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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和城镇社区警务防范机制的基本经验和做法/王泗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31:45  浏览:8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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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和城镇社区警务防范机制的基本经验和做法

王泗友

铜梁县位于重庆西北部,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总人口81万,辖33个乡(镇)、571个村、4204个社,县城所在地巴川镇辖10个居委会。重庆直辖以后,给铜梁的改革与发展带来契机,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在世纪之初,把铜梁列为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比较突出。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巩固严打成果,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以保障渝西工业、财政、文化教育“三大县”建设目标的实现。我局始终把建立防范机制作为维护稳定工作的重点贯穿于治安工作之中,局党委根据我县农村和城镇治安工作的特点,在农村实行了联户联防机制,在城区建立了社区警务室,架起了治安防范格局:

一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联户联防体系。根据我县地域比较平坦和居住相对集中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全面建立了警民联系点和联户联防体系,以居民住户10户为单位,由户主轮流执勤实行联户联防,进行守楼护院。迄今为止,已在全县33个乡镇、571个村、4204个社中建立了联户联防户13万余户。通过打、防、管、教等综合治理手段,提高了防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发案数大幅度下降,违法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

二是建立了社区警务防控机制。去年8月,我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城区以10个居委会为单位建立了10个社区警务室、面向社会招聘了80名协警,以“一室两警八员”的形式分布在巴川城区重点单位、繁华地段、交通要道、校园周边等地,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加强了社会面的控制,增强了发现犯罪的能力,降低和减少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自组建一年来,协警人员接处警1267起,协助捉获违法犯罪人员298名,协助破获刑事案件159起,协助查处治安案件284件,缴获各类管制刀具111件收缴赃物摩托车11辆、自行车14辆,收缴彩电、金项链等赃物折合人民币43000余元,调解各类纠纷513起。为民做好事484 件,接受咨询求助420次,协助清理实有人口63686人,协助办理暂住证3136个。警务室的建立,提高了防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发案数大幅度下降,一年来,巴川城区刑事案件发案335件,与警务室成立一年前426件相比下降了21•4%,治安案件发324件,与警务室成立一年前452件相比下降了28•3%。警务室的建立,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群众普遍感到:处处有警察,时时有安全,事事有回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动作迅速,保障有力,为推行社区警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一)县委政府高度重视。2002年4月,重庆市局在江津召开“全市社区警务建设经验交流会”后,县公安局立即向县委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县委书记马平、县长管洪高度重视,同意了县公安局的工作方案,一方面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原政法委书记赵如均为组长、公安局长戴毅、巴川镇党委书记陈益国(现为副县长)为副组长的“铜梁县巴川镇社区警务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社区警务和联户联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从财政划拨80万专项经费,列入公安经费预算,解决协警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002年8月9日,县长管洪一行,视察了巴川镇和平、东方、塔山等社区警务室,询问了协警人员的生活、工作、装备情况,也向市民了解了协警人员昼夜巡逻的社会效果,当得知协警人员力量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时,当即表示增加协警力量和协警人员的待遇,及时解决了警力不足和协警人员待遇偏低的实际困难。

(二)县政法委率先垂范。江津会议后,一是县委常委、时任县政法委书记的赵如均庚即带队奔赴合川、江津、北碚等地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参考借鉴;二是由政法委牵头,主持召开座谈会,召集县公安局、巴川镇政府、街道居委会、城南、巴川派出所等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讨论,分析社区警务工作的可行性和组建社区警务室的必要性,在会上讨论制定了组建实施方案和步骤,并决定在巴川城区首批组建10个社区警务室。

(三)县公安局动作迅速。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局长戴毅为组长、副局长曹邦能为副组长、相关科所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警务工作,包括协警员的招聘录用、规章制度的建立、警务室位置的选择等工作;二是添置设施,局长戴毅、副局长曹邦能亲自带领治安大队、户籍科、两个城区派出所的负责人指导落实警务室的各项工作,先后为警务室制作标志、警徽、示意图等150余块,建立和完善了警务室的制度、职责,印制有关表册10万余册。

