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析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徐筠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28:53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问题

徐筠峰

2004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即村民委员会等村 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解释》的颁布,无疑是对《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从实际情况看,《解释》实施一年来,农村村干部利用其身份进行犯罪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是,一方面村民不断上访告状,另一方面村干部犯罪查处成案率在下降。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其原因之一在于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情形,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操作,造成受理难、立案难、执行难。
一、主体方面
主要是村支书是否构成贪污、挪用、贿赂犯罪案件主体。有两种说法:一是肯定说。村级党组织是党组织的一级机构,村支书是基层组织人员。实际上很多地方的政务是由村支书说了算,“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应包含村党支部书记。因此,村支书应可成为贪污、挪用、贿赂案件的主体。二是否定说,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只有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主任和村支书的区别在于:村主任和村支书的区别在于:村支书根据党章选举产生,不能称之为“依照法律”产生的人员。因此,村支书不能成为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犯罪的主体。只有其在与村委会有关人员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时,才能成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的主体。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两种不同意见,使得司法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有畏难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查处力度,所以,此问题亟待解决。
二、客体方面
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看,贪污、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当前,村级组织的资金主要有两部分:1本村的自有资金,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2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及社会捐助。从《解释》规定的七项来看,除了第四款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属于村级组织的自有资金外,其他的救灾、抢险、防汛等均为有关部门拨入资金及社会捐助。实际上,除了土地征用补偿费外,村级组织还有大量的自有资金,显然也应视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而《解释》容易使人理解为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七项中的财产,从而造成《刑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内容上互相矛盾。
三、管辖方面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哪一类案件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规定得非常清楚,即使是转换管辖也有明确规定。如:《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委派人员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这样一目了然,便于操作。从法理上来说,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就由检察机关管辖。而《解释》规定的却是有条件的管辖,即只有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其所列举的七项公务时犯罪为检察机关管辖,其他情形则为公安机关管辖。这样,造成群众举报难,政法机关执行难。
公务可分为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而村级的事务往往是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交织一起,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有一部分行为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按贪污贿赂罪定罪处罚;另一部分行为则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按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定罪须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这样就使一部分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实际上承担着大量的政府行政工作,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基层组织人员腐败问题十分严重,引起了群众的公愤,在一些地方几乎占到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一半。如果这些人员不按贪污贿赂犯罪查处,势必影响到农村的安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取消《解释》中的列举款项,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受贿罪论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

法[2012]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看守所监管工作压力,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决定利用法院专网,在看守所内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看守所提供一间讯问室或小法庭,用于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讯问室或小法庭的选择应便于审讯和开庭,由看守所、人民法院商定。
二、远程视频讯问室的网络铺设、房间改造以及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维护,由人民法院负责解决。
三、远程视频讯问室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审讯,亦可用于人民法院开庭。在非远程视频审讯、开庭期间,讯问室可供其他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2012年9月28日

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政发〔2001〕110号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管理,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其他县级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者生活来源、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实际支付本市单套内销商品住宅房款达到以下标准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一)市南区、崂山区80万元以上人民币;(二)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70万元以上人民币;(三)城阳区、黄岛区城区60万元以上人民币。
  申请购房迁入户口人员,只能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者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删除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四、第六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的,应当持房屋交款发票、房屋产权证(贷款购房者出具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鉴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曾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证明、已婚人员结婚证明、公安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请迁入的成年人在迁入地有固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手续,经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并报市人控办复核。
  五、第八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由公安机关予以一次性审批,户口迁入后五年内不予审批其他要求迁入的户口。由公安机关在其户口簿、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微机信息中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存根上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
  购房人迁入户口5年后又申请直系亲属前来投靠的,其户口迁入按照购房迁入户口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第九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后,再行转让其所购商品住宅者,必须事先按有关标准购得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否则应当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在户口未迁出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控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实施后,以前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有关遗留问题,由市人控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具体处理意见。



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其他县级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者生活来源、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实际支付本市单套内销商品住宅房款达到以下标准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一)市南区、崂山区80万元以上人民币;(二)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70万元以上人民币;(三)城阳区、黄岛区城区60万元以上人民币。
  申请购房迁入户口人员,只能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者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 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的,应当持房屋交款发票、房屋产权证(贷款购房者出具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鉴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曾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证明、已婚人员结婚证明、公安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请迁入的成年人在迁入地有固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手续,经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并报市人控办复核。
  第五条 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由公安机关予以一次性审批,户口迁入后五年内不予审批其他要求迁入的户口。由公安机关在其户口簿、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微机信息中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存根上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
  购房人迁入户口5年后又申请直系亲属前来投靠的,其户口迁入按照购房迁入户口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后,再行转让其所购商品住宅者,必须事先按有关标准购得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否则应当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在户口未迁出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第七条 购买私房或转卖商品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控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