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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之性质认定和立法建议/魏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9:32:36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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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之性质认定和立法建议
魏薇

(一)关于单方民事行为说的进一步阐述及对能否撤销问题的探讨
悬赏广告依广告指定内容是否明确,有内容明确的悬赏广告与内容不明的悬赏广告之分。内容明确的悬赏广告,即广告中载明各项内容都很明确,不会产生争议。内容不明的悬赏广告,指广告中载明一项或几项内容不明确,尚需确定。
对于内容明确的悬赏广告,如果行为人存在法定义务完成指定行为,则无论按契约说还是单方民事行为说,行为人都必须完成。至于其后的报酬请示权,按两种学说也都可以得到实现。那么对于不存在法定义务的广告呢?
举个征集广告词的例子,若悬赏广告已明确表示“一旦采用,给付酬金1万元。”此时,如果依契约说来解释,可能会出现相对人已经拟好了广告词,私下里广告人对广告词很满意,相对人却抓住广告人这些心理,不正式作出承诺,而提出反要约要求提高报酬。此时,广告人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放弃满意的广告词,要么承诺相对人的反要约,这对广告人十分不利,也无益于促成交易。另一种情况如果广告人在私下里已经获知相对人拟好了比较满意的
广告词,在相对人交付之前撤销了悬赏广告,或将其内容变更为“一旦采用,给会酬金2000元。”而相对人拟好的广告词又无他用,无法在他处获得报酬,他要么选择放弃承诺,要么选择以2000元完成交易,对相对人又十分不利,也无益于交易。
此时,最好的办法是采用单方民事行为说的观点。赋予已发布的悬赏广告一经发布,不得撤销的法定效力。以明确的形式对广告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予以确定,使双方在交易中不必担心对方会作出有悖于悬赏广告的选择,从而可以更放心大胆地进行交易。当然,如果双方在此基础上又达成新的协议的,可视为对原悬赏广告的补充,可按新的协议执行。
同时,若按契约说来解释,相对人必须对其有效承诺的存在及时间作出证明,因可能存在有效承诺时间与广告人撤销广告时间相冲突的问题。即使有效承诺在广告撤销前,但相对人无法举出证据,那么当然也无法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可这无形中又增加了相对人的举证负担,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这些不容易取得,但又不可能要求广告人提供相对人未承诺的证据。所以采用契约说极为不妥,单方民事行为说则不存在这些问题。
对于内容不明的广告,对存在法定义务广告在此不作论述。对于不存在法定义务广告,是应将其视为契约还是民事行为呢?
我的观点是视为单方民事行为较为妥当。若按契约说来解释,广告里有模糊语句或字眼,如“有重谢”等,依悬赏广告的性质,此类广告仍属悬赏广告的范畴。但《合同法》明确规定“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所以此类悬赏广告不能视为要约,只能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要约邀请,则广告所指内容此时对发出广告人无约束力,如果相对人向广告人发出了要约,要约约束的是相对人。此时若相对人发出了要约,尚无可非议,若相对人只是象征性地同意,意思表示仍不明确,是否仍应为要约呢?按《合同法》规定仍不算要约,但从何时可以成为要约呢?按法律规定何时表示明确何时成为要约,但显然在此过程中浪费了许多交易成本,很多交易机会也无形地丧失掉了,这对于促进交易十分不利。若退一步讲,内容不明确的可视为要约,那么也会出现与内容明确的悬赏广告同样的问题。而且对于广告中已经确定的事实也无法得到完全充分的保护。
若采用单方民事行为说,对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悬赏广告的效力,可以立即确实完全的法律保护,对于未定事实(一般为指定行为无法确定或悬赏数额未确定),可由广告人与行为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指定行为完成的限度或悬赏金额。
故我们认为立法建议为:
1、 悬赏广告一经发布,不得撤销。除非有法定事由出现。
2、 悬赏广告中对于指定行为或悬赏金额不明确发生争议的,完成悬赏行为的人可以同广告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3、 悬赏广告指定行为于完成之日起,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人又达成新的协议的,视为对原悬赏广告的补充,可以按新的协议履行。
但任何一项好的法律制度都不应该是绝对的。即使我们认定悬赏广告为单方民事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悬赏广告绝对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当悬赏广告内容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序良俗时,悬赏广告即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由于悬赏广告自始不存在,即使行为人已完成或部分完成指定行为或已着手进行,都无权要求悬赏广告中的内容,后果应自行承担。因为以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是可以辨别悬赏广告内容是否有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如果行为人为了指定行为并因此要求报酬,只能推断他主观上有恶意,那么作为惩罚,后果只能由他自行承担。
