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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编制技术导则》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25:00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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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编制技术导则》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编制技术导则》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编制技术导则》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编制技术导则(HJ 454-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2/W020090206563502304046.pdf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卷材(HJ 455-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2/W020090206563502310945.pdf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刚性防水材料(HJ 456-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2/W020090206563502337393.pdf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涂料(HJ 457-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2/W020090206563502348034.pdf

  五、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涤剂(HJ 458-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2/W020090206563502360269.pdf

  六、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质门和钢质门(HJ 459-2009)
http://www.mep.gov.cn/info/bgw/bgg/200902/W020090206563502378503.pdf

  以上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查询;同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洗涤剂》(HJBZ 8-1999)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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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青海玉树抗震救灾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关于认真做好青海玉树抗震救灾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强烈地震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对抗震救灾工作迅速作出部署,实施了坚强有力的领导。4月17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全面部署了当前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工作,强调必须以更加顽强的精神、更加迅速的行动、更加科学的方法,克服一切艰难险阻,坚决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抗震救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对中央关于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搞好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监管,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规范廉洁高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中央关于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要加强对抗震救灾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做好抢救伤员、安置受灾群众、抢修受损基础设施、救灾物资生产调度、交通运输等各方面工作,切实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处置得力。要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在抗震救灾中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严格遵守和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受灾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前,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大量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方面,社会高度关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筹集、采购、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确保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要加强对受灾群众安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物资公平、公正、及时、有序发放,使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加强对受灾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三孤”(孤儿、孤老、孤残)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抚慰金逐项足额落实到户、到人。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统计和公告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社会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汇缴和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尤其要加强对国外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工作。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计划安排、项目确定、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恢复重建项目成为优质工程、廉洁工程、民心工程。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青海省特别是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抓紧建立健全省、市(州)、县、乡(镇)四级监督检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保证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能够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受灾地区要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接收、管理、汇缴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按规定将捐赠资金汇缴到位,全部用于救助受灾群众和灾区重建。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强化财政监督,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灾区群众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依法规范募捐行为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生活保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坚持边审计、边督改、边规范、边提高,并适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制,从自身的职能出发,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要针对这次地震发生在高寒地区、交通不便的特殊性,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地方与部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整合监督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相关检查尽可能合并进行,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减轻灾区负担。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全过程,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向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有关单位的救灾紧急采购在其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结果应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非紧急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公平公正、公开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市(州)、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适时向社会公布对救灾款物的监管情况。要加强对网上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澄清是非,为抗震救灾监督检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严格执行纪律。受灾地区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守岗位、恪尽职守、深入一线,带领广大群众全力以赴抗震救灾。对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敷衍塞责,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临危退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严肃追究责任。对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的,要按照《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查处。要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注意从社会热议和媒体关注的问题中发现案件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认真排查核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以优良的作风和扎实的工作保证监督检查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2010年4月20日

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等


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
(1993年5月1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

前言
为加强乡(镇)国库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乡(镇)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乡(镇)金库,简称乡(镇)国库。
第二条 乡(镇)国库原则上设在当地的专业银行办事处或营业所。办事处或营业所主任兼乡(镇)国库主任。乡(镇)国库业务由办事处或营业所会计兼办,业务量大的应有专人办理。经办乡(镇)国库业务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乡(镇)国库的业务工作受县(市)支库直接领导。乡(镇)国库应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县(市)支库负责对乡(镇)国库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四条 乡(镇)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同级财政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动用乡(镇)国库存款,也无权冻结乡(镇)财政存款帐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库规定的范围动用乡(镇)国库库款。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乡(镇)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单位,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乡(镇)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准确、及时地收纳乡(镇)级预算收入。根据乡(镇)财政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地办理县(市)、乡(镇)财政收入的划分、留解。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乡(镇)级财政机关开立帐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乡(镇)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对乡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县(市)支库和乡(镇)财政、税务机关报送日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税务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协助乡(镇)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财政、税务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扣收应缴的预算收入。
(五)按照财政制度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并监督乡(镇)财政库款的退付。
(六)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同乡(镇)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乡(镇)国库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执行国库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乡(镇)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监督乡(镇)征收机关所收的预算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如发现拖延和违章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的,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监督乡(镇)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支付。
(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缴库和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章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
第八条 乡(镇)国库负责办理乡(镇)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县(市)、乡(镇)两级分成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中央、省(区、市)、市级预算收入和县(市)级预算固定收入的收纳,均作为国库经收处业务,按《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乡(镇)级国库预算收入由乡(镇)财政、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和监交,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缴入乡(镇)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第十条 乡(镇)征收机关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全额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经同级财政机关核准,通过乡(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第十一条 乡(镇)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应按规定逐日报解,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可在次日上午办理(累计收入不足1000元时,可在5日内报解,但月末日必须扫数报解入库),不得将上解款项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乡(镇)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上缴税款,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四)上级财政机关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乡(镇)财政、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乡(镇)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乡(镇)国库收到征收机关签发的“收入退还书”,在审查办理退库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批准机关提供有关文件、“退库申请书”或“决议书”。
第十三条 县(市)、乡(镇)分成收入的退库,按照县(市)财政、征收机关批准的文件办理。乡(镇)国库不得办理县(市)以上各级预算收入的退付,违者必须限期追回退还的资金。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帐办理,不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的,财政、征收机关应从严审核后,并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戳记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乡镇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的退库业务,原则上由县(市)支库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库业务量大的,可经县(市)财政、国库部门批准后,由乡(镇)国库办理。

