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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对抗商标权的可能性探讨/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45:28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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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对抗商标权的可能性探讨
-----以荣华月饼纠纷为例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冲突问题是目前十分现实的问题,有些已经明确有法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处于法律真空区,本文以荣华月饼为例,仅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形成、认定及对抗商标权的可能性予以探讨。

一、荣华月饼纠纷案情简介:
(一)双方在大陆的法律权属基本情况:
1、广东(佛山)荣华:
(1)荣华食品厂自1983年起,字号及商标使用持续使用“荣华”;
(2)荣华食品厂名称后变更为顺德荣华面包厂,并于1997年合法受让了山东永乐糖果厂1990年注册533357号“荣华图形”商标;
(3)顺德荣华面包厂变更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后,申请注册“荣华月”并获得商标注册证;
2、香港荣华:
1991年申请“荣华”二字为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理由为与533357号商标构成近似;之后,其多次以“荣华”为核心文字的注册申请全部被驳回;
94年在东莞以“荣华”为字号成立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1994年前在大陆没有实体存在。

(二)二者纠纷起源及经过
1、 二者纠纷起源为:533357号商标在先注册,香港荣华无法将“荣华”在大陆作为商标使用;
2、 随即,香港荣华为解决上述问题,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申请撤销“荣华月”商标,经商评委、北京一中院,最终香港败诉,至此,香港荣华继续使用“荣华”即具有商标侵权的风险;
3、 为获得合法的“荣华”使用,并避免造成商标侵权,香港荣华2006年在东莞中院提起认定“荣华月饼”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诉讼;
4、 东莞中院认定“荣华月饼”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但被广东高院撤销,直接改判为“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定广东荣华相关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为:(1)“荣华月饼”与533357号“荣华”不近似;(2)“荣华月饼”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3)广东荣华及关联公司未正当使用533357号“荣华”注册商标。

二、案件焦点归纳:
1、针对1989年提出申请、1990年获得注册商标(荣华),在合法有效存续前提下,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核心文字(荣华)能否在相同类别(月饼)作为特有名称保护?
2、如不能,广东荣华80年代即在先使用(字号、商标)的前提下,1997年合法受让533357号“荣华”,会不会改变上述结论?
3、如可以,则我国商标专用权依注册产生的原则是否会被动摇,进而扰乱市场秩序?

三、法理论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初衷,即是将在一定区域有一定知名度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外观专利,在商标权、专利权外予以补充、保护,赋予其部分注册商标、专利的权力,但十分明显的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商业秘密一样,其本身并不能称为权力,而只能在个案中认定、保护。
(一) 荣华案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
本案的实质是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冲突问题,核心是在具有商标权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商标法还是反法,关键是对我国的法治原则、商标依注册取得专用权原则、私有财产合法不受侵犯原则的大胆冲击,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另类解读。在注册商标持续近20年的稳定状态下在相同产品上认定另一企业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势必造成商标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混乱。我们认为,法院判决不能局限于一事、个案,而应考虑整体、全局、历史与现状,维护法律正义、秩序而非市场强者,而目前已存在多起保护市场强者的类似案例,最高院是否出台相关措施予以释名、规制,我们拭目以待。
(二)、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对抗注册商标的条件
1、未注册驰名商标对抗注册商标的条件是,必须在申请日前已成为驰名,我们认为此制度当然可适用于知名产品特有名称。
2、能够对抗注册商标的,除在先专利、字号等以外最行之有效的是未注册驰名商标,根据相关法律,未注册驰名对抗注册商标,须是在商标申请日前即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目前虽未有有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规制细则甚至原则,但当然可以比照未注册驰名商标对抗注册商标的理论来处理。
3、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效等同于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商标、专利、版权专门法所不能的,是兜底法、普通法,其所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初衷,即是将其当做知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其效力显然不能和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比,远远达不到对抗注册商标的能力。
(三)、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即使对抗商标专用权,也须以注册(或转让)商标具有恶意为前提
1、我国是实行注册商标的国家,原则上不保护在先使用。但却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人却有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前提下,可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在撤销未生效前,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容质疑。
2、但如何判断在先使用,往往是多年后无法说清或无证据支持的。鉴于知识产权极强的地域性特点,我们认为:
(1)在先使用必须考虑地域问题,即只有在大陆(法域)范围内的使用,才是我国商标法所认可的使用;
(2)在大陆地区的使用,必须有实质性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该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能够为消费者在特定场所接触到该商标的产品。许诺销售中的难点在于,仅有广告宣传(包括新闻或新闻性软广告),但并未有产品在大陆流通、存在,是否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对于此问题,如在广告宣传后合理时间内其产品在大陆市场出现,可以认定为该商标在广告宣传中为商标性使用。
(3)上述表述并非全部否认我国不保护国外、境外的商标使用,最高法以判例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保护境外商标性使用的例外。

