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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县级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49:23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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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县级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县级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县级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识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晋中市县级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市发〔2007〕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80号),为促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各县(区、市)政务大厅,市公安局出入境分厅、交警分厅。
二、考核内容
(一)基础工作(20分)
1.各级党委、政府将县(区、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机构,制定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有关规定和运行办法,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奖惩,得5分。没有成立机构的扣1分,没有相关规范运行办法的扣1分,工作部署不力、检查不到位、奖惩不兑现分别扣1分。
2.明确了县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落实了由政府办副主任(副秘书长)兼任中心主任的规定,得5分。没有“三定”方案的扣1分,管理人员配备差的扣1分,没有落实兼任规定的扣1分。
3.配备有集中审批、联合踏勘工作用车,中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能够保证正常运转,得3分。没有车辆的扣1分,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扣1分,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扣1分。
4.县级政务大厅宽敞明亮,设置合理,标识醒目,得5分。大厅使用面积较小,不能满足应进审批部门进驻需要的扣2分,没有设立候办区的扣0.5分。
5.政务大厅环境优美,整洁明亮,便民设施配备齐全,得2分。不达要求的,相应扣分。
(二)政务公开(10分)
1.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网站上进行公示,得4分。没有进行公示的扣3分,公示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扣2分。
2.窗口备有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单,有办理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得4分。缺一项扣1分。
3.对行政审批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行政许可相对人查询方便快捷,得2分。不达要求的分别扣1分。
(三)审批管理(40分)
1.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单位应进全进并在大厅设立窗口,得5分。缺一个单位扣0.2分。
2.所进审批事项全部授权窗口办理,得5分。授权书所列事项中缺一个事项扣0.1分。
3.建立有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事项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得5分。没有建立的扣1分,受理、出件不规范的扣1分。
4.建立有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用声像监控、电子监察等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得5分。未建立的扣2分。
5.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全部纳入大厅代理收费银行,得5分。没有收费窗口的扣2分,事项涉及的收费未全部缴入收费银行的扣1分。
6.制定了联合审批的有关办法,并组织开展了联合审批工作,得5分。没有出台办法的扣1分,没有开展联合审批的扣1分。
7.项目受理、审核、发证均在大厅完成,一站式办理率达到100%,得5分。90%以下扣1分,80%以下扣2分。
8.承诺期内办结率达到100%,得5分。90%以下扣1分,80%以下扣2分。
(四)规范服务(10分)
1.制定有首办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全程代理等项制度,并能严格落实,得3分,缺一项扣0.5分。
2.窗口有审批事项的告示牌和工作人员的台牌,标明岗位职责,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证(胸卡)上岗,得2分。缺一项扣0.5分。
3.有规范的签到签退制度、请销假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办公场所秩序井然,得3分。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没有检查记录的扣1分。
4.窗口服务主动热情,举止礼仪得体,用语规范文明,得2分,被投诉服务态度差,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
(五)基层政务服务(10分)
1.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全部建立,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有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进驻事项全面,有规范的办事制度、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率达到100%,得5分。建立完善率每降低10%,扣0.5分。
2.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代理站点基本建立,做到有场所、人员和相应的办事制度,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完善率达到80%,得5分。建立完善率在80%以下,每降低10%,扣0.5分。
(六)服务质量(10分)
服务质量的评定,通过向服务对象发放“意见评议表”、大厅触摸屏的电子投票、电话回访及网上的咨询反馈情况获得评议结果,计分如下:根据所占票数(全体评议数)的百分比,将“很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10分,“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9分,“基本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6分。3项相加后即为该项总得分。
(七)其他
1.加分:
(1)收到服务对象表扬信、锦旗,确有先进事迹,表扬信或锦旗每件加0.5分(最高加至5分);
(2)大厅有创新举措并取得实际成效的,一般性的每件加1分,创举性的每件加2分;
(3)许可审批事项进入大厅后,采取技术或管理措施,缩短审批时间,主动提速的,有一项加0.2分;
(4)大厅被新闻媒体表扬,市级每次加2分,省级及以上每次加4分;
(5)大厅及工作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市级每次加4分,省级及以上的每次加8分。
2.扣分:
(1)服务对象在“意见评议表”中提出批评经查实的,每件次扣2分;
(2)工作人员授意服务对象填写评议“满意”档次、表扬信、送锦旗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3)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现一次扣5分;
(4)服务对象反映并经查实有乱收费问题的,发现一次扣10分;
(5)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出现一次扣10分;
(6)因其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形扣分。
上述各项加、扣分可以重复计算,加分上不封顶,扣分至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方法及奖惩
1.考核每半年进行1次,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对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两次考核的平均分为各县(区、市)当年的最终得分,按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折算得分报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由市政务大厅主任办公会议评定本年度“先进大厅”,报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市政府表彰的先进窗口和优秀工作者名额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确定,各县(区、市)进行考核评定。
3.对表彰为“先进大厅”、“先进窗口”和“优秀工作者”的,将在晋中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晋中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布。
4.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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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保监发〔2007〕5号

  

各保险公司:

