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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46:46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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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
(四)按照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健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并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六)参与本地区采用和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综合工程质量信息,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处罚。

第七条 质监机构须在同级建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和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质监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质监站站长和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验测试机构,配备必需的质监仪器和用具,完善质监手段,提高质监水平,保证质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质监分工

第十条 市质监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下列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一)二万平方米以上(不含二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
(二)三千平方米以上(不含三午平方米)民用单体建筑工程;
(三)工业建筑工程;
(四)市质监机构认定应由其进行质量监督的工程。
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含营区内营房建筑工程)原则上分别由铁路部门、军队的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但属火车站工程和军队承建的地方工程(含营区外的军队非军事设施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按前条规定的分工负责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省驻青各专业质监机构和国家大中型工程临时设立的现场质监机构,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监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按其质量分优良、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四条 凡属本市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质监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否则不准开工。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一般实行直接监督,但对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可实行间接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直接监督的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十五日,向负责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
(二)质监机构对实行监督的工程,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确定质监员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质监员按质监工程的施工面积,每三万至五万平方米配备一名。
(三)建设单位持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文件、准予开工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提交开工报告。
(四)工程开工前,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开工条件进行核查。
(五)基础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并经质监员评定、签证后,转入上部主体结构施工。
(六)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质监机构应不定期地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并经质监机构核验、评定和签证。未经质监机构核验认可或主体工程经核验不合格的,不得转入装饰
工程施工。
(七)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和初验,并将质量评定文件和该全部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前十五天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对竣工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并现场核验后,确认工程质量等级,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证书。凡未经质监机构核验或核验不
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间接监督的工程,原则按直接监督工程的程序进行;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实施具体监督,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手续,质监机构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必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质检人员,健全与企业资质相适应的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须经市质监机构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外省、市入青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须持原地区颁发的质检人员考核证件,经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注册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指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委托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并代表建设单位参与检查评定工程质量,办理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签证,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 质监人员有权持证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工程资料。质监人员对被检单位提供的技术、业务内容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质监机构和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报告。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质监机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并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和在质量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质监人员,由人民政府或建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质监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无证或越级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外,应报请市或县级市、区建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的,责令其停工,并处以三千元至四千元罚款;
(三)对违反技术规范、规程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伪造、涂改技术资料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返工、限期整顿等处理,可并处以四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或县级市、区建委给予降低技术资质等级、清退等处理。
罚款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直接造成所监督的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实施监督,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在工程质量评定中,弄虚作假,任意提高或降低质量等级的;
(五)循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乱纪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活动,可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监督费。监督费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对本市市政工程和建筑构件的质量监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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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同意你们制订的《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由你们下发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坚持内部财务监督为主、外部财务监督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财务监督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内部财务监督
第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七条 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八)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八条 企业必须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审查;
(五)参与制定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本企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财政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向企业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要明确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公司制企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职权,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现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2个月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公布执行;新成立的企业,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将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外部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外部财务控制制度,由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财务报批、备案制度;
(三)建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查制度;
(四)建立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
(五)建立企业财务主管资格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一)购建楼、堂、馆、所、宿舍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
(二)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三)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年限和净残值率的变动;
(四)财产损失的处置;
(五)各种明亏、潜亏、财产损失挂帐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资本金;
(六)业务招待费用超支,递延资产、待摊费用、财务费用超出财务制度规定的摊销年限和金额;
(七)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八)年度财务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一)递延资产的构成项目及摊销计划;
(二)对外投资计划及其相关的合同、章程;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和净残值率的选定;
(四)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待摊或预提办法;
(六)差旅费执行标准;
(七)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八)有限责任公司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九)月份会计报表、财务分析;
(十)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及分月份资金使用计划;
(十一)转制过程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十二)企业财务主管人员任命。
第十六条 亏损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自行增加工资;
(二)不得购买小轿车;
(三)不得新购建、装修住宅和办公楼。
第十七条 企业计提工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应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或调低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的,应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并
调低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包干指标。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企业派驻监事。
第十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派出的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监督制度;
(二)监督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和监督制度的落实、执行;
(三)对企业存在的财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企业财务情况;
(五)监督和协助企业配合外部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财政机关派出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有关工作会议;
(二)检查有关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主管财政机关派出的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主管财政机关颁发的企业财务主管资格证,具体办法由省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制定。
企业财务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主管财政机关应收回其企业财务主管资格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或备案的,主管财政机关可给予警告,并可提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经财政机关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政法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主管财政机关可提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在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过程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9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晋城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和《晋城市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晋城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和《晋城市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7)33号
1997年3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技术改造基金管理,提高我市技术改造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水平和项目实施的成功率。现将晋城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和《晋城市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快现有企业技术进步,强化技术改造项目全过程管理,促进我市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调整步伐,根据山西省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技术改造遵循的原则