我们所主张的单方民事行为说在对行为人的利益权衡上,是侧重于保护行为人利益的,主要是为了使交易能更安全、有序地进行,促进更多的交易。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广告人的利益,避免出现不敢、不愿去发布广告的情形。因此当指定行为的完成对广告人已无实际意义时,或指定行为已由其他途径完成或替代完成,或广告人已无实际履行报酬给付能力时,我们应赋予广告人以撤销权,但广告人必须能够证明有上述事由之一存在。对第一种情形,如企业征集产品商标,但企业已面临转产,征集商标已无意义而撤销悬赏广告,应该给予其撤销权。第二种情形,如企业征集广告词,但厂长某天发现儿子脱口而出的一句诗词恰如其分,大家一致主张采用,则也应给予企业撤销权。但此二种情形的撤销,必须于指定行为完成前,并应采用与原悬赏广告相同或更多更高形式发布。且对实施行为的人支出了合理费用并能够证明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仅以广告中指明的悬赏金额为限。对第三种情形,由于广告人已无报酬给付能力,对广告撤销时间要求已无意义,因无力给予报酬给付,也无法赔偿。但原则上仍要求采用与原悬赏广告相同的形式发布,并应尽早发布,以减少行为人的损失。
因此,我们有以下立法建议:
1、 悬赏广告内容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悬赏广告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2、 有下列事由出现的,悬赏广告可以撤销::
(1) 广告人能够证明指定行为的完成对广告人已无实际意义的;
(2)广告人能够证明指定行为已由其他途径完成或替代完成的;
(3)广告人能够证明其已无实际履行能力的。
3、以(1)、(2)事由撤销悬赏广告的,须于指定行为完成前,应采用与原悬赏广告相同或更多更高形式发布。对实施行为人支出了合理费用并能够证明的,应予以赔偿。
以(3)事由撤销悬赏广告的,应尽早采用与原悬赏广告相同的形式发布。
(二)对于优等悬赏广告的探讨
依据对于指定行为的“实施”与“完成”是否一致,可将悬赏广告划分为普通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广告。普通悬赏广告,即行为人依据标准实施了该项行为,无须广告人的意思即宣告完成的悬赏广告,亦“实施”与“完成”相一致的悬赏广告。如:公安机关发布的征集破案线索悬赏广告,行为人只要按广告指定的内容提供了线索,则不必公安机关作出任何表示,指定行为已经完成,即可请示支付报酬。优等悬赏广告,行为人依据悬赏广告所指定行为的内容实施了该项行为,需要广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评定筛选,只对被选中的行为人(完成行为人)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此时“实施”与“完成”仅对被选中人是一致的。如:报社发出的征文广告,有若干人按征文要求提交文章,但只有经过评审最后确定的优秀者才是完成行为人,给付报酬。优等悬赏广告必须载有征募期间,可以指定评定人,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等,但这些并非必要记载事项。对于悬赏广告中记载的,由于其单方民事行为的性质,一经发布,立即生效,评定悬赏广告工作必须依此展开。行为人可以对私自更换评定人、更改评定标准、违背评定程序等事项提出质疑,但对实质性悬赏广告作不得干预。
因此,我们有以下建议:
1、 优等悬赏广告, 指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实施指定行为人中的优胜者(完成人)给付悬赏金额 ,仅该优胜者有受领悬赏金的权利。
2、 有前款情形,由悬赏广告中所定的人判定实施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优胜者。悬赏广告中无指定判定人的,由广告人予以判定。
3、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不得对判定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及判定结果提出异议。但对悬赏广告中的评定私自更换的,私自更改悬赏广告规定的评定标准,违背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评定程序的除外。
(三)对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探讨
对于普通悬赏广告,数人先后完成悬赏行为的,只有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而优等悬赏广告,只有在实施行为人中评选出的优胜者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当然各优胜者间还可能存在等级。这些都不存在争议。
对于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一般认为应由各行为人以均等比例分配悬赏金额。(依悬赏性质或悬赏广告中明示只能由一人受领是悬赏金额,以抽签确定的除外)
这对于数人属于同一类型、起同一作用的行为是适用的,如征文广告征得同一类文章。但对于不属同一类型、不起同一作用行为,又应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呢?
