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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58:20  浏览:8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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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7〕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2007年以来,我国人身保险市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增长较快,对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会也陆续收到反映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误导方面的投诉,主要表现为对产品解释不清、隐瞒费用扣除和夸大合同收益等。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防范化解误导风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将销售误导作为行业重要风险予以防范

  销售误导风险是人身保险市场最重要的风险之一,销售误导行为直接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公司和行业长远发展。各人身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行为责任承担者,对各级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出现的销售误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销售误导的危害性,加强队伍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切实做好对销售误导的各项防范和打击工作。

  二、加强销售队伍管理,提升销售队伍整体素质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和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授权销售人员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前,应自行组织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和法律知识等进行书面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不得授权其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对于2007年10月1日前授权的销售人员,必须及时组织后续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取消其销售投资连结保险资格。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后续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的,不得再授权其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的,不得再与其续签投资连结保险代理合同。

  三、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客观、真实和完整性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我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做好各项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向客户公布投资账户单位价值,寄送投连保单状态报告等信息,报告内容不得违反监管规定。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假设收益率向客户进行利益演示的,必须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谨慎选择演示利率,并在演示文件中注明所采用的演示利率指标。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要向客户正确说明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退保费用。要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对所有信息披露的管控责任。所有信息披露材料,包括通过网络、电视或手机短信等媒介发送的产品宣传信息,必须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者经过总公司的批准授权。其他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私自印刷。所有信息披露内容必须与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不得有重大隐瞒。同时必须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并获取进一步信息。

  四、完善电话回访制度,加大对销售行为事后监督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大回访力度。对新签发的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必须在犹豫期内实行100%电话回访。通过电话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信函或者派人上门的方式进行回访。

  (二)电话回访应当进行电话录音;通过信函或派人上门回访的,必须制作回访记录,详细记录回访内容,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回访录音和回访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回访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收到保险合同,并告知投保人犹豫期权利;

  2、了解销售人员是否向投保人出示了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是否认真阅读了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

  3、确认投保单等重要文件是否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并告知代签名可能对合同效力、保险理赔带来重大影响;

  4、确认客户了解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

  5、提醒投保人投资有风险,实际投资收益可能赢利或亏损;

  6、其他需要向客户确认或者说明的事项。

  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一)建立日常分析制度,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定期总结回访、咨询、投诉中暴露出的问题,抓住苗头性问题及早化解风险隐患。

  (二)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因为销售误导而引发的各类退保纠纷,防止风险积聚、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三)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报告,确保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六、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投资连结保险的规范力度

  (一)各保监局要做好对当地市场情况的监控工作,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注意及时总结、及时报告。

  (二)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各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环节各项管控措施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督促整改。

  (三)各保监局要加大对销售误导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强化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控责任,对管控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直至总公司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人身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公司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送我会。同时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级分支机构和每一位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马燕

  联系电话:010-66286198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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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延边建设的决议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治延边建设的决议

2011年11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州“五五”普法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体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二五”时期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加快建设法治延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2011—2015年“六五”普法工作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要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形成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面推进法治延边建设。要突出抓好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经济法治和创新社会管理等关键环节,逐步实现各项社会事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要加强和完善地方立法,为振兴发展提供法律支持;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要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落实;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致力于构建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各县(市)都要开展法治县(市)创建活动,提升区域法治创建水平,促进法治延边建设全方位、立体化发展。
  三、积极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要将法治文化建设贯穿于法治延边建设的全过程,让立法、司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治实践同时承载文化传播的使命,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成为各行各业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要努力探索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广泛开展法治文化社区和法治文化乡村创建活动,夯实法治文化建设的根基。要将法治文化建设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引导法治文化产品的创作和推广,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
  四、着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尤其要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要结合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努力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观念。要深入开展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基层社会管理活动,提高他们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要深入开展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提升流动人口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五、进一步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法制宣传教育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要继续履行好社会责任,通过办好法制专栏和节目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传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普法网站的建设,发挥好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平台和示范带动作用。要丰富“法律六进”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六、完善普法依法治理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全州各级国家机关,各单位、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完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年终绩效考评内容。全州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七、加强对本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普法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全州各级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贯彻落实。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08 ] 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周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轻和防御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豫政〔1994〕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重点建设地区的地震烈度复核;城市规划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动参数的确定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 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为建设工程提供抗震设防标准。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提供一般抗震设防标准;负责向市地震办申报需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考虑地震安全性问题。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可参照国家地震部门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大中型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占地范围较大,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区域的城镇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工矿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跨越不同区域的高速公路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根据工程重要程度,应通过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地震部门审批;未经相应级别评定委员会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地震部门不予审批。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动参数或地震基本烈度)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其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批。


第八条 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部门核发的评价许可证书,方可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部门制订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并接受当地地震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发展改革、建设、土地、环保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按本办法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没有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应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在建项目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应采取补救措施,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补办地震安全性评价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地震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建议审计和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设计单位未按地震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标准,擅自确定标准的,地震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三)没有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权限以及不遵循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论无效,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地震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地震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周口市地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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