1、技术改造必须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引导投资方向,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保持我市产业结构协调发展,促进产品结构优化。

2、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调整结构为主线,以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 、增加新品种、 增加出口创汇 、替代进口为重点,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3、坚持把技术改造与新产品开发 、新技术推广 、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紧密结合,对开发出来的深加工、 技术密集 、高附加值产品优先安排改造,使其尽快形成经济规模,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4、坚持走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装备及电子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传统工艺。坚决防止在低层次 、低水平上单纯依靠增添普通设备,简单扩大生产能力。

5、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围绕优势产品,集中对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改造,扶植和发展一批产品竞争力强 、经济规模大的行业排头兵。

6、坚持把技术改造与企业改革、 改组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发挥现有资产存量的潜力,改善投资结构,搞好增量与存量的优化组合,促进专业化协作,发展以优势产品 、优势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逐步形成具有相对优势的支柱产业群。

7、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改造现有企业。重点放在引进软件 、适用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上,严格控制一般加工设备进口,防止盲目引进、 重复引进。

8、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3)869号文“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严格划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界限。凡是列入技术改造的项目,要严格控制土建面积。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20%。

9、企业在建项目未能按时峻工验收的,一般不再安排新开工项目。

10、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领导班子素质好,富有开拓精神,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项目在建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企业厂长(经理)及项目负责人。

(2)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取得明显进展。

(3)技术基础较好,对引进技术有消化吸收能力。

(4)产品销售市场好或潜在市场大。

(5)企业经济效益好,具有一定自筹能力和还贷能力,基本符合各专业银行对企业的考核要求,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产品产销率在95%以上,银行信用度在3B以上,总收益占总资产的比例在25%以上,项目风险度在0.6以下等。

二、技术改造工程的宏观管理

1、市及各县(市、区)经济管理部门 、金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省和市有关技术改造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正确引导投资方向,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的宏观管理。

2、市经委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研究,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企业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合理规划和调整投资结构,优化投资方向,不断提高投资经济效益。

3、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着重研究编制本行业技术改造规划及重点发展产品 、重点企业改造规划,及时提出行业产品结构调整方案。严格审查和管理本行业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全过程管理。

4、各县(市、区)经委应参与本县(市、区)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本县(市、区)技术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监督目标责任制的执行。

5、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估论证程序及制度,对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凡列国家专项 、省重点项目的由省经贸委及省行业主管厅局共同组织专家 、金融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凡列为市级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市经委及行业主管局共同组织评估论证。

6、加强对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和管理

(1)技术改造资金的筹集。列入国家项目的资金,主要由国家专项解决;列入省重点项目的资金主要由省经贸委安排组织;列入市级技改项目的资金由市经委安排组织;列入县级技改项目的资金由县经委安排组织。市技术改造基金采取财政拿一点、 预算外资金补一点 、银行贷一点、 企业筹一点的办法加以解决;财政专项要在每年4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公路外运煤炭的市贸能源基金和加价款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市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国家专项,省 、市重点项目的资金配套,原则上对县级项目不搞拼盘办法安排资金。

(2)市技术改造配套资金的管理执行“晋城市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

(3)从1996年开始,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建设。在总投资中,除从银行或者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资本金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的,在项目实施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三、技术改造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对技术改造项目,从前准备、 立项 、施工到竣工验收 、投产达产直至收回投资,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

(一)前期工作管理

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 、论证、 评估和审批,以及引进项目的设备分交、 招标 、对外谈判和签约成交。

1、项目审批程序

技术改造项目需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引进项目可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外开展工作及申报进口手续,但不得对外签约或草签合同。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方可进行国际 、国内招标,对外开展商务谈判、 签订合同。