如:湖北省公安厅悬赏缉拿要犯,曾发出悬赏广告:以提供破案线索的群众,破案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20万元奖励。此广告存在的问题有二:一、广告原义指定内容肯定是想将破案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在内,但对于破案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的奖赏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奖励,即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自身职责所在,而悬赏广告是民事行为,二者混淆在一起显然不合适。二、悬赏广告内容不明确,未规定对数个提供线索的群众及破案有功单位和人员按何比例来分配奖励。
在这里,若仍然机械地由各行为人以均等比例分配悬赏金额,必然显失公平。因各人所起的作用有大有小,有的线索直接构成了案件的逻辑体系,有的线索只是从侧面起到了佐证。则我认为依据各人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来判定金额比例应各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各当事人所起的作用又是十分难以衡量的,应该如何来认定呢?应该认为在此案中,有可能获得奖赏的行为人至少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提供了线索,并且此线索是整个案件逻辑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的。对这类行为人应该给予最高级别奖赏,因案件少了哪一环节都无法完成侦破工作。当然,对这类行为人内部应该按均等比例来分配。二、是对案件提供了辅助线索,不是整个逻辑体系中的环节,但可起到间接证明作用,对这类人,因其也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应给予适当奖赏,但不应高于第一类行为人。内部也按均等比例分配。三是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和人员,职务行为本属法定义务,上级机关对于职务行为的奖励也应属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不应在悬赏广告中探讨。但悬赏广告其单方行为的性质,使得其效力一经发布即确定。故我认为也可以在可以在此一并分析。公安机关及人员也应按其作用大小来与提供线索的群众一并来分配金额,这里有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和人员是总体的指挥者与具体的执行者,从整体上看作用显然大于各个线索提供人,则仍完全按作用来分,大部分奖金又都会被公安机关和人员拿走,而悬赏广告本来就是公安机关发布的,这对保护线索提供人的利益十分不利,更不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故依公平原则公安机关及内部人员所占比例不应大于第一线索提供人,这即有利于保护线索提供人的利益,又可以对广告发布人作出此类悬赏广告作出限制。

因此案件推而广之。我们为对数人同时或在同一时间段(适用不属于同一类,不起同一作用的)完成指定行为的,应作出如下搞定:
1. 对于同一性质,起同一作用的指定行为,数人先后完成的,仅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应当由各行为人以均等比例来分配悬赏金额,但悬赏的性质决定悬赏广告中明示只能由一人受领悬赏金额的,则应当以抽签方法确定受领权人。
2. 对于不属于同一性质,不起同一作用的指定行为,数人在同一时间段完成的,应当按各人所起作用大小来确定金额分配的比例;对其行为能够构成整个工作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最高奖励;对其行为不构成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适当奖励,级别要低于前款行为人;对于指定行为是其职务行为的,奖励级别低于第二款行为人
3. 悬赏广告中有与前2条不同声明的依其声明。
对于完成指定行为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期间,综合考虑《民法通则》及各国立法应依1年为宜。即自行为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给予悬赏金额的,广告人可以不再承担给付悬赏金额的义务。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在未来我国的《民法典》中可以对悬赏广告一节作出如下规定:

1. 悬赏广告,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广告人对实施或者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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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4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一、基准计算标准
(一)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15%、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2%、2%、1%、1%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五)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5%、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六)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3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七)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二、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我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3倍、0.4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应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各类证券公司应当统一按照上述第一条(六)、(七)项所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公司分类级别:                  
项目 行次 期初
余额 期末余额 分类计算标准 风险资本准备
连续3年为A A B C D 期初
余额 期末
余额
1. 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1                  
其中:托管的客户交易计算资金总额 2     0.4% 0.6% 0.8% 2% 4%    
2. 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注1 3                  
其中:(1)证券衍生品投资规模 4                  
权证 5     4% 6% 8% 20% 40%    
买入股指期货 注2 6     4% 6% 8% 20% 40%    
卖出股指期货 注2 7     4% 6% 8% 20% 40%    
利率互换 注2 8     4% 6% 8% 20% 40%    
