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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王元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11:02  浏览:8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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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

王元英 赵晓林

内 容 提 要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引发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有很多,其中因家庭教育缺陷,使家庭教育功能不健全或丧失,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个部分,从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即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责任为出发点,到导致家庭教育缺陷的因素进行分析,过渡到增强家庭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三项建议。

一、引言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由单一性、松散性、突发性、偶然性向纠合性、紧密性、智力性、反复交叉感染等新的特征转化,已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牵动着千家万户,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性、人生理想的启蒙教育所,是未成年人生活时间最重要的环境,家长与子女关系密、接触多对子女的影响也最大。因此,家庭是教育青少年心理和行为的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上,家庭是一条必不可少的防线。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和经济急剧转变家庭也面对相应的压力和考验,家庭教育缺陷也日益增加,极易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本文就家庭教育缺陷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些探讨。
二、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青少年犯罪已经突破了严格的刑事法学的犯罪概念,形成了一个从内涵到外延都扩大了的非刑事法学“青少年犯罪”的概念。这个扩大了的“青少年犯罪”,在行为上不仅包括法定犯罪,还包括青少年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等等,在年龄界限上也不限于现行刑法关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社会学认为,教育功能又称社会化功能,它包括传授生活知识和灌输道德观念,指导个人行为及社会责任等。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不论在哪一阶段,家庭的作用都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儿童期的社会化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而这一时期的社会化责任是由家庭完成的。在家庭中,儿童与亲人之间建立亲密的感情联系,学语言,学社会规范,学社会文化与自己的行为准则。同时赋予个人一连串的先赋社会地位:年龄、性别、价值观念、阶层、宗教信仰等,甚至于个人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生活习惯、个人的各种心理态度及行为养成、人性人格的发展、情感发泄、爱情的培植与表现、精神的安慰等 。
社会学关于家庭教育功能的论述,说明了家庭的教育作用对个人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家庭教育缺陷在于其教育功能的不健全或丧失,难于担负起对青少年的初次社会化责任。家庭对每个人来说,是人生起点,生活和休息的港湾。每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父母的养育、教导和关爱,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父母与孩子时常交流沟通有感情,孩子就有爱心、同情心和责任感,孩子健全的人格确立须臾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和关爱。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为家庭安宁幸福所付出的努力,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都会在孩子的心目中形成无形的力量,助使其健康幸福成长。家庭安宁则社会安宁,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因此,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教育发展的场所。但如果家庭结构失调、破裂,家长不良言行的污染、教育不当等都可导致家庭教育缺陷。家庭教育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犯罪生物学派认为犯罪父母可能有犯罪子女.在剑桥的研究中,一项研究结论是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犯罪人的数量是没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的两倍 。
三、导致家庭教育缺陷的因素
(一)残缺家庭
残缺家庭是指家庭出现夫妻双亡或一方亡故、分居、离婚、再婚、在押等情况,家庭结构破裂趋于小型化,传统家庭的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正在弱化。残缺家庭对青少年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他们无法享受正常家庭的温暖和关心,过早的失去了父母的关爱,有的甚至失去了经济上的依靠,这一切严重的阻碍了健康成长,诱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缺少了父辈的关爱与教育,不能形成健康的人格。残缺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诱发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家庭关爱的缺失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在青少年教育中,父母是第一位老师, 一个和谐、良好的家庭能够让青少年体会到亲情可贵,增强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如果家庭结构破裂,父母感情破裂、婚姻失败、家庭失和,以致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使子女得不到正常的父爱和母爱,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青少年的心灵将遭到致命的摧残。他们目睹了父母是如何从和睦恩爱走向誓不两立,从而会使青少年怀疑人间的真情,觉得世界是如此的不可靠,人与人之间如此的不值得信任,很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长期的内心痛苦,心理的失衡,渐渐地的使他们产生心理偏差,形成变态人格,很难融合到正常的社会中去。他们的心理状态是孤避、冷漠和封闭,不愿和人交往,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愿和人交流,而是闭门苦思,在心理无法得到平衡的时候,很可能采取极端的手段去处理问题。对该种心理状态,《人民日报》一篇对2004年度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奥地利女作家埃尔费里德.耶利内克的评论很能说明问题,文章说:“ 耶利内克很敏感、不善交际,同时常有不安全感和恐慌感。这可能与她的青春期没有父爱有关,无法同患有精神病疾病的父亲打交道,使他失去学习同男人相处的惟一机会。她的书与此相反却具有挑衅性的,好战的,直言不讳、锋芒毕露,常常令人震惊。她的作品几乎没有不是以暴力结束的,不是破裂就是凶杀,或者是一场灾难。人们普遍认为耶利内克书里写得丑陋,评论界常谈论耶利内克“恶恨恨的目光”。援引这段话并不是说耶利内克具有犯罪意识,但可以说明, 残缺家庭的孩子由于缺少关爱与社会化的教育,很容易在内心世界形成一种暴力倾向,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不良环境污染影响主要是来自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以暴力团伙犯罪为主的“黑色”污染和以毒品犯罪为主的“白色”污染。残缺家庭中的青少年,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和应有的关心,他们的很可能在社会上去寻找朋友的慰藉,于是他们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猎取的对象,受到诱惑与利用,心情忧郁、精神空虚,很可能沉溺于黄色书刊、淫秽录像以及网络中,甚至吸毒、酗酒、性放纵等。如刚满14周岁的钟某,父母离异,父亲外出打工,2004年6月17日14时,钟某在自家门边的竹棚下看黄色书籍,见被害人黄某上学路过,便问其是男还是女,黄某告诉钟某性别后,钟某强行对黄某实施了强奸。
