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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武山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56:18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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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武山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政发〔2008〕84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武山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天水市武山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天水市武山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水帘洞石窟拉梢寺进行保护以及在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水帘洞石窟拉梢寺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重点保护区(核心区)及一般保护区(缓冲区)内的基本建设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 武山县水帘洞石窟文物保护管理所(以下简称水帘洞文管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文化文物、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环境保护、旅游、工商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和省、市、县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管理机构吸收捐赠、赞助等用于保护文物和发展文化产业。

  用于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支持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对象包括:

  (一)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的洞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寺院建筑及遗址;
  (二)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摩崖及窟内造像、壁画、碑刻以及构成摩崖、洞窟整体的其他部分;
  (三)水帘洞文管所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五)构成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六)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和资料。

  第八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核心区)及一般保护区(缓冲区)。

  重点保护区(核心区)范围:以水帘洞石窟拉梢寺大佛为中心,东至笔尖峰山体东坡下,西至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所在山体的西坡下,南至响河沟中心线,北至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所在山体绕至水帘洞石窟拉梢寺、天书洞所在山体北坡,沿响河沟北侧山脊分水岭。

  一般保护区(缓冲区)范围:东至响河沟出口龙榆路处,西至徐家河,南至说法台,北至后巷里。

  第九条 为保护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自然环境、历史风貌,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之外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其范围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

  市文化文物出版局应会同市、县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和界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

  第十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保护工作应按照依法批准的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规划实施。

  编制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规划应当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重点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保护区(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定程序报经国家文物局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水帘洞石窟拉梢寺的历史和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二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攀登、翻越;
  (二)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三)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四)采沙、采石、取土、取水、开荒、修坟、伐木、狩猎、放牧、焚烧、野炊;
  (五)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植被、河流水系、道路和乱倒垃圾;
  (六)运输、遗弃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七)其他可能损毁或者破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事先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水帘洞文管所或者市文化文物出版局。

  第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 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发掘文物。确需进行的考古发掘,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由省文物局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水帘洞文管所应当科学确定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限制游客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水帘洞文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十八条 水帘洞文管所应当负责石窟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加或者拆除文物。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石窟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水帘洞石窟拉梢寺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水帘洞文管所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并依法备案。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水帘洞文管所对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拍摄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文物局批准后,在水帘洞文管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摹、复制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文物局批准,并由水帘洞文管所监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帘洞文管所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的场所经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帘洞石窟拉梢寺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拉梢寺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对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省文物局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水帘洞石窟拉梢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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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材料侧面必须标注企业名称。
(三)份数
1.申请材料首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2.申报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发审会之前根据我会发行监管部要求的份数补报材料。
发审会通过后,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留证监会存档外,其余申请材料退该企业。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推荐文件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行的文件
2-2 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3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股东大会同意发行B股的决议
3-2 发行申请报告
第四章 公司章程
4-1 公司章程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
5-1 招股说明书
5-2 招股说明书概要
5-3 招股说明书附件
5-3-1 审计报告
5-3-2 盈利预测报告(如公开披露须报)
5-3-3 资产评估报告
5-3-4 法律意见书
5-3-5 验资报告
第六章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6-1 有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6-2 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3 被收购兼并企业或项目情况
第七章 发行方案
第八章 公司改制方案及原企业有关财务资料
8-1 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改制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8-2 公司改制方案、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关联关系及交易
8-3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原企业会计报表
8-4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的原企业会计报表与申报会计报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8-5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的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剥离标准和损益表各项目的确认方法
8-6 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资料及其法律依据
第九章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发行B股还须提交的文件
9-1 定向募股发行情况的报告
9-2 定向募集股票的托管情况的报告
9-3 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9-4 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9-5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该公司职工内部股清理情况的文件
第十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10-1 招股说明书外文文本
10-2 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10-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10-4 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10-5 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
10-6 关联交易的重要合同
10-7 承销协议
10-8 承销团协议
10-9 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10-10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签字者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10-11 境内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政府网站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公开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众参与的平台和窗口。

  第三条 天津市各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全市各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各政府网站的总体规划和组织推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网站的栏目设定、内容组织、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主办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网站,负责各自网站的栏目设定、内容组织、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容要求

  第六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的域名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tj.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天津.cn”。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网站的英文域名、中文域名可以继续沿用目前正在使用的域名。

  (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网站的英文域名和中文域名如进行修改和调整,应统一标准。英文域名为“www.tj×××.gov.cn”,其中“×××”表示各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的拼音字头组合;中文域名为各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四)全市各政府网站均应遵守国家有关备案制度的规定。域名发生变更时,应即时公布,并采用域名转接,保证用户使用。

  第七条 自2008年5月1日起,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在各自网站上公布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八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由基本栏目和专业栏目组成。基本栏目包括信息公开类栏目、网上办事类栏目、市民服务类栏目和交流互动类栏目;专业栏目根据需要各自设定。

  第十条 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信息化办组织编制天津市政府网站建设指南(暂行)、天津市政府网站建设技术规范(暂行),全市各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组织信息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应采取多种形式,为有特殊需求的群体提供服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自行负责,技术力量不足的,在确保网站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外包。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凡建有政府网站的,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管本单位的政府网站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健全维护机制,设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网站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并按期接受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网站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市各政府网站应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网站停止运行的,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天津政务网编辑部报告,内容包括:网站停止运行的时间、原因,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网站关闭期间内容发布渠道安排等事项。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检查、培训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每年对本单位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要筹措和落实配套资金。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其网站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提高维护政府网站安全的意识,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不得与任何非法网站相链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宣扬暴力、淫秽等非法内容。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信息化办、市监察局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的处理及反馈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信息化办、市监察局定期组织公众、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政府网站的运行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的检查、评测结果作为各部门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信息化办、市监察局对网站的主办单位责令整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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