二、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明确职责,推进了社区警务工作的发展。

铜梁县局按照地域性、功能性、综合性等特点,以现代自然小区和居委会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域范围、社区资源、市场商贸、人员流动、发案情况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决定在10个居委会中建立10个警务室。同时,驻区单位也被明确划入了社区管理范围,单位丰富的人才、物资资源与社区实现共享,社区与单位实行共建。把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融入整个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之中,同时也结合实际工作,充分兼顾人口分布、地域划分、治安状况、公安体制、警务运行等要素,不照搬一个模式,不照抄一种方法。从铜梁首次组建的10个警务室来看,主要把握了四个重点:

(一)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社区警力。社区警力的配置,要根据社区规模、地域大小、治安状况、人口因素、警力情况、民警素质以及民警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科学设置,合理配警。铜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了“一室两警八员”制,即:一个警务室,二位民警,八名协警员。并向社会公开招录了协警员80名,充实到10 个社区警务室。

(二)突出重点,明确社区民警和协警职责。铜梁县结合公安派出所工作要求,明确了社区民警和协警职责。一是收集掌握信息,及时获取和上报各类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动态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成为公安机关建立预警机制的第一道关卡。二是加强人口管理。重点抓好流动、暂住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社区民警要通过人口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真正做到:人口管理底数清、情况明;对社区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提供得出。三是实施治安防控。社会治安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在社区。社区民警要把社区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地组织起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邻里守望,对违法犯罪高危人群进行教育转化;推广各种防范措施,大力开展群防群治。以此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构筑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四是抓好阵地控制。社区警务人员对辖区内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和要害部位,以及居民居住区、商贸区等,实行属地治安管理,协助辖区派出所搞好安全管理,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五是加强巡逻守候。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守候制度,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巡逻制度,要坚持不懈,注意抓现行、反扒窃和入室作案。尽可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六是密切警民关系。警民关系的融洽程度事关社区警务工作的成败。社区警务工作就是要通过与社区群众建立鱼水相融的关系,使群众对警察产生认同和信任感,从而关注和支持公安工作。

(三)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并完善运行机制。建立一个功能齐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保障有力的社区警务室,必须建立包括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内容在内整套规章制度。铜梁县城区社区警务室在组建之初,县局党委就要求治安大队为牵头单位,以降低发案、减少漏管失控、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总原则,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采取倒查措施,对工作认真的社区警务人员实行表彰奖励外,优先评优评先,提拔重用;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区警务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追究责任。奖惩分明,既增强社区警务人员的积极性,又增强社区警务人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此外,适时开展警务督察,及时纠正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还把社区警务工作同年终目标管理规考核结合起来,把警务室的“软”指标变为“硬”任务。

三、管理督促有力,培训教育得当,充分体现了这支队伍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一是管理、培训、教育与时俱进。在招聘协警的问题上,铜梁县局始终坚持重政治素质、重现实表现、重工作作风,制定统一的录用标准,坚持在年龄在30岁以下、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热爱治安工作、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复员退伍军人优先录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通过筛选,招聘录用以后,由县局治安大队组织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进行为期一周的法律知识授课和体能训练,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同时,坚持在工作中教育,在教育中考核,在考核中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还经常采取明查暗访,奖惩逗硬,增强协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是协警拒利诱、拒腐蚀、抓获犯罪嫌疑人。

2003 年7月11日凌晨4时许,东方社区警区警务室协警何代贵等人巡逻至中南路老东门口时,发现有两名男子形迹可疑,遂进行尾随跟踪,发现二男子窜至解放东路实验小学一居民巷内翻爬窗台,用手电向室内查看,协警便上前盘查。二男子自知盗情败露,撒腿便跑,协警队员何代贵在追赶跌倒摔伤的情况下,仍然猛追不放。该犯见逃跑无望,便从身上掏出600元现金撒在地上,边跑边对后边追赶的协警求饶:你把地上的钱拿去,放我一马。我协警队员不为金钱所动,仍将其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并将从地上拾得的600元现金如数上交给当时值班领导。经审查:二男子系四川省岳池县新民镇农民尹修全、肖天顺,当晚正准备撬窗入室盗窃时被协警抓获。

2003年7月27日晚8时30分许,家住广东省番禺市灵山镇的陈金泉到我县办事,不慎将价值1000多元的手机遗失在其乘坐的出租车上,该陈举目无亲,报着试一试的心情,来到附近的东方警务室报警求助,东方社区警务室协警根据陈提供的出租车牌,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寻找,将遗失在该车上的摩托罗拉手机找回。事主见手机失而复得,对我协警队员连声称谢,执意将100元酬金交到协警室。我协警队员再三拒绝未果后,及时将100元现金上交城南派出所。