(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暴力。作为青少年的榜样,如果家庭成员整天争斗不休,习惯用暴力来解决问题,那么无异会使青少年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使他们习惯于暴力攻击行为,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很多父母习惯采用粗暴野蛮的教育方式,会形成孩子与父母的尖锐对立。生活在习惯于通过暴力解决问题家庭中的青少年,形成了其固有的性格特征,在心理上鲁莽凶暴、易于冲动、控制力差、胆大妄为与不计后果,一旦这些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了,遇上了犯罪动机,就会发生暴力型犯罪,且多属于攻击性行为。如,2000年8月7日已经失学在家一段时间的北京昌平区的小唐找来几个往日的同学到家里来玩牌,玩的过程中因谁先出牌与秦某发生争执,于是二人对骂起来,秦某打了小唐一拳,又用两手掐小唐的脸,小唐并未还手,之后秦某走出屋子边走边骂,小唐一怒之下从案板上操起菜刀,追了出去,挥刀向秦某砍去,第一刀秦某用胳膊挡了一下,第二刀砍在了秦某的右脖根处,秦某捂着脖子,向小唐求救,小唐愣在那二、三分钟后才想起找人,秦某被送往医院后不久,因失血过多死亡。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谨教授解释说:“小唐的激情犯罪虽然不能说是他遭遇到的家庭暴力直接导致的,但在他潜意识里的采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却和家人的打骂有直接的关系的。而对于现在很多青少年漠视生命,不尊重生命的问题也提出要有针对性的教育。”
(三)不正当的家庭教育方式
1.过分溺爱子女。这种家庭的家长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赖,甚至袒护包庇。这种教育方式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也显得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或者性格脆弱,无法接受任何挫折;或者任性、自私、以自我为中心;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无法形成社会所希望的性格取向,因此,他们无法适应竞争化的社会,反而在欲望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施违法犯罪。如包头市某中学一位班主任老师曾在全班40多名同学中调查了一个问题:“如果有同学欺负你,你将怎么办?”半数以上的学生回答说:“打他!”或“跟他拼了!”老师问为什么,学生们回答是父母教的,并且振振有辞地转述父母的意思: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些,绝不能受一点窝囊气。这种与学校教育背道而驰的家庭教育,大概就是时下不少中小学生在被同学“欺负”以后以牙还牙,结果双方打得不可开交,甚至酿出恶性事件的一个注脚吧。
2.对子女放任不管。这主要表现为父母忙于自身的工作、应酬等,无暇顾及子女,放任自流。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任性与孤避冷漠,他们在父母身上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这是指用武力高压的手段制胜不听话的子女,动辄拳脚相加。这种教育方式会产生很多恶劣后果,首先,它会使青少年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还会产生与父母的尖锐对立,甚至会有极端之举。其次,在这种家庭成长的青少年,常常会感到家庭冷酷无情,于是选择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4.互相矛盾的教育。这是指家长在对子女的教育上出现矛盾,或者是父母之间,父辈与祖辈之间,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有的纵容,有的批评,对其行为,有的肯定,有的否定,这种教育会使青少年无所适从。
5.期望过高。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家长的要求,这时孩子就易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
(四)有缺陷的父母
有缺陷的父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父母智力或身体有缺陷,如精神病、盲人,他们自己生活都无法自理,更谈不上给子女以教育。处于这种家庭的青少年,家庭教育往往先天不足,在学校、社会还可能因家庭缺限受到歧视,过早的流入社会,养成不良恶习直至违法犯罪。二是父母素质低下的家庭,父母如果本身道德败坏,吃喝嫖赌,作奸犯科,那么不仅难管教子女,还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
(五)经济贫困的家庭
在有些经济贫困的家庭,由于父母无稳定的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主要是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无暇教育子女。这些家庭中小孩中途缀学的较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这类家庭中的青少年很容易过早的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的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性青少年多以偷盗、诈骗为生,女性青少年则以卖淫为业,而且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难于改造。
四、增强家庭教育功能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家庭要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责任
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天然的第一环节。确保家庭在青少年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家庭的初次社会作用,主要是正确教育与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形成判断是否的能力。
1.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有资料表明,大部分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由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造成,使青少年形成逆反心理,或暴力对抗或悲观厌世,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漠然。溺爱、放任、打骂和要求够高等方式对青少年的教育都是有害的,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现代科学证明,少年儿童时期的教育,尤其是学龄前教育,对形成、塑造一个人未来的思想、性格和品德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而这个时期的教育,迄今为止在任何国家都不是家长以外的任何人或机构所能代替的。使青少年养成互助、互爱、关心他人、勤奋劳动、独立生活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品格,增强家庭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 。
2.树立良好形象。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青少年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要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行,作为家长的父母要以身作则,自己不能有不良行为,要举止得体,言语文雅,给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3.增加家庭和睦,加强沟通与交流。家庭气氛可以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父母而言保持和睦的家庭气氛极为重要,要保持和睦的家庭气氛,首先要父母等长辈间的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其次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要经常沟通与交流。对子女在成长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要及时的发现,通过与子女间的沟通,并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将不好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即教育好了子女,又使子女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可贵。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
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主要是指家庭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9条,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说明对孩子的教育已不只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式式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特定权利并履行某些特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监护和抚养职能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 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作为父母应从两方面履行该职责:(1)限制。对子女的不良行为要进行管制与约束,为他们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2)纠正和制止。对子女的任何越轨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有效地进行纠正,不能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更不能纵容,不让批评,不让处理。应采取批评、教育、训斥的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害。对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可以向澳大利亚借鉴,如澳大利亚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规定:“如果家庭暴力事件牵涉到儿童或儿童就是某家庭暴力事件的直接受害人,警察应当将孩子送往家庭与青少年服务机构,使孩子能够远离家庭暴力,直至父母被证明有合格的监护能力为至。”