(四)关于显著性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关系
我们认为,只有显著性极强的文字,才具有区分的功能,才有可能被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该显著性包括文字自身的显著性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显著性,通常以前者为多见。反观荣华月饼案,“荣华”源自成语“荣华富贵”,其自身的显著性很弱,市场具有大量以“荣华”为商标、字号的不同类产品,不具备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资质。
(五)关于知名产品特有名称的地域范围
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具有极强的地域范围,不同于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性。知名产品特有名称不能将权力扩展至其产品占有率少甚至没有市场占有率的区域。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同,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既定市场及空白市场均具有专用权,侵权人不能以商标权人在侵权行为地的省、市、县没有商标使用、商标产品销售为由予以抗辩。
(六)非法行为不能以“对市场知名度贡献大”为由合法化
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可以“对市场知名度贡献大”为由,对抗注册商标,可参考老干妈案例,法院最终并未保护市场强势者。
此问题实质是,保护合法权益,是以合法为依据还是以市场强势为依据。即违法行为是否在较大程度市场正面宣传、扩张的日积月累,成为合法权力。
(七)在商标转让前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能对抗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转让,在合法、善意前提下,受让人继承了该商标的全部权利,当然包括转让前、注册后的全部权利。不能以转让前即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商标权人(转让人)未予以制止或默示为由,对抗后续受让人。当然在注册前即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可能成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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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二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二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2005年8月1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二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批复说,2005年度(第二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共收到全国93家动画制作单位报送的申请立项剧目共251部、25097集,长度为358794分钟。经审查,批准立项的剧目239部、24534集、长度为349133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95.2%、97.8%和97.3%。暂未批准立项的剧目12部、563集,长度为9661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4.8%、2.2%和2.7%。
  一、各动画制作单位要慎重对待动画片题材申报工作。经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片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单位对同一题材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经批准立项的动画片片目如需变更片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总编室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合拍动画片的立项和拍摄遵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初审工作,并密切关注和掌握本省已立项的动画片的制作情况。

  附件:2005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二批)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61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8)160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拟定的《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 2008年8月)

  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促进垃圾费征缴工作,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公用事业平台,方便市民缴费,现就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收费性质及用途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住户”,包括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费。垃圾费收费标准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收费方式

  凡与供水企业(包括单位自备水厂)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市容局委托该供水企业依据现行水费抄收方式,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代缴垃圾费。

  (一)住户

  1、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2、非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单元表用户、杂院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用户,由代收水费者同步代收垃圾费,并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3、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目前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每月仍按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一月份凭已缴纳上年度物业管理费的收据与水费发票,退返每月2.5元的垃圾费,退返方式由市市容局另行通知。

  (二)单位用户

  市市容局、市财政局、银行、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推进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单位用户垃圾费的工作。在条件成熟之前,仍由市市容局按原有方式组织征收。

  四、用户缴费办法

  (一)住户均按照现有水费缴费方式,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苏果网点、邮政、供水企业收费网点等)缴费、委托银行代扣或自助缴费、委托付款或支票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二)凡委托银行代扣水费或通过银行服务终端自助缴费的用户,市政府以通告的方式提前告知,用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原委托方式进行变更;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则视同同意银行在代收代扣水费的同时代收代扣垃圾费。

  (三)如有用户在供水企业的代收网点拒缴垃圾费的,由工作人员向其发放宣传单,告知垃圾费的征收依据、拒交垃圾费的法律责任等,并要求用户至指定网点缴费。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垃圾费的,由供水企业按月提供名单,市市容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缴和处罚。

  五、票据使用及资金存储

  (一)各收费网点在代收垃圾费时,在水费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标注代收垃圾费金额,并提供财政部门印制的垃圾费定额票据。

  (二)垃圾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市市容局通过“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各供水企业每月代收的垃圾费于次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缴入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三)各供水企业承接联网的垃圾费收缴管理系统,应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给市市容局、市财政局,以共同研究推进收费系统提档升级。

  (四)市市容局负责与各供水企业定期对帐,按月向市财政局提供对帐清单,并做好年度清算工作。同时负责垃圾费票据的领用、管理和缴销工作。

  六、减免对象及办法

  对连续两月用水量合计在一吨以下的住户,免缴当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市民政局确定的低保户、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采取“先征后返”和“先征后补”的方式免缴垃圾费,即在缴水费的同时先按规定标准缴纳,然后由市市容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通过低保金和特困家庭补助费的原有发放渠道予以返还。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市容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与各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厂)签定委托协议,及时协调解决代收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供水企业负责做好供水范围内用户垃圾费的代收代缴实施工作,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收费系统的改造,对抄表、收费、供水热线等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各代收费网点的相关工作等。

  (三)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苏果超市、邮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有关银行、各下属网点配合做好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的工作。

  (四)市市容、城建、财政、物价、市政、房产、国税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垃圾费代收工作,及时研究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按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垃圾费实际代收代缴的时间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启动,即住户7至10月的垃圾费在10月或11月首次代收时一并收取,从第二次代收开始,按正常的水费缴费周期同步代收垃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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