(1)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由改造企业编制或委托咨询、设计单位编制,按审批权限报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改造企业委托有资格的咨询 、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有投资、环保 、 电力 、财政等部门意见。项目投资要打足,要考虑到建设期贷款利息、 汇率 、投资方向税及物价指数 、利率变化等,铺底流动资金要落实并计入项目总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3)初步设计由企业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按审批权限报批。为保证决策科学化,初步设计、 施工设计原则上不应由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单位承担。

(4)实施方案: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无土建工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按审批权限报批。

(5)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进口设备,需办理海关减免税的,应在当年一月底和六月底前按企业隶属关系申报当年减免税计划。在设备到货前30---50天内,凭立项设备分交 、进口合同及批准生效文件(不包括单台设备进口卡片)到省经贸委办理减免税证明手续。海关和税务部门凭证证明办理减免税。凡未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项目审批权限

(1)总投资在3000万元(原材料工业5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经贸委报国家贸委审批。

(2)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3000万(原材料工业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经贸委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和归口部备案。

(3)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经委审批,报省经贸和归口厅局备案。

(4)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环保 ,节能及设备更新等,无土建工程,且燃料、 能源运输等不需省 、地、 市综合平衡,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县、 市经委、 省经贸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对符合国家、 省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属于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项目,资金能够自行解决,外部条件能够自行协调,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的,市经委可比照省经贸委的权限进行审批。

(6)利用引进外资进行的技术改造,总用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总用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外资 、台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省政府晋政发(1992)44号文件执行。

(二)年度资金计划的编制

(1)投资规模由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投资总规模 、技改规划执行情况和产品结构高速方案分解下达各地 、市经委 、市经委结合我市实际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经委。所有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纳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规模。

(2)各县(市、区)经委 市直工业各局要按照全市技术改造规划,以及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项目合理工期,提出年度建议计划,于上年度九月底前报市经委。

(3)市经委根据全市技改规划及各单位上报的建议计划以及对项目的筛选审查情况,于十月份完成编制全市技术改造资金计划。其平衡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A、续建的国家专项及省重点项目,与省经贸委衔接年度资金安排意见,落实各渠道资金。

B、年度新开的报国家、 省重点技改项目,组织企业及市有关主管部门向省厅局及省经贸委汇报,完善前期工作及审批文件。

C、对计划新开的和续建的市级技改项目,与开户银行 、各县(市、区)落实贷款及处筹资本金,完善评估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D、市经委编制年度市筹资金及资本金安排使用意见。

E、向分管市领导汇报,召开市技术改造领导组会议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建议计划,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4)技术改造年度资金计划由市经委于每年度元月份下达各县(市、区)经委、 市直有关局 、有关银行,同时报省经贸委、 省银行备案。

2、年度资金计划的执行

(1)年度资金计划在技术改造控制规模内实行国、 省 、市三级管理。所有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管理规定。凡未列和技术改造年度资金计划的项目,各级银行和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不能享受技术改造优惠政策。

(2)已列入年度资金计划的改造项目,因市场 、价格等因素变化,由原下达计划的部门决定停、缓建或调整规模。项目调整后增列新项目或改造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需按程序重新报批。

(3)改造企业应单独设计“技术改造资金专户”,设专人管理,按受开户银行监督,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正确合理地使用技改资金。对不按资金计划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将技改贷款挪作它用的,要追究改造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资金计划下达后,改造企业应先把自筹资金打入“技术改造资金专户”后,才能依次办理县市省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

(三)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

1、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 施工和大型设备的购置等都应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改造项目需成套设备,可委托成套部门安排。

2、改造企业必须按合理工期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工程质量、 工期、 费用不能按合同完成时,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和经济处罚。

3、改造企业要把技术改造项目作为企业大事来抓,成立技改领导组及专门机构,纳入企业年度计划,按工期要求倒排实施计划,加强网络管理,强化项目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及目标,力争缩短工期、 节约投资,提高整个技改质量。

4、各级部门都要为企业服务 、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市经委牵头组织,每季召开一次技术改造协调会,协调有关方面处理技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四)竣工验收管理

1、凡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按年终奖的改造内容建成投产后,企业应积极准备验收资料,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国家专项 、省重点项目由省经贸委组织审计和评估,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直厅局组织验收。市级技改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市经委委托运费市直主管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经委申报省经贸委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

2、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推迟验收的应及时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主管部门认可。