2.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让青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广大农村,由于父母自身认识上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很多父母不愿供子女上学,认为学不学都无所谓,倒不如把他们早点推进社会,为家庭赚钱。这实际上是父母不履行家庭保护的义务,侵犯了青少年的受教育的权利,对故意使青少年中途缀学,剥夺接受教育的父母,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
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其核心在于预防。有关专家指出,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 ,家庭的作用只是一方面。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使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
2.建立社区矫正服务体系。如在社区开设青少年是电视频道、网站、图书馆等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学习、娱乐场所;开设心理资讯服务中心等,为青少年进行心理矫正和救治,提高心理素质,保持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状态。
3.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采取早发现、早预防的措施。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及时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帮助。
4、提高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水平。家庭教育水平,是指父母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知识和教育方法的程度,是影响家庭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向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交流推广科学教育子女的经验,指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使家长能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
五、结语
青少年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真正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从源头上来抓,即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具体的说就是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做好教育工作,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做好帮教引导工作。 欣喜的是,“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2004年11月29日在北京启动,提出了全社会要广泛关注,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网络 。这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和关爱贫困家庭也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方式。出生贫困家庭的青少年由于家庭过于贫困,父母整日为生计奔波,无法教育子女,使他们过早的涉入社会,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打下了伏笔。由于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富余人口流入城市打工,农村打工族中多为青少年,但是城市不可能完成吸收涌入的需求,使这些青少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因为生计也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家长而言,让子女过早的走向社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无力供养子女接受学校教育,也由于自身素质的缘故,无法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现在农村青少年的犯罪率远远高于城市青少年的犯罪率,其原因也在于此。现在城市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大量的贫困人口还停留在仅仅解决温饱中,建立起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减少农村青少年的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和关爱贫困家庭,也是国家和社会肩负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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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6日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办名称冠“人才字样,或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人才才洽谈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二)人才才洽谈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与洽谈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四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三)洽谈会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3份)。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人事局申领《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持《批准书》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举办大型活动许可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主办单位凭《批准书》、《通知书》和核准的启事文稿刊播启事。 
  启事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六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获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洽谈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处理。 
  洽谈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举办涉外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向市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八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参会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参会招聘。 