  为便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监发[2007]5号附件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gonggaoqishi/2007/bjf05a.doc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发展光伏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发展光伏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政〔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鼓励发展光伏产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安阳市鼓励发展光伏产业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建设国家光伏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以光伏产业为核心的新能源产业格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多晶硅冶炼、单晶硅拉制、硅片切割、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生产等光伏产业企业以及各类太阳能光伏应用项目。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扶持光伏产业专项发展资金(下称发展资金),总规模5亿元。主要用于光伏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搭建、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开发论证、光伏企业技术攻关及新产品研发的引导、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人才培训和科研经费的补贴、光伏应用示范项目的补助等。
  光伏企业自开票销售之日起5年内新增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分成全额转入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光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的土地出让金除去上缴上级的有关费用、支付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刚性支出外,全额纳入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第三条加大对光伏产业的融资扶持力度
  1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公司、电力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及其他资本投资光伏产业。
  2鼓励金融机构将光伏产业列为优先扶持对象,加强对光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优先为光伏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市级财政性资金主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光伏企业的融资提供专项担保服务,安排不低于50%的担保额度用于光伏产业项目。
  3对光伏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优先提供财政贴息。
  4搞好光伏企业涉外贸易融资服务,支持光伏企业出口创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创建光伏企业出口退税“绿色通道”。
  5积极协助光伏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6鼓励扶持有条件的光伏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第四条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凡被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光伏项目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光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光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光伏企业当年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光伏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呈报地税部门审批,减征或免征光伏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8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实行“零”收费。
  第五条光伏企业投产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给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各种地方税,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25%奖励给企业。
  光伏企业实际缴纳税金同比增幅达到50%以上的,按该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的5-10%奖励该企业管理团队,其中40%用于奖励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充分考虑我市光伏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优先规划增加光伏产业发展用地,为光伏产业的聚集和长远发展预留空间。以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依托,建立光伏产业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发展规划设立相应的配套园区,为光伏产业集群发展提供优质载体。鼓励光伏企业向我市光伏产业集聚区集中,形成光伏产业集聚示范基地。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引进符合我市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进入市光伏产业集聚区发展。
  第七条凡落户市光伏产业集聚区或配套园区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有关优惠政策优先保证供地。在光伏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部分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
  第八条根据光伏产业的发展需求,在市光伏产业集聚区或配套园区建设部分符合专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减免一定期限的租金,吸引光伏项目入户。
  第九条根据光伏企业用电需求特点,实行电价优惠、用电补贴等用电优惠政策。
  第十条加快光伏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安排一定数量的发展资金,建立光伏产业发展急需的产品检测认证、新技术应用研究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进行科研攻关、产品设计开发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服务,促进新产品尽快实现产业化,提升我市光伏产品的竞争力。
  鼓励支持安阳工学院、安阳师范学院及其他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立光伏试验室或课题组,开展光伏相关课题研究,对相关科研课题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鼓励光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光伏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争取国债、省技改财政贴息及其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发的新产品,形成产业化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以项目经费形式从市科技三项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鼓励光伏企业建立各类光伏产业科技开发应用研究中心。鼓励重点光伏企业发挥光伏核心领域的技术创新优势,与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同建设国家级、省级光伏产业技术研发机构。
  对经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开发应用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光伏企业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采取上门招聘、订单培养、定向招生、委托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一批高层次光伏产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素质的产业工人,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鼓励本市高校、职业技术学校根据我市光伏产业发展需求,开设光伏专业。对新开设光伏专业的本市高校、职业技术学校,从发展资金中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给予专项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大力引进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鼓励引进领军型高科技人才(中科院院士、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教授专家级人才)到我市从事光伏产业项目开发研究,并为相关科研课题提供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按照《安阳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安政〔2009〕6号)执行。
  对我市引进的光伏产业投资者、高层次人才,其家属随从就业的,由所在地人事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安排就业;子女需随从入学、入托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和家长选择学校的意愿予以安排中小学、幼儿园,不收取教育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积极推广光伏产品应用
  1积极支持太阳能并网电站项目;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且发电主要用于解决建筑用能的项目,大力推进建材型、构件型、与屋面或墙面结合安装型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项目。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太阳能光伏产品应用规划,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配套政策,为光伏产品应用提供政策技术支撑。
  2 2009年底起市区内所有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改造项目均应推广光伏产品应用,优先选用本地光伏产品。3年内在全市组织建设一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小区、光伏照明示范道路、光伏发电站示范项目,建设部分区域性使用光伏产品的应用示范基地,将发展光伏产业与打造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相结合,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城市活力。
  3经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综合考虑光伏应用成本、规模效应等因素,补助标准暂定为5-10元/瓦。以后年度补助标准由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4加大光伏企业及光伏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市场认知度,形成发展应用光伏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5鼓励扶持光伏产品扩大出口,建立光伏产品出口的绿色通道;支持光伏企业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第十六条对引荐市外资金投资本市光伏项目的,奖励事项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2004〕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立光伏产业重大事项协调例会制度,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个性化服务。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指挥部不定期召开协调例会,对光伏企业在项目报批、用地、环评、融资、税收优惠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集中会办和解决。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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