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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6:10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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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府发〔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元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各项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由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副市长处理的,应及时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五条 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
第十八条 切实推进“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优先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点,以住房重建、设施重建、产业重建、城镇重建、生态重建为重点,以实施资源转化战略为突破口,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抓手,以政策支持、体制创新和开放合作为动力,努力实现“三年重建家园,五年实现跨越”的奋斗目标。恢复重建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形象工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定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八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规范办事流程,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执行市民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重视节能降耗,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广元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省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省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特邀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广元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决定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决定草案等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二召开,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经研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市长审批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第四十五条 确因特殊原因,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出请假,未经同意不
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经市长签发。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广元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函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省政府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全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离广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广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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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的供水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原则,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在供水量不足的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发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自来水分司具体负责城市供水和供水管理工作。
  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第二章 水质管理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以防止水源污染,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排放(弃)污水。垃圾、粪便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条 城市公用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自行解决。
  第七条 制水生产区域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对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发现传染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制水岗位。
  第八条 安装、维修供水管道及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对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九条 建有饮用水贮水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贮水设施完好,每半年至少清洗和消毒一次,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条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不得将内部供水管道与城市公用供水管道连接;确需连接时,必须经市自来水公司批准。
  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采取间接方式取水,不得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用供木管道连接。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者检修需局部停水或者降低水压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造成突发性停水时,自来水分司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凡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者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的单位,须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用户需要改装供水管道和总水表、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等,均须到自来水分司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凡申请开户用水和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自来水公司交纳增容费。
  第十五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当按月查录水表,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还应交纳计划外水费。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可以根据水存源状况,适时调整水费标准和计划外水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用户用水量低于总水表最低流量标准的,市自来水分司可按最低流量标准收费。用户无特殊情况连续三个月不用水的,市自来水公司可撤回水表,停止供水。
  第十七条 用户逾期交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交纳的,市自来水公司可停 止供水。
  第十八条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售水。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水厂、泵站、管道以及闸门、消火栓、空气阀、泄水阀、水表等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供水管道、闸门、消火拴、空气阀、泄水阀、水表等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自来水公司组织改建设计和施工。迁移、改建工程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埋设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上和规定的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以及植树、采石取土、堆积物料、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投资或者用户投资的供水设施,由市自来水公司与用户以总水表为界划分产权和管理责任。总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市自来水公司,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总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用户或房产所有者,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总水表由自来水公司统一提供并负责检修、校验和撤换,用户有偿使用,并负责管理,非正常损坏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因表井损坏或井内积有污水、杂物影响抄表换表时,应当及时整修。
  第二十二条 市自来水公司和用户,都应当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认真执行有关供水设施维护技术标准,保证安全供水。
  第二十三条 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共同管理,自来水公司负责消火栓的安装和维护;消防部门应按月将启用的消火栓位置、用水时间通知自来水公司。户用无表消火栓由自来水公司加封铅印,并按季收取消防准备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消防栓,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新建供水管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自来水分司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资料存档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必须通过贮水设备加压供水,严禁在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维护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成绩显着的;
  (二)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向市自来水分司报告城市供水设施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成效显着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自来水公司可视情节给予责令其立即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按经济损失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停止供水等处罚:
  (一)污染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网水质的;
  (二)侵占、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开启消火拴,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活动的;
  (四)损坏拆换总水表或者采取技术手段致使总水表停滞、逆行、失灵的。
  (五)未经批准,在城市公用供水管道上接管引水的;
  (六)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道与公用供水管道连接的;
  (七)直接在公用管道上装泵抽水的;
  (八)妨碍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自来水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刁难用户,营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依据本办法刊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



近几年,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政策,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查处这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少数地方党政领导、执法部门和企业的干部参与了这一违法违纪活动。最近,中纪委、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查处了湖北
省咸宁市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该案主要责任人咸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陈恢友受到了党内撤职、行政撤职处分;咸宁市税务局局长尹传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从中可以看出我们一些地方党政、执法部门的领导执纪
观念淡薄,更有甚者,少数人目无法纪,执法犯法,不但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败坏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级党政领导和执法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推动各地查处骗取出口产品退税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力地打击骗税犯罪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骗税斗争重要性的认识。现在一些地方党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对骗税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把参与骗税活动仅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甚至少数领导从狭隘的地方利益出发,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竟然把这当成“脱贫致富”、“解决企业困难”的途径,致使查处
骗税工作的阻力和难度越来越大,这不仅干扰了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造成大量的税款被骗,而且还腐蚀了一批干部。对此,各级党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查处骗税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令行禁止,严肃执纪。要把查处骗税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一级抓一级,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今后在查处骗税案件中,对违纪违法者,不管涉及到谁,不论他职务高低,出于何种目的,凡是指使、怂恿、包庇和参与骗税活动的,要
坚决执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养奸。
三、各地监察机关和派驻国务院各部门的监察机构,应按照分级办案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会同当地税务、经贸、海关等部门,认真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骗税案件。对因骗税或因工作失职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逐级报送监察机关。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强化出口退税的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空白专用税票,对不按规定填开和审核专用税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发现的骗税案件线索,要组成得力的班子,追查到底,对税
务干部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监守自盗参与骗税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过去已经处理过的骗税案件要认真复查,如果对主要责任人员处理明显偏轻,不足以严肃政纪、法纪的,应重新作出处理。
五、严肃查处企业、单位参与骗税的犯罪行为,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对参与湖北咸宁骗税案的企业、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一查到底,并视其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理。一些企业和单位为了谋取小团体利益不惜挖中央、肥地方,给骗税分子以可乘之机,
致使骗税犯罪活动久刹不止,甚至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因此,对骗税企业和单位,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照规定该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要停止,该撤消其出口经营权的要撤消,并应严格按规定给予政纪、法纪处分,绝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逃脱罪责,捞到任何好处。
六、严厉惩处、狠狠打击骗税分子。对骗税犯罪分子,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已经外逃出境的,有关部门要积极联系国际刑警组织缉拿归案,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
的补充规定》。
七、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坚决打击骗税活动。当前骗税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狡猾、内外勾结、团伙犯罪,单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打击骗税活动是不够的。实践证明,要取得反骗税斗争的胜利,必须依靠监察、司法、公安、税务以及经贸、海关、银行等机关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同上述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共同研究和解决打击骗税犯罪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在统一思想、协调行动的前提下,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199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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