实践证明,铜梁县局推行社区警务工作是有益的,也是成功的。只有合理安排社区警务工作,并与当前各项公安工作、队伍建设等任务有机结合、统筹兼顾、科学组织,实行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铜梁县局将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教育驻区警务人员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塑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真正提高社区工作质量,更好地为铜梁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铜梁县实现“渝西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三大县”目标,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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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进口组织实施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化肥进口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化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重要商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化肥进口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进口管理机制,维护化肥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和国内营销秩序,根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化肥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化肥进口的总量平衡工作。外经贸部负责化肥进口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的精神,加强化肥进口代理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
第三条 外经贸部在不突破化肥进口平衡总量的情况下,负责调整计划。超过进口计划总量的调整,外经贸部在征得国家经贸委同意后下达。

第二章 代理进口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进口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有资格从事自营或代理化肥进口的外经贸企业。
第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化肥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 列入进口化肥计划的国内用户和代理进口企业是委托与代理关系,代理进口企业受使用进口化肥计划的国内用户委托,代理进口化肥。
进口化肥的国内用户与代理进口企业为同一法人时,可以自行进口化肥。
第七条 其他任何未经核定的公司不得自营或代理进口化肥,进口化肥的国内用户和代理进口企业不得从事“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进口代理方式(以下简称“四自三不见”),否则发证机关将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章 总量的平衡、下达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编制全国化肥进口总量计划,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外经贸部与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进口总量计划,将分省市计划联合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以及国家管理企业。
第十条 为配合国际多、双边谈判需要而进口的化肥,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进口总量计划中单列,由外经贸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反馈与调整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省市计划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各省级主管部门、用户和代理进口企业,有义务及时、如实、详尽地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外相关市场的情况,和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外经贸部负责对已下达到各地方和国家管理企业的化肥进口计划进行调整。
调整方式包括贸易方式调整、流向调整、品种调整和分配方式调整。
贸易方式调整是指将某一贸易方式项下的进口配额调整为另一贸易方式项下的进口配额。
流向调整是指对国家管理企业之间、地方之间、国家管理企业和地方之间的进口配额进行数量调整。
品种调整是指对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进口化肥品种的比例进行调整。
分配方式调整是指对行政分配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分配的进口配额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代理进口企业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中旬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上一季度的自营和代理进口情况,包括国内用户、销售情况、化肥品种、价格、交货期、国别、代理费等,并附相应的对外合同、代理合同、报关单、提单、国外发票和代理发票等复印件。并于每年2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进口总体情况报外经贸部。
第十四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与国家管理企业要在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中旬前将上一季度本地方和本企业进口执行情况及相关生产、市场情况报外经贸部,并于每年2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进口总体情况报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将与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核查制,及时掌握化肥进口的发证、报关、用汇、进口数量、进口价格情况。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将与有关部门、产业部门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化肥国内的生产和市场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与国家管理企业分别在每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之前,向外经贸部上报本地区和本企业需调整的化肥数量、品种的情况,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外经贸部于当年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在总量平衡内负责调整,调整超出全国进口平衡总量,由外经贸部商国家经贸委后联合下达。
第十八条 未经外经贸部同意对进口配额的调整一律无效,发证机关不予签发进口许可证。

