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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0:44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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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明确农业现代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职责,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并发挥效益,根据《广州市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资金,指在规划期内市财政、县级市(区)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镇、村和市属的项目单位)及群众自筹投入到农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现代办)是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农牧渔业、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参与项目审定、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市属单位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第四条 农业现代化资金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二)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镇、材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
(四)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农业现代化项目资金要坚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实行由市、县级市(区)、项目实施单位按比例配套投入:市财政负担35%,县级市(区)财政负担30%,项目实施单位负担35%。
(二)农民自筹资金(包括投工投劳折款)应纳入项目建设资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各级要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和县级市(区)财政局及农业现代办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反馈、验收、建档及财产登记等资金运用的全过程进行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立项。
(一)农业现代化项目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四月份为项目申报期。
(二)凡申请“广州市农业现代化项目”立项,应由镇政府(实施单位)组织规划小组,围绕“广州市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项目总体规划。
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项目规划进行评审后,制定分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填写《广州市农业现代化项目申报书》,并以联合行文形式报市现代办、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全面评估论证后,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
(四)市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复成立。
第七条 农业现代化项目的执行。
(一)县级市(区)财政局、现代办或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五月份)应根据批复立项的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按规定比例筹措项目配套资金,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现代办。
(二)市财政局、市农业现代办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定后,联合行文批复执行并按预算渠道下达资金。
(三)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有关工程应以公开投标方式发包施工,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预先报请市农业现代办和市财政局,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县级市(区)财政局、农业现代办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与项目镇、村(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协议,规定完成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指标等,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可预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五)项目执行过程,不受机构、人事变动的影响,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的,其资金应冻结并结转下年度另行立项使用。
第八条 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每年要在年度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书面向市农业现代办、市财政局反馈项目情况,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奖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一)县级市(区)要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将项目检查列入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项目年度阶段工作完成后,县级市(区)农业现代办、财政局应组织验收小组,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及市批复执行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报市农业现代办、市财政局。市在县级市(区)检查验收基础上,组织市验收小组对各项目进行复查验收。

(三)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项目单位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并提供有关报告。
(四)对成绩突出的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未完成项目任务的,市将按有关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暂停受理所在县级市(区)的立项申请,财政部门停止资金划拨或扣减其当年预算支出指标。
第十条 资产登记及档案管理。
农业现代化试点项目建设,要建立专门档案,项目单位要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并报市农业现代办备案。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护工作,保证资产完整、保值,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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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京常字(2001)42号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86年以来,我市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推动依法治市,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首都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实施《关于北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特作如下决议:
一、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根据首都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大力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与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和本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是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各级领导干部重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重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青少年重在培养法制观念,培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在提高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重在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提高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和多种形式,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健全组织,保障经费,订立有关的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媒介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四、坚持学法和用法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实现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制定和实施依法治理方案,全面提高行业依法治理水平;要抓好社区、企业、学校、农村等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本市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必须在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行业,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2001年6月29日

关于印发《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环保局


关于印发《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朔州市环保局 

                     朔环发[2007]103号
  
    
  局机关办公室、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三个全部”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07]69号文)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1:
  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三个全部”(行政审批载体全部建立、审批事项和流程全部进载体、部分依法向载体窗口充分授权)的要求,市政府要求本局审批的15项行政审批事项,局授权政务大厅环保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相关职能科室一律不得对进入大厅的审批事项承诺或受理。审批许可或文件全部加盖“朔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由局向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派驻管理人员和业务受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及回复工作。管理人员由一名科级干部兼任,负责窗口全面工作,窗口由局长和分管局长直接领导管理。
   业务受理人员要相对固定,轮换时间由单位确定,业务受理人员在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工作期间须遵守政务大厅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局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过程及结果须及时通过局网站、简报和在政务大厅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局机关向窗口提供电脑、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设施和用品,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政务大厅窗口要逐步建立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为申请单位提供办事咨询、办理结果查询及网上审批等服务。
  第七条 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政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对审批项目受理、催办和回复,窗口每月或每半月出一期简报,公布项目审批进展情况。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业务办事指南、服务期限、业务流程等,经局领导审定后,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和在政务大厅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行政审批项目窗口受理制度后,原承办科室职能不变。凡纳入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大厅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除特殊情况确需另安排接待的,承办科室原则上不再接待有关审批项目单位或个人的来访。
  第十条 业务受理人员接到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能够确定受理的,业务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当场能够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向申请人出具《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材料接收单》,并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必须进行现场察看的审批项目,窗口人员报分管领导后,分管领导组织窗口和职能科室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后,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未按要求全部提供,且已不能再提供欠缺资料,窗口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不能确定应否受理的,请示分管领导或组织相关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和程序符合要求,应予及时受理,由窗口业务人员填写《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交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有政策性规定等即办项目、限时项目等,窗口工作人员可直接报领导批示后,从速办理;对一般性项目的审批,窗口和局内部受理和审查必须按照市直部门进驻政务大厅窗口项目呈报表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 对行政审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业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环保局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受理和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受理人员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承办部门完成审批流程后,由窗口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科室要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要求办理审批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需由承办科室填写《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延期审批申请表》,告知延期理由和时间,及时交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窗口人员参与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或涉及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专家评审和组织验收会议的时间原则不计入规定的行政审批时限内,但审批项目呈报表中有明确规定除外。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审批项目。对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科室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政务大厅环保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工作,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保证行政审批工作的有效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1、了解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2、熟悉所受理审批事项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
  3、遵守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政务大厅的管理制度;
  4、仪态整洁、服务热情。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
  1、解答申请人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
  2、受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
  3、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催办;
  4、对需要专家评审或验收的审批项目参与评审或验收;
  5、回复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不得接收或代收申请人的财物,不得接收申请人的宴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窗口由局机关和政务大厅共同管理,窗口负责人负责窗口的全面工作,及时向领导和大厅反馈审批情况和存在问题,保证窗口办公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对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每天下班前须将当天受理文件整理完毕,受理的项目经窗口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交审批项目的承办科室,急件应按要求随时办理。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禁未经允许无人顶岗或长时间离开,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向窗口负责人请假。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对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每天下班前须将当天受理文件整理完毕,受理的项目经窗口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交审批项目的承办科室,急件应按要求随时办理。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禁未经允许无人顶岗或长时间离开,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向窗口负责人请假。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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