9          
(2)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 10                  
股票 11     3% 4.5% 6% 15% 30%    
股票基金 12     3% 4.5% 6% 15% 30%    
混合基金 13     3% 4.5% 6% 15% 30%    
集合理财产品 14     3% 4.5% 6% 15% 30%    
信托产品 15     3% 4.5% 6% 15% 30%    
其他 16     3% 4.5% 6% 15% 30%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 17                  
政府债券 18     1.6% 2.4% 3.2% 8% 16%    
公司债券 19     1.6% 2.4% 3.2% 8% 16%    
债券基金 20     1.6% 2.4% 3.2% 8% 16%    
其他 21     1.6% 2.4% 3.2% 8% 16%    
(4)已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 注3 22                  
权益类证券 23     1% 1.5% 2% 5% 10%    
卖出股指期货 注2 24     1% 1.5% 2% 5% 10%    
(5)已对冲风险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 注3 25          
固定收益类证券 26     1% 1.5% 2% 5% 10%    
利率互换 注2 27     1% 1.5% 2% 5% 10%    
28          
3. 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9                  
其中:再融资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30     6% 9% 12% 30% 60%    
IPO项目股票承销业务规模 31     3% 4.5% 6% 15% 30%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4 32     1.6% 2.4% 3.2% 8% 16%    
政府债券承销业务规模注5 33     0.8% 1.2% 1.6% 4% 8%    
4. 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资本准备 34                  
其中:专项理财业务规模 35     0.4% 0.6% 0.8% 2% 4%    
集合理财业务规模 36     0.4% 0.6% 0.8% 2% 4%    
限额特定理财业务规模 37 0.2% 0.3% 0.4% 1% 2%
定向理财业务规模 38     0.2% 0.3% 0.4% 1% 2%    
5. 融资融券业务
风险资本准备 39                  
其中:融资业务规模 40     1% 1.5% 2% 5% 10%    
融券业务规模 注6 41     2% 3% 4% 10% 20%    
6. 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 42                  
其中:分公司家数 注7 43     0.2 0.2 0.2 0.2 0.2    
营业部家数 注7 44     0.03 0.03 0.03 0.03 0.03    
7. 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45                  
其中:上一年度营业费用
注8 46     10% 10% 10% 10% 10%    
8. 其他风险资本准备 47                  
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注9 48     3% 4.5% 6% 15% 30%    
49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50                  
附: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 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利率互换;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证券公司委托基金公司、其他证券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2. 股指期货、利率互换投资规模分别按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3. 股指期货、利率互换套期保值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认为已对冲风险。
4. 公司债券是指以公司为发行人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5. 政府债券是指以政府为发行人的债券。
6. 融券业务规模按照融出时证券的市值计算。
7. 每家分公司、营业部按0.2亿元、0.03亿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风险资本准备期初期末余额应以元为单位填列。
8. 营业费用指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之和。
9. 证券公司承销、自营业务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分别按照15%的比例计算承销业务、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15%为基准比例,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计算比例),并在第48行中予以合并填列。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05]121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营造优美、和谐、文明、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朝阳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朝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大管理”理念,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区域性中心城市竞争力;坚持依法行政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建设(规划)与管理相结合,执法主体与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相结合等原则,通过科学、规范、系统、实效的管理,加快建设步伐,促进社会进步,树立朝阳发展新形象。
二、管理目标
(一)总体目标
1、“十一五”(2006-2010)期间:按照“全面净化朝阳”的管理思路,着力解决卫生环境脏乱差问题,使主次街路、小街小巷、住宅小区、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城区村镇等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城市建成区市容市貌进入辽西城市群先进行列,争创全国卫生城市。