第四章 会计科目、帐簿、凭证和报表
第十六条 乡(镇)国库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预算收入数字完整、准确。
乡(镇)国库会计核算的方法,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
乡(镇)国库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帐。
乡(镇)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报解,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所列款项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乡(镇)国库的库款上划、下拨使用银行系统联行的有关科目。乡(镇)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一)“地方财政库款”。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用本科目核算。
(二)“财政预算外存款”。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使用本科目核算。
(三)“待结算财政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每天收纳的地方预算收入暂记本科目,待划分报解后结清本科目。
对以上这部分财政性存款,可视同一般性存款向人民银行办理缴存。
第十八条 国库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预算收支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乡(镇)国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总帐、分户帐和登记簿。
(一)总帐。按国库会计科目设置。
(二)分户帐。
1.地方财政库款分户帐。
2.财政预算外及自筹资金存款分户帐。
3.待结算财政款项分户帐。
(三)登记簿。
1.地方预算收入登记簿。按预算收入科目分别登记。
2.地方预算支出登记簿。按预算支出科目分别登记。
3.退库登记簿。按退付项目、金额逐笔登记。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记帐的依据。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一般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分为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付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和上划库款凭证5种。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以归类整理而编制的,是登记帐簿的依据。符合记帐凭证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以代替记帐凭证。
第二十条 国库会计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是国库办理收纳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财税机关、国库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乡(镇)国库收纳预算收入时,一律凭统一规定的“缴款书”办理。征收机关应按“缴款书”内容认真填写,并对自填单位加强辅导检查。乡(镇)国库必须比照对银行收付款凭证的审查要求,加强对“缴款书”的审核工作,对“缴款书”填写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征收机关予以纠正。“缴款书”具备以下12项内容:
1.填制年月日;
2.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3.凭证号码和银行的会计分录;
4.银行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5.付款(缴款)单位的户名、开户银行和帐号;
6.缴款单位的银行转帐印章(预留银行的印鉴);
7.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名称及收款国库名称;
8.预算级次;
9.预算科目“款”、“项”、“目”的名称(不得只填科目代号);
10.缴款所属预算计划年度、月份;
11.滞纳金的计算;
12.纳税的计算根据。
第二十一条 “缴款书”的种类,分为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其他专用缴款书3种。
(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一),一式六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代完税证),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给缴款单位或个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随收入日报表一同上划县(市)支库,由县(市)支库转县(市)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征收机关;
第六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除涉外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外,均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二),一式五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给缴款单位或个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缴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机关。
实现利润包干办法的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其他企业收入、各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其他收入等使用一般缴款书。
(三)其他专用缴款书,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涉外税收、海关征收或代征的税收等专用缴款书。
1.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三)。
2.涉外税收专用缴款书,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个人所得税等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四、五、六、七)。
3.其他不属于税收、利润和其他收入的缴款书。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缴款书(见附件格式八、九)。
农业税缴款书可以使用一般缴款书。如需要使用特定的专用缴款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分库自定。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国库按规定退付预算收入时,一律凭“收入退还书”办理。收入退还书为国库收入退库凭证(见附件格式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报查,由退款国库盖章后上划县(市)支库,由县(市)支库按征收单位退签证收入退还书的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入凭证,由收缴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收帐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收帐;
第五联:付款通知,由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送退款的征收机关。
第二十三条 “更正通知书”为国库更正错误的凭证(见附件格式十一)。乡(镇)财税机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个别的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或分成上缴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进行更正。
(三)发现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帐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更正通知书”的联数和各联用途如下:
征收机关更正缴款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征收机关留存;第二、三两联送国库审核签章更正后,第二联国库留存,凭以更正当日收入的帐表,第三联随收入日报表送征收机关。
第二十四条 库款支付凭证。乡(镇)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同城预算拨款及拨款的缴回,使用“预算拨款凭证”(见附件格式十二)。预算拨款凭证联数和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付款凭证,由付款国库作付出传票;
第二联:收入凭证,由收缴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四联:回单,由国库盖章后退给拨款单位作回单。
第二十五条 国库报表是国库对预算收入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的书面报告。它是财政部门掌握支出拨款、分析检查和汇编国家预算收入情况的唯一合法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税收入库情况的根据。乡(镇)国库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种会计报表。
(一)乡(镇)国库报表分为日报、月报、年度决算报表3类。
日报表是乡(镇)国库的基本报表,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按预算科目反映累计数。
(二)乡(镇)国库日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三)、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四)、财政库存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五)3种。
1.预算收入日报表,是国库分款收纳预算收入的基础报表。征收机关据以检查收入分款入库情况,并逐日对帐。本表一式6份,乡(镇)国库、财政、税务各1份;3份报县(市)支库,县(市)支库留存1份,送县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
2.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是计算乡(镇)财政和县级财政每日分成留解的报表。本表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填制,一式6份。乡(镇)国库、财政、税务各1份;其余3份报县(市)支库,县(市)支库留存1份,送县(市)财政、税务各1份。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乡(镇)也要求每日上报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以便县(市)支库计算全县(市)乡(镇)预算收入并与省(区、市)进行分成划解。
3.财政库存日报表,是乡(镇)国库向乡(镇)财政机关报告、核对财政预算库款数额的报表。乡(镇)国库根据财政库款帐户余额填制本表一式2份,1份报送乡(镇)财政,1份留存。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乡(镇)其他收入日报表。
(三)月报表(见附件格式十六),是预算收入日报表定期综合报表。每月终了,乡(镇)国库根据预算收入分户帐或登记簿的余额编制月份报表一式6份,按规定的期限与财政所、税务所(组)对帐无误后,乡(镇)国库、财政、税务各1份;3份报县(市)支库,县支库留存1份,送县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具体对帐日期可由乡(镇)财、税、库协商确定。
(四)年度决算报表(见附件格式十六)。年度决算是国库一年来收纳、报解国库预算收入的总结。根据预算收入分户帐编制国库年度决算报表。年度终了,由乡(镇)国库根据预算收入分户帐或登记簿的年终余额编制年度报表一式6份。按规定期限与财政、税务机关对帐无误后,乡(镇)国库、财政、税务各1份;3份报县支库,县支库留存1份,送县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

