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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57:36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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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晋城市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办法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工作,推动和规范我市与发达国家开展碳排放交易活动,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晋城市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规划和规范化管理,维护交易的统一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条“中心”负责组织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技术与方法方面的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建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专家库,负责指导、协助企业设计CDM项目,并对CDM项目进行审查筛选。

第三条 “中心”负责组织项目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设计文件(PDD)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新上项目(生产性)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要充分考虑清洁发展机制(CDM)额外收益,按照CDM项目审批要求设专章论证。在各级审批大厅设立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前置预评估程序。项目受理时须报“中心”组织专家进行CDM评估。

第五条 “中心”要加强与项目开发机构、经营实体(DOE)、国际买家的交流与合作,督促并支持企业做好减排量转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做好项目的统计报告工作。项目实施企业在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后,除按要求接受经营实体(DOE)对项目减排量的核实外,应及时将实际减排量报“中心”备案。在信息交换过程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正当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中心”要帮助项目企业积极与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并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就有关问题展开调查。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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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乘务员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的生产性设施,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阵地。
第三条 公寓要坚持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乘务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员精力充沛地投入安全运输生产。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四条 接待执行行车任务的定点交路的机车乘务员、客运乘务员(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
在满足正常交路乘务员食宿的情况下,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机车乘务员。
在富余能力的可接待随同列车执行行车任务的行车安全监察、客运监察、列车收入稽查、卫生防疫监察、公安货物押运人员和在指定区段内随同列车执行任务的添乘干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怀化、广深铁路总公司,下同〕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制定公寓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公寓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六条 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分局决定,逐级上报备案。
第七条 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 公寓的定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依据公寓类型、岗位、劳动定额和实际工作量核定。

第四章 加强管理
第九条 基础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2.建立健全保证饭菜、服务、卫生、叫班质量和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
3.完善设施设备
(1)保证足够床位,满足正常运输交路乘务员的需要,切实解决排队等床和住双层铺。
(2)按乘务员公寓设施设备标准抓好公寓建设。使公寓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 提高工作质量
1.服务工作
(1)工作人员上岗应着装整洁,态度诚恳和蔼,服务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工作时做“四轻。保持公寓肃静。
(2)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齐全,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不间断服务,昼夜供应开水、热水、开放浴室。
(5)电视(学习)室、文娱室、阅览室有专人管理,制度健全,定时开放。
2.饭菜供应
(1)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调剂饭菜品种,以单炒菜为主,现吃现炒,提高饭菜质量,做到不间断供应。
(2)要经常变换花样品种,每日供应要有稀有干,荤素搭配,做到品种多,数量准,卫生好。
(3)售饭做到迅速、准确,优先供应出乘乘务员。
(4)加强成本核算,做到价格合理。
3.卫生工作
(1)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灭食物中毒。
(3)餐具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炊具、灶具、容器达到无油垢,保持清洁,餐具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4)所有房间、走廊、楼梯保持清洁,做到无积尘、痰迹、垃圾、蛛网、灰吊、粘滑、无鼠、蟑螂、蚊蝇、虱子、臭虫、跳蚤。
(5)卧具定期洗涤。被褥定期弹网、更换。枕巾、床单、被罩实行一人一换,毛巾被10天洗消一次,保持清洁、舒适。
(6)厕所、浴室、盥洗室每日定时洗刷,达到无积水、无异味、无污垢。
(7)室外地面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废料、垃圾、无污染源。
(8)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和美化环境。
4.叫班工作
(1)值班室要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及时输入微机联网叫班机,遇有情况及时主要联系。机务段、高度所或车站负责派班计划的调度员,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一车次一通知)。
(2)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严格乘务员入寓登记制度,各种登记齐全,准确清楚。
(3)值班员根据派班通知(一车次一通知),实行一派一叫和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工作制度,做到准确叫班。
(4)严格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5.安全工作
(1)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安全生产制度,消灭人身、设备、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有健全的设备保养、维修、操作制度,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使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按期检验。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存放地、库房,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住寓管理
1.住寓乘务员凭乘务报单或乘务证件,监察人员、添乘干部凭分局以上机关签发的监察(查)证和添乘证办理住寓手续,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住宿。
2.公寓不接待所在地的乘务员、候班乘务员和驻站的调车机乘务员。
3.乘务单位的待班、侯班室不准设在公寓。
4.不属于公寓接待范围的人员,严禁到公寓吃饭、住宿、洗浴。
5.公寓严禁饮酒,任何人一律不得在公寓赌博、吸毒和从事非法活动。
6.住寓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消耗。
第十三条 共管共建
共管共建是搞好公寓管理的有效途径,共管共建各有关部门、单位既行使对公寓工作的监督、指导权力,又要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保证公寓建设的义务。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共管共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共管共建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4〕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为顺利开展我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撤村建居国有土地范围内实施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权利申请人指依照相关规定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是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含高层、小高层建筑),及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城市建设时由建设单位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中“人均40+10平方米予以安置”规定建设的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用房。
  三、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房屋所有权权属性质为“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证附页栏内注记“农转居多层公寓”。
  四、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并提出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以下程序:
  (一)核对安置人员资格。
  (二)由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权利申请人办理农转居多层公寓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代为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五、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在农转居多层公寓竣工后进行安置前,应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安置人员名单造册、填写安置房屋确认表后报市房改办,并报所在区政府核查。经核查符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资格的人员方可予以安置,并将相关安置资料报市房管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
  六、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建管中心(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立项批复(校验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或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备案表。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八)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九)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单原件。
  (十)杭州市建委住宅区配套公建项目合同履行确认书。
  (十一)杭州市人防办人防确认红线图原件(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
  (十二)杭州市房产测绘成果原件。
  (十三)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十四)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文件材料,或未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七、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的,根据撤村建居工作的原则,在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八、有下列情形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的名称、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变更的文件或证明。
  (二)如遇行政区域调整所涉及的单位名称、行政归属等发生变化,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具结证明材料。
  (三)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地名、门牌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市或所在区地名办出具的门牌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证明材料。
  九、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模、性质进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确有特殊情况造成下列情形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补办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房屋实际状况与规划许可证批建情况不符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到规划管理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其允许超建面积范围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执行。
  (三)房屋实际用途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许可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
  (四)同一幢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中包含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上未标明各部分批建面积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到规划管理部门补办手续,明确其批建面积后再申请房产登记。
  (五)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其他应当补办、补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
  十、在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权利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私有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十一、权利人申请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权利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权利申请人作为安置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出具的农转居安置协议证明原件。
  (五)安置房屋确认表原件(须经市房改办、各区政府盖章确认)。(六)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七)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八)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权利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文件,或未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十二、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十三、农转居的安置房屋面积标准按市委〔20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属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用房,安置面积标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执行,其中享受“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政策的安置面积,需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标注“该部分面积为使用权”字样。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按户(指原居住在一幢农居内的所有人口为一户)计算,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
  十四、权利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房屋转移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契税缴纳标准按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代理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登记机关如认为确有必要,有权对申请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房屋进行调查、公告等行政审查工作,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权利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应予以配合、协助,不得虚报、瞒报真实情况,不得阻挠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如实申报、按规定办理,不得乱开政策口子。如有违规操作,一经查实,予以严肃查处。
  被安置人员、权利申请人如虚报、瞒报真实情况,或阻挠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一经查实,取消本户安置资格或申请登记发证权利。
  十七、非撤村建居村实施多层公寓建设,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发布后,市政府有关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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