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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36:54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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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该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和拉动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重要意义
  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汽车市场产销同比大幅下滑,汽车工业各项经济指标出现了严重的负增长。实施积极的汽车消费政策,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对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工业、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和配合,确保有关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和稳定市场秩序,防止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变相加价,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不得以配置调整、收取“提车费”等名目进行变相加价,确保消费者真正受益。二是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满足汽车消费者需求。三是汽车经销商要和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及时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保证相关汽车商品货源充足。四是汽车生产、流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为扩大汽车消费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调整车辆购置税是稳定汽车市场、振兴汽车产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工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车辆购置税调整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保证汽车价格信息的公开透明。汽车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汽车行业中介组织和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密切关注和了解汽车生产和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向工业、商务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政策措施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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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1] 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修订完善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定西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1.3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相邻市及市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市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呈多发态势。
  (2)动物暴发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3)农业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相邻市及市内有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市内有3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呈多发态势。
  (2)在我国已消灭的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疫病传入发生。
  (3)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市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在市内有3个以上县(区)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4)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市内1个县(区)发生一类动物疫病。
  (2)市内1个县(区)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定西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定西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扶贫办、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定西军分区、定西、陇西火车站等19个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与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科学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的经费保障,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负责及时向上级申报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责,依法组织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事故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协助兽医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和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交易市场;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按有关法规政策办理对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定西军分区:负责做好本系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支持配合驻地搞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屠宰厂(点)的管理,配合畜牧部门做好检疫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通、铁路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进站和道路运输动物及产品的消毒;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防止疫情扩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制措施。
  县(区) 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局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
  2.4.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3 应急预备队:市、县(区)成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完成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要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县(区)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机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疫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重点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 相关科研院校;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相关科研院校科研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县(区)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市、县(区)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县(区)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还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病理变化和诊断等情况,必须具备书面材料。
  4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Ι级)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发生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如下工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国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公安、交通、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分别向市政府、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请求省兽医局对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如下工作:
  a.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防疫机构指导县(区)动物防疫机构开展如下工作: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区)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畜牧兽医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兽医局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兽医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局和省兽医局报告。
  市畜牧兽医局可根据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市、县(区)畜牧兽医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数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通讯保障、加(值)班补助等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培训和演习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县(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定西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4年下发的《定西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应急预案》即行废止。


泰安市实施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94号】泰安市实施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范和保障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实现遗产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规划界桩范围内。

第三条 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依照省政府的批复精神,执法局依法行使景区内的风景名胜管理、文物管理、林业园林管理、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景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管理、地质矿产和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物价管理、交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具体内容见《泰山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在景区内依法由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管理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执法局应当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景区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 景区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设备、材料、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执法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行政处罚规定的,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二条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

执法局给予违法行为人罚款处罚的,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和没收财物的处理所得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作出没收、查封、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必须由执法局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制作清单。
清单应当载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完好程度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清单一式两份,由执法局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并于当日将没收、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及清单交回执法局。

第十四条 执法局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特殊情况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退还当事人。对该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认为需要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应将有关的调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由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吊销。

第十七条 执法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
(三)其他情节复杂或者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景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内部运行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政府的层级监督管理和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驻景区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景区管理的行为。执法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妨碍或以其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执法局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列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从其规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与景区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经市政府研究后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泰山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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