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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24:57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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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 〔2008〕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缓解能源供应紧张状况,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全民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全民节能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近年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节能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浪费能源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如一些地方城市建设贪大求洋,汽车消费追求大排量,住房消费追求大面积,装修装饰追求豪华,大量使用一次性用品,产品过度包装等,不仅造成需求的不合理增长,而且加剧了能源供应紧张状况,加重了环境污染,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开展全民节能,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全民族的文明素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广泛动员全民节能,把节能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全民节能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能源紧缺体验。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强化节能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都要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二)每周少开一天车。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同时要加快推进公务车改革。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倡导居民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
(四)减少电梯使用。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五)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
(六)普及使用节能产品。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购买节能灯、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各级行政机关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
(七)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严格执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提倡重拎布袋子、菜篮子,重复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减少石油用量,保护生态环境。
(八)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提倡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纸杯、签字笔等。各级行政机关要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各类宾馆饭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过度包装,积极抵制过度包装产品。
(九)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每年夏季,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以外,公务活动一律着便装。
(十)培养自觉节能习惯。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和家用电器,减少待机能耗。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能源供求紧张形势和节能重要意义,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宣传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大力倡导节俭文明的社会风尚,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
新闻宣传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全民节能宣传方案,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做好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有关宣传工作。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制订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深度报道,加大节能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组织推动在工矿企业、学校、社区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节能科普活动。
四、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并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本地区全民节能行动,会同质检、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能效标识、过度包装等的监督检查。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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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商品流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出现了一批规模化、现代化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肉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少数地方采取各种手段,限制非本辖区定点屠宰厂的合格生鲜肉进入本地市场,影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类市场的形成。为了进一步贯彻《条例》,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加工管理,提高肉品质量
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屠宰行业的管理,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定点厂,要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停业整顿或撤消定点资格。要严格监督定点屠宰厂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为人民群众提供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肉品。

  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实施畜禽定点屠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肉品质量,保证
消费者吃上“放心肉”。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加强对本地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外,还要允许并鼓励所有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生产规模和屠宰加工技术、产品运输达到一定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产品畅通无阻,形成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搞活肉品流通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并不矛盾,通过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畜禽屠宰加工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为消费者提高优质产品和良好服务。

  (一)凡是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各地屠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禁止合格肉品在本辖区流通;

  (二)各地要对自行制定的规范肉品流通的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外地定点屠宰厂肉品在本辖区流通的,要立即坚决纠正;

  (三)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制定相应的肉品市场准入制度。但对本辖区内外的定点屠宰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任何搞地方封锁的歧视性政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加强肉品流通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肉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由于生鲜肉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都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肉品特别是生鲜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要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努力避免运输、销售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变质等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销售地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手工屠宰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并存的现状在一定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坚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广大人民吃上“放心肉”。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建设工裎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规定资质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独立审查。

本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除抢险救灾、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报送审查。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按以下规定进行分级管理。

(—)由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由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由县(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其中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地区审查机构审查。如本地区审查机构达不到被审查项目的资质要求时,可以跨地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 审查机构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审查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得超越资质受理施工图审查事项。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及以下工程。

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政策性审查的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被审查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范围;

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盖章,以及按规定所要求的其他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3、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设计招投标、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各种审批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是否正常等。

(二)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l、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防雷、抗震、卫生、人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计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

3、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登录,并进行政策性审查;

(二)政策性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通知书,由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及主要审查人员在主要设计文件及图纸(如封面、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基础平面及基础详图、结构布置图等)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审查报告需由审查机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四)凡需进行消防、环保等施工图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同时送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查。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送审查机构继续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设计必须返工并重新报送审查(审查时限、费用另计);

l、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根本不能作为施工依据;

2、建筑结构选型错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的浪费;

3、严重违背国家有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消防安全根本达不到要求;

4、严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损害公众利益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原件;

(五)湖南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的图表、资料以及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齐全后限时完成审查。二级及以下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一级及以上项目在二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重大或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审查,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后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作出审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1、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虚假及隐瞒真实情况的;

2、擅自修改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3、未获得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擅自开工的;

4、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监理的。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应当定期通报审查情况,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年检考核和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代替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经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后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审查机构应承担审查失察责任。

对管理混乱、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属于中介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审查机构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的政策性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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