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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26:51  浏览:9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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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监办,各区域电监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6月份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配额交易与电费结算
  (一)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通过2010年全年征收的附加资金中预支,具体配额交易方案及预支资金见附件五、六。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本次补贴方案使用2009年11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标准。
  (三)2010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10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四)对2010年1-9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附件:一、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5/001e3741a2cc0ec41f0401.pdf
     二、2010年1-6月秸秆直燃项目临时电价补贴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5/001e3741a2cc0ec41f0802.pdf
     三、2010年1-9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5/001e3741a2cc0ec41f0c03.pdf
     四、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补贴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5/001e3741a2cc0ec41f1004.pdf
     五、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5/001e3741a2cc0ec41f1605.pdf
     六、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预支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5/001e3741a2cc0ec41f1a0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电 监 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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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政发[20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本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新、近、严、实、先”的要求,开拓创新,贴近群众,从严治政,求真务实,奋勇争先;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努力使首都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 议 制 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 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以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 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 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 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以请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
  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主要任务是:讨论并研究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请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区县长参加。
  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工作和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十五、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有关决策,沟通情况,研究有关重点工作。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签发。
  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十八、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及其他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事项,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要议题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每季度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提前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上会。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十九、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二十、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总量控制,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坚持周一无会日制度,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周一不安排全市性大会;全市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
  二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活动及本市的重要外事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二十二、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凡制定涉及群众利益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都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要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群众代表的意见。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按照市委统一要求,正确、全面地做好政府宣传工作。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三、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二十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五、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六、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七、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核转主管副市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可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二十八、切实精简公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二十九、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原则上不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三十、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三十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三十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文,也应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不能公开的,应报市政府秘书长并经市长批准。

市政府领导人出席内事活动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1至2位市政府领导出席。市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
  对邀请市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四、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会,各区县、各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首发(首映)式、宣传周(月、日)、各类节庆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节日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以及接见出席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及合影,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出席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县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出访及出席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副市级(含)以上领导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并经中央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市政府秘书长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各市属事业单位局级正职行政领导和市委、市政府管理的企业正职业务领导出访,经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副秘书长及上述有关单位的局级副职行政领导和企业副职业务领导出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并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市政府领导出访时的迎送事宜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十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调查研究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1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四十、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十一、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制度

  四十二、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网络督查、联合督查等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应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十三、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创新工作、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出差(出访)、休假的请假报告制度

  四十四、市长离京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和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回京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四十五、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区县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主管副市长通报。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回京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8年4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集中力量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督促有关方面在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

一、 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基础上,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需要,研究制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制定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遵循的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并且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规划。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着力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是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时修改那些与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五是增强人大立法的主导性,扩大立法的民主性,提高立法的科学性,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必须制定的重要法律,要力争在五年内制定出来,完善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律;必须修改的现行法律,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各部门法律的内容;必须配套的法律,要督促有关方面制定或者修改相配套的法规,发挥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

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2008年立法工作安排

按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原则,经征求国务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并适当考虑2008年和以后年度立法项目的滚动衔接,对常委会 2008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继续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6件

残疾人保障法(修改)(4月二审)、国有资产法(6月二审)、循环经济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二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继续安排审议。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通过。

(二)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12件

(1)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消防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2)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保险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防震减灾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3)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邮政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专利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兵役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

(4)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国家赔偿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5)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选举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统计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食品安全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对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法律起草部门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加强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特别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视频报告会、法律专题讲座、法律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工作。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法、国有资产法等新法律的宣传工作,继续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动关系等方面法律的宣传工作,准确掌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把握的问题,推进法律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考虑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换届的新情况,并针对监督法实施中的问题,常委会有关部门举办监督法学习培训班,对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加深对监督法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的理解,并推动对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学习培训工作。召开以加强监督法贯彻实施为主题的地方立法研讨会,交流经验,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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