  第九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在组织洽谈会期间,必须如实填写《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单位备案表》,并于洽谈会结束后5日内连同洽谈会组织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凡组织计划未能落实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取消其办会资格。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3月23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9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六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吉林省长白朝鲜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长白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坏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在本地方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同心协力,努力把长白建设成经济繁荣、人民富裕、文化发达、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按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朝鲜族公民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有朝鲜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由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朝鲜族公民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自治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要尽量配备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及对职工考核、晋级、评定职称时,应试者可分别使用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试。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及主要宣传标记,并用朝鲜、汉两种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县内的朝鲜族公民,根据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从农村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招收。
第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培养使用当地民族特别是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人才,并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和本地方的特点及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所属各行各业的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自治县自治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政清廉,尽职尽责,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国防教育,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负责民兵、预备役、兵役和战时兵员动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其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朝鲜族人员。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用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办理案件,保障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可同时或分别使用朝鲜、汉两种文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依靠改革开放和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林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发挥森林、水力、矿藏等资源优势,发展工业生产和对内对外贸易,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实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保护生态和开发资源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水力、矿藏和土地等自然资源。
自治县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当地条件,积极创办利用自然资源的企业,发展各种加工工业。自治县无力开发的资源,依照国家法律、政策等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应充分兼顾当地集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集体或个人依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开发性生产。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森林法和有关政策,积极搞好林业建设,对林木、林地实行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形式经营。宜林的荒山荒地可承包给集体或个人造林,实行谁造谁有的原则。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切实搞好护林防火、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严禁滥砍盗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随意猎捕和采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自治县在农业生产中,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力发展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
自治县自治机关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各行各业积极支援农业,努力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责任山、自留山、坟地属集体所有,不得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贫困乡村的朝鲜族和其他民族农民发展生产,尽快勤劳致富。
第三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主管理县内的参业用地。严格控制规模,严格控制在国有林内划拨参地,认真执行林参间作制度。
自治县在参业生产中,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提高单产、提高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要立足于本地资源和市场需求,重点发展人参业和农林副产品加工业,同时积极发展建筑材料、交通运输以及各种服务行业。
自治县在发展乡镇企业中,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传统名牌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能力。要分别情况,依照国家规定,从税收、信贷、物资和技术上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努力办好现有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办矿业,大力发展木材、矿产、药材、建材等加工业。
自治县积极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保护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产业政策确定中小企业的兴建。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自主地管理和调整自治县所属的企业、事业。
非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变更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水利资源发展水电事业,逐步提高电气化县水平。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邮电事业,搞好城乡和边远山区的道路以及邮电通讯网的建设。提高公路标准,提高县、乡镇、村之间和自治县与外界的邮政、通讯能力。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依照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统一管理县内各类生产建设物资。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给自治县的各类物资,除个别重大专项外,自治县可以根据需要调剂使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它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搞好乡、镇驻地和农村建设,保护公共设施。
乡镇驻地和农村的建设,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良田、改善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依法搞好环境保护,在开发资源和进行各项建设时,要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对造成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和个人,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增加旅游设施,改善旅游条件,积极发展旅游事业。
第四十条 自治县统一管理本县的商业和供销企业,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主渠道作用,适当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照顾。