2、“十二五”(2011-2015)期间:按照“重点美化朝阳”的管理思路,在“十一五”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境,达到居住环境舒适、交通秩序良好、市场经营有序、基本建设规范、管理功能齐全等管理目标。城市建成区市容市貌进入省内同类城市先进行列,保持全国卫生城市称号。
3、“十二五”以后:按照“建设有序朝阳”的管理思路,在巩固前十年管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治理区域,拓展整治内容,提高管理标准,城区环境持续优化,创建独具特色的辽冀蒙三边地区新兴工业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绿色生态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
(二)具体目标
1、市容环境整洁。环卫工作规范高效,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及时到位;社区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普及;市区无卫生死角,“三污”排放达标;扩展“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延伸到所有临街单位及住户,基本杜绝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
2、公用设施完好。城市道路平坦,照明、排水设施完好,夜景灯饰美观;公园、游园、广场、街头绿地和路树等全天候保洁;依附于道路、广场、城市基础设施的广告、牌匾、标志牌等设置规范;公交服务规范、文明、高效。
3、建设规划合理。根据市情和发展定位,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远景规划;有计划逐步拆除或改造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杜绝各种临建违建和私搭乱建现象,以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为主要控制节点,形成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保证城市管理高效长效,不断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
4、环境保护有力。实现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和废物的再生利用,保证水质和空气指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严格投资项目的环保测评,整顿改造各类污染企业,坚决关停长期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大力普及环境绿化美化,新建住宅小区符合生态标准;加快旧区的绿化改造,城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35%以上。
5、交通秩序井然。车辆管理严格规范,交通秩序井然畅通;改造完善交通设施,疏通“瓶颈”地段,严格治理“三乱”,防止交通臃堵;根据可能出现的灾害性情况,提前制定各种完善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交通和车辆管理,城市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各类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6、市场经营有序。严格管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取缔马路市场,有计划增建和改造封闭式农贸市场,力求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生活,工商无照商贩全部退路进场;根治市区露天经营、占道经营和无照经营等违规行为。
7、制度完善配套。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制定衔接配套、实在管用、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规范。既要重视摸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填补制度盲点,又要在实际运行中逐步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市情民意。
8、公众意识增强。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和舆论导向作用,营造城市管理良好的舆论氛围,唱响“爱我城市,洁我家园”城市管理主旋律,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增强城市管理意识、公德意识、环境意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创文明好市民。
三、责任分工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房产管理”等五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民政殡葬管理等四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应负责以下工作:
1、查处纠正违建临建。督促自拆或强制拆除影响市容、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2、整治规范广告、牌匾。达到统一设计、统一规格、一店一匾、一街一品、一楼一式、美化亮化的标准要求。
3、规范车辆有序停放。治理人行步道、重点部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合理划定停车泊位,达到停放有序、排列整齐、朝向一致、整齐美观的标准要求。
4、整顿经营秩序。取缔城市中心区域内的马路市场,禁止店外经营,根治无照商贩流动经营,严格限定各类商饮服修、季节性果菜售卖以及早晚小吃等摊点的经营时间及地点。
5、规范礼仪庆典和商业促销活动。禁止在主要街路、广场、商场(店)门前搭台演出、拉挂条幅和展销产品。禁止横跨街路架设彩虹门。
6、实施城市规划的监察管理。全程跟踪监察工程建设单位“两证一书”、规划图、验收单的执行情况,参与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行为。
7、查处危害环境的施工、经营活动。严禁规定时间内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和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扰民。取缔露天烧烤。严肃查处油烟、工业废渣、垃圾排放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8、查禁限制殡葬用品经营。中心市区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严禁在户外搭设灵棚和吹丧送葬。
9、禁止畜力车市区内行驶。禁止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禁止在街路两侧及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
10、查处私拆乱改行为。严禁扒窗改门、损坏节能设施、拆改供暖、燃气设施等擅自改变房屋室内外建设结构的行为。
11、监察新建及改、扩建工程中绿化项目完成情况。查处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以及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等行为。
12、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定期与沿街单位签定责任状,做好经常性检查指导工作。充分发挥“4050”人员的协管作用,动员社会力量配合执法。督促冬季除雪工作。
