日内收回。

  3. 检测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做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超越委托权限等情况,将视情给予中止委托、通报等处理。

  附表1: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抽样备案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503858.files/n13500862.doc
  附表2: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试验条件确认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503858.files/n1350086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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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新疆阿勒泰“9•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新疆阿勒泰“9•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9月16日13时35分,新疆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分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新H07709宇通牌客车(核载33人、实载17人),由阿勒泰市前往禾木景区,行至省道232线48公里878米处岔路口一上坡路段时,驶下路基,坠入6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1死亡、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转向横拉杆弹簧断裂,转向系统失灵,导致车辆失控坠入山谷。

该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驾驶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运输车辆技术性能不良(转向横拉杆弹簧陈旧性断裂)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客运交通安全。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91号)要求,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和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限、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客运安全。

二、加强对客运企业源头管理,切实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严把企业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和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制度,严禁车辆带隐患运行。节前要督促运输企业对营运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客运车辆参与营运。要督促有关单位在租(使)用旅游车辆时,必须选择性能良好、证件齐全且符合行业标准的车辆营运游客,坚决杜绝使用无资质的各类客运车辆。同时,要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核,严禁不符合条件的驾驶人承担营运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人人遵章守法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要深入客运企业、客运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社区和旅游景点等场所,集中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客运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安全出行。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和实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的要求,已将这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把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通过严肃事故查处和厉行责任追究,有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开制度》《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黄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开制度》《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黄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预审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5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开制度》、《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黄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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