自治县对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它土特产品,可自主地安排利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的出口商品生产,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的边境贸易活动。
自治县在对外经济贸易的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照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县实际,提出价格补贴照顾范围,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吉林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调剂财政预算支出,安排超收和上年结余。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乡、镇一级财政,乡、镇一级财政是自治县财政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时,实行定额上缴;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给予补助。
国家给自治县的边境建设费和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及其它专用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执行财政纪律。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民族地区机动资金和预备费,自主安排使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财政包干确定后,由于企业、事业隶属关系变更以及遇有重大灾害,使自治县财政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适当调整包干基数或给予补助。
自治县财政预算在执行中的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事业的财政拨款,要有适当的比例,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五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税收项目,可以决定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上级国家机关设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并接受监督。对这些企业的产品,凡自治县需要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产品分成。
上级国家机关设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智力开发,以发展教育、科学技术为重点,根据民族特点、地方特点,积极发展教育、科学、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电影、卫生、体育事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各族人民尊重教师、关心学生、重视教育,对先进教师和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巩固发展幼儿教育,认真抓好义务教育,努力办好高中、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举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以朝鲜语言文字授课的单一民族学校,也可以设立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分班授课的民族联合学校。
自治县为山区朝鲜族等居民逐步设立以寄宿为主的中小学校。
自治县内朝鲜族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朝鲜语文教学,也要搞好汉语文教学,使学生掌握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努力调动各行各业及广大群众办学的积极性,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托幼事业的发展,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兴办托儿所、幼儿园。
城乡可设单一的朝鲜族幼儿园;乡村也可以设立朝鲜族、其他民族分班的联合幼儿园。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师范院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分配使用。采取各种形式努力提高在职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
自治县根据边疆山区的地理特点和上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师总编制。朝鲜族中小学教师的编制要适当放宽。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放宽录取标准、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照顾。
第六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增加科技投入,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科研机构科技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农业科学技术发展,做好农业科学普及和示范推广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承包,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户,不断提高农村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朝鲜语文的健康发展。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重视并努力做好朝鲜、汉两种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民族理论和朝鲜族的历史、文学、艺术、教育及民俗的研究工作。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文化建设中,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民族的文化艺术传统,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学艺术。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加强专业文艺团体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艺活动,丰富全县各族人民的文化、精神生活,专业和群众文艺团体均要重视发展朝鲜族文学、艺术、美术、音乐、舞蹈和戏曲。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各族人民搜集整理朝鲜族民间文化遗产。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塔山烈士陵园的保护,并组织对历史文物的发掘,搜集和研究工作。严禁非法开掘古墓葬和破坏、盗卖文物。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重视传统民族体育活动,增添城乡运动场所和体育设施,促进各项体育运动的开展,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重视中西医药的研究工作,继承发展祖国的医学遗产,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不断提高防治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妇幼保健工作,逐步改善妇女、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扶持下,积极办好广播电视事业,特别要办好朝鲜语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效地控制人口自然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注重教育、科技、医务、经营管理及其它方面的人才引进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应给予奖励。
在自治县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自治机关发给荣誉证书,离退休时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继续享受各种优惠照顾。

第六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及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自由。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七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关心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处理县内各民族特殊问题时,要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教育各族公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每年9月15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举行纪念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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