13、指导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和城区村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4、查处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私搭乱建行为。
15、查处超限车辆。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16、监察建筑施工场地。严格施工围档设置标准,严禁建筑渣土违规排放。禁止在施工围档外乱堆乱放。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要符合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二)宣传部门
1、广泛宣传市民公德、市民守则,引导市民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营造发展、创新、团结、向上的舆论氛围。
2、制定和实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计划、方案。
3、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城市管理中的各项工作进程和先进典型。
4、对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实施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
(三)教育部门
1、组织编写相关教材,指导中小学进行现代化城市管理知识教育。
2、在中小学开设社会公德课程,教育学生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四)公安部门
1、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设立公安执勤机构,配齐配强人员,随时配合执法,打击和处理暴力抗法行为,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2、整治交通秩序,纠正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违章停放,加强交通性障碍管理。
3、强化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信号设备、物体隔离设施、岗楼、岗台等交通控制安全及服务设施的管理。
4、做好主要街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以及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有关交通安全与畅通方面的管理工作。
5、及时对城市建成区大型开发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6、严格控制管理交通噪声,禁止在禁鸣区鸣喇叭。
7、整顿限制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严禁在规定区域内通行和载客。
8、清理市区街路上设摊占卜人员和其它封建迷信活动。
(五)民政部门
1、组织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城市地名地址数据和地名地址图的编制和出版。
2、规范管理城市道路路标和楼门牌的设置。
3、救助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六)财政部门
1、编制管理城市管理方面的财政预算。
2、检查监督城市管理方面重大资金使用情况。
3、按预算计划及时拨付城市管理方面的经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
1、组织城市管理中涉及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征用储备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2、对规模较小、设施老化、结构破旧,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市场进行改造、扩大、完善。
(八)建设(规划)部门
1、编制城市整体规划、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
3、实施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验线及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与竣工验收。
4、制定新建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市场场地的规划,组织多元化投资兴建农贸市场。
(九)公用事业部门
1、组织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环卫工程、公用工程的工程报建、建设招投标、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管理等工作。
2、管理市政、园林、供水、燃气以及城市公共客运等方面的工作。
3、管理维护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污、排涝和燃气热力、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设施。
4、负责城区道路清扫,及时清运、排放、管理生活垃圾,对城市公厕及单位厕所进行管理,并负责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粪便清掏清运,逐步实现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
5、及时完成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竣工后的绿化任务。组织对广场、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绿化进行精心护养。
(十)房产部门
1、拟定全市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等行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的综合验收。
3、审核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审批住宅小区硬化、绿化建设项目,协调、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4、负责住宅房屋拆迁、回迁管理工作和产权、产籍及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
5、管理维护城市供暖设施。
(十一)交通部门
1、市政界以外,公路沟以内道路养护管理。
2、公路控制线以内路政管理。
3、出租车管理。
(十二)环境保护部门
1、城市企业排放废水监察管理。
2、改造、完善环保设备,保证空气质量。市区空气质量全年80%天数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保证工业噪声达标排放。
4、开展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和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工作。
5、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源。
6、对餐饮行业油烟排放进行环评,并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工商部门
1、按照城市管理标准和要求,严格营业执照的审批管理。查处纠正违规的经营行为。