第五章 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乡(镇)国库根据缴款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缴款书”(包括征收机关自收汇缴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具体报解划款手续:
发生预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付):××存款或现金
贷(收):待结算财政款项
报解预算收入时,属于应上解县的分成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付):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收):县辖往来
属于乡(镇)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付):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收):地方财政库款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乡(镇)财政机关填写的支付凭证办理,在其库款的余额内支付。乡(镇)财政所应将拨款使用的印鉴,送乡(镇)国库备验。乡(镇)国库对财政机关填写的内容不完整、用途不符合规定的拨款凭证不予受理;对超过库款余额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一律拒绝支付;对财政库款的支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具体支拨手续:
发生支拨时,会计分录为:
借(付):地方财政库款
贷(收):××存款或县辖往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国库的各种会计凭证分别由县(市)以上财政、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各种会计报表,由县(市)支库按办法规定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乡(镇)国库使用的印章,由地(市)中心支库按照总库规定的统一规格制发。
第三十条 乡(镇)国库业务代办费、业务费及培训费的拨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各地财政、银行根据当地情况协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和专业银行应积极支持乡(镇)国库的工作。县(市)、乡(镇)财税机关应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如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乡(镇)级预算、县(市)、乡(镇)两级财政收支划分范围和预算收入分成比例、财政收入退库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财税规章制度等等。基层税务机关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乡(镇)国库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专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县(市)支库做好乡(镇)国库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乡(镇)国库业务应作为主管专业银行的业务考核、评比内容。其业务培训和评比竞赛工作,由县(市)国库、财政机关和主管专业银行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格式(略)格式一至格式十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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