第五章 指导和协调进口代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收到全国化肥进口预订货计划和全年计划以及调整计划后,应立即商地方经贸委了解和汇总本地区化肥的需求,包括所需品种的比例、用户对到货期和进口国别等的要求,并联合地方经贸委下达二次分配计划,经地方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条 各地方使用进口化肥的国内用户,自行委托有进口化肥代理经营权的企业进口,代理进口企业凭国内用户提供的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盖章核发的《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样表附后)签订代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 使用进口化肥的国家管理企业自行委托有进口化肥代理经营权的企业进口,代理进口企业凭国内用户提供的外经贸部核发的《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样表附后)签订代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绿色)交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第二联(紫色)外经贸部贸管司存档;第三联(蓝色)代理进口企业存档;第四联(白色)由发放登记表的机关存档。
第二十三条 代理进口企业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须在合同中注明最终确认条款如下:本合同的确认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后最终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化肥进口的过程中,要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协调统一,科学的组织进口,体现动态管理的原则,有序核发《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代理进口企业向外经贸部提交《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第一、二联、代理合同等材料,经外经贸部审核后加盖“外经贸部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
代理进口企业凭盖有“外经贸部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的《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第一联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为签发进口许可证的唯一凭证。
第二十六条 海关验放货物的唯一凭证为进口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凭进口许可证和有关单据对外付汇。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内用户和代理进口企业,外经贸部将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减少代理比例、扣减进口配额、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代理进口企业未按协议规定的品种、价格、质量、代理费和交货期限交货;
(二)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代理业务。
(三)走私或以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名义变相走私进口化肥;
(四)伪造、变造化肥《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
(五)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的;
(六)配额使用率低;
(七)倒卖或非法转让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企业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投诉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边境小额贸易项下、对外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项下的化肥进口管理,按外经贸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济特区企业的化肥进口管理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化肥进口管理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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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进口企业: |2、编号: |
| | |
|----------------------------------------------|----------------------------------------------|
|3、进口用户: |4、有效截止时间: |第
| | |一
|----------------------------------------------|----------------------------------------------|联
|5、贸易方式: |8、出口国(地区): |∧
| | |正
|----------------------------------------------|----------------------------------------------|本
|6、外汇来源: |9、原产地国(地区): |∨
| | |办
|----------------------------------------------|----------------------------------------------|理
|7、报关口岸: |10、商品用途: |进
| | |口
|----------------------------------------------------------------------------------------------|许
|11、商品分类: 商品编码: |可
| |证
|----------------------------------------------------------------------------------------------|凭
|12、商品名称|13、单位|14、数 量|15、单价( )|16、总值( )|17、总值折美元|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总 计 | | | | | |
|----------------------------------------------------------------------------------------------|
|19、备 注 |
| |
| |
|----------------------------------------------------------------------------------------------|
|20、省级计委或经贸委盖章:|21、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盖|22、外经贸部盖章: |
| |章: | |
| | | |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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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99)



铁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33 号
《铁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9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左大光

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





铁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加强铁岭市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岭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有发展前景,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铁岭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活动。
第四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选坚持企业自愿和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市场评价为主,不实行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铁岭市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铁岭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等管理工作。
铁岭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组织实施铁岭市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市名推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先进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知名度,经济效益好;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九)对国家或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十)具有国家核准的注册商标。
第七条 凡符合铁岭市名牌产品推选条件的,应优先推选下列产品:
(一)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产品;
(二)对地区经济有牵动作用的产品;
(三)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产品;
(四)代表铁岭地方特色的产品。
第八条 下列产品不能推选为铁岭市名牌产品:
(一)未经加工的产品(如原煤);
(二)严重亏损的产品;
(三)生产过程污染严重的产品;
(四)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产品。
第九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填写《铁岭市名牌产品申报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市名推委办公室推荐;
(三)市名推委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用户跟踪、消费者评价、市场调查、监督抽查、重点考察等形式征求意见,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推委;
(四)市名推委根据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综合评定,初步认定铁岭市名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名推委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原评定无效;
(五)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铁岭市人民政府授予“铁岭市品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等有关材料及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铁岭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但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一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要求续期的,应在期满前9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确认。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铁岭市名牌产品的称号和标志。伪造或冒用铁岭市名牌产品标志的,由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津、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的铁岭市名牌产品属新产品,且列入市及市以上技术规划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铁岭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申报质量管理奖。生产名牌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提取比例基础上,可按名牌产品销售收入1‰提出销售奖励,计入销售“大包干”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可按名牌产品销售收入的1‰以内发放奖金,据实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铁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市名推委要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辽宁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铁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金专项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建立铁岭市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名牌产品意见,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跟踪评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填报名牌产品统计考核报表,及时反馈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其称号: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二)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三)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经营该产品当年出现亏损的;
(六)企业管理不善,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与铁岭市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名称使用;
(二)用与铁岭市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包装、装璜等使用;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铁岭市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标志的;
(四)公开诋毁、丑化铁岭市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铁岭市名牌产品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当为铁岭市名牌产品所有人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支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应优先列入市内各重大工程和政府物资采购计划,列入各有关部门扶优重点,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围绕名牌产品组织开展打假活动,使名牌产品有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创名牌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对创名牌产品工作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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