3、由于内外条件的变化,需对项目目标及主要改造内容进行调整的,应由企业及时报项目原批准单位认可,并在项目验收前提出调整报告,经批准后,做为竣工验收依据。

4、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要在当年度及时作固定资产转帐处理。

(五)技术改造的统计工作

1、县(市、区)经委、 市直工业各局要确定专人负责技术改造的统计工作。每季度初10号前,将项目实施情况用统一规定表式报市经委。

2、市经委在每季度初15日前,汇总全市情况,报省经贸委及市分管领导。

四、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责任制

1、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按“山西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制管理办法”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2、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先行签订项目责任书,方可下达资金。项目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一定四包,即定项目负责人,包投资 、包工期、 包质量 、包效益。对按时完工投产 、及时归还贷款,成现突出的要给予奖励 、记功 、表彰,对不能按时完工投产并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罚款 、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 、市直工业各局年度考核内容,年终进行严格考核。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2、以前印发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从正式发文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晋城市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

              (试   行)

依据省政发(1991)43号文、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管好用好市技术改造基金,提高投资效益,在总结以往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市技术改造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1、市财政预算内用于技术改造的拨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五年以来除转达资本金拨款、 割免、 贷改拨 、贴息外的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拨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

2、市经委管理的预算外(由市财政专储)公路煤炭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及利息收入。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专项技改资金。

4、乡镇煤运公司通过铁路外运地方留成的能源基金。

5、生铁外运收取的技术改造服务费。

6、通过融资、 发行债券等渠道引进的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二条:技术改造基金的使用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技术政策、 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适应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总体规划的需要;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势产品为龙头,以骨干重点产业为依托,以节能降耗提主产品质量,扩大经济规模,增加出口创汇,替代进口为重点;必须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增强产品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加快企业进步的步伐。

第三条:技术改造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经国家、 省 、市审批的二经以上企业、 重点乡镇企业的国家专项省重点、 市重点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配套资金和资本金。

2、用于经审批的电力城网改造的市筹配套资金。

3、用于市政府审批的其它专项支出。

第四条:技术改造基金由技术改造领导组实行统一管理,协调使用。市经委负责基金会的划入结算,计划编制,计划执行及资金的使用,回收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划拨 、专储及使用监督工作。市经委委托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专户管理,负责资金的发放,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本息回收。

技术改造基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领导组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更不准挪作它用。

第五条:技术改造资金计划方案由市经委负责编制,经主任办公会议及市技改领导组研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及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市经委 、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筹资金计划,输资金调拨手续,转入市经贸资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技改基金专永,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六条:技术改造基金用于下列情况时,经批准,可作如下处理:

1、对于社会效益显著,技改规模大,而经济包袱沉重的项目企业,经企业申请,市技术改造领导组研究,报市领导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可给予挂帐停息或免息处理。

2、对于应用“三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及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市筹资金执行先贷后拨的办法,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经委批准,将贷款改为拨款,同时结清贷款期应付利息。

3、企业实行改制,经市政府批准可将原市级技术改造资金(包括“拨改贷”及予算外资金)及未收回的利息,转达为国家资本金,由市政府授权市经贸资产经营公司持股,行使出资者权利。

4、从九六年起,国家规定技术改造实行资本金制度。市技术改造基金,用于项目企业资本金的资金,由市经贸资产经营公司持股,行使出资者权利。

第七条:加强资金使用的责任制管理。

技术改造项目按“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管理责任制。项目企业要和市经委签订技术改造项目责任书,实行一定四包(即定项目负责人,包投资、 包工期 、包工期 、包质量 、包效益)明确项目竣工日期,还贷期限。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责任书,方可下达资金调节器拨通知书,委托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对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购买设备款,由企业提供设备厂家及帐户,直接付款,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技术改造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执行优惠利率政策,年利率为6%。为了保证项目投产,促进企业按时还贷,项目发放时按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并能按时还款的,多收利息返还企业。贷款按季计息。

第九条:每年技术改造贷款的利息收入及资本金收益,除受委托的银行 、金融机构代扣缴营业税、 教育附加费、 调控资金费外,按一定比例作为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的代办手续费,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经费,市经委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前期费有及表彰技术进步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费。四项费用占比例为25% 、25%、 25% 、10%,其余15%转入基金使用。

第十条:市经贸资产经营公司按月向市委、 市财政局报送计划执行资金发放 、本金回收和利息收支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市新产品开发基金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设产县(市、区)技术改造基金,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市经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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