2、加强早夜市管理。严格规范经营的时间、范围。
3、监管指导封闭市场和早夜市环境卫生。
(十四)商粮部门
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市区商品市场的规划、建设,抓好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五)文化部门
1、管理互联网营业场所,改变小、散、滥的状况。进一步规范网吧的经营秩序。
2、监管音像制品出租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盗版经销行为,正版光盘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
3、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演艺水平,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六)水务部门
负责大凌河风景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管理,搞好景区道路和绿地清扫保洁,保持景区清洁秀美。
(十七)卫生部门
1、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清洁月和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2、强化食品、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3、加强鼠药市场监管,控制鼠、蚊、蝇等病媒生物。
4、开展创建卫生城区、卫生社区、卫生模范单位活动。
(十八)旅游部门
1、改造完善风景名胜区的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旅游环境。
2、监管风景名胜区的维修改造和开发建设,维护环境生态平衡,保持自然景观和文化古迹的原有风貌。
3、落实旅游企业“门前三包”责任制。
(十九)人防部门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人防工程建设。
2、坚持把人防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3、依法管理和使用人防工程。
(二十)朝阳县、双塔区、龙城区、开发区管委会
1、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做到垃圾定时清运,垃圾箱定时消毒,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2、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保证道路畅通、环境整洁、经营有序。
3、改善“城中村”村容村貌,抓好主要街路的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环卫工作。
4、做好社区小街小巷和非物业管理居民区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工作。
5、查处纠正临建违建、私搭乱建和扒窗改门等违规行为。
6、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冬季除雪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调。各级要正确摆位、高度重视,切实把城市管理工作当作关乎发展的大事,列入党委、党组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各责任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协同,互动衔接,形成较强的合力。要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常分析形势,查摆问题,通报情况,总结讲评,制定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管理主体。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主体部门,要认真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依法认真行使各项行政执法权限,认清责任,履行职能,努力完成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抓好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总结讲评、检查监督等职责,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扎实高效。
(三)搞好宣传教育。要把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建设体系,通过各种载体、媒介,形式多样地开展“爱我家乡,清洁家园”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社会公德,革除生活陋习,提高市民素质。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主渠道的作用,大造声势,正面引导,积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联动互动。各级、各部门要自主负责、联动互动。要按照责任分工,全面实行“五定、四全”(定管区、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责任,管理全方位、工作全天候、责任全明确、任务全落实)。要建立开通城市管理网站,实现网上接访、网上传递和交流相关信息。要开展城市管理进社区活动,消除城市管理的盲区和死角。街道社区要设立“城市管理信息员”,及时搜集反馈城市管理信息。一县三区及所属街道、社区,要积极完成管区内城市管理任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自觉履行职责义务,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合力。
(五)强化检查监督。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责任部门(单位)下达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的任务指标,量化工作,明确标准,落实责任。同时,责成督察部门定期考核抽查。市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政府信访部门要组织城市管理工作信访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复满意度和案件办结率。城市管理主体部门要主动接受市民监督,倾听群众呼声,对信访举报要认真核实查处,避免多头举报和重复上访。
(六)健全奖惩机制。市容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城市管理各责任部门(含各县、市、区)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和总结讲评。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城市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通报表彰城市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于态度消极、敷衍应付、失职失误、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取消该部门(单位)年度